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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与诘问权

王兆鹏 华中科技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华中科技  

作者:

王兆鹏  

页数:

264  

前言

将宪法法院建筑在黑狱之上,南非!今年暑假参观南非宪法法院,一座建于2004年的崭新建筑物,不见衙门之威严,也无高耸华丽的气势,外观并无任何独特之处。然而,了解了宪法法院院址选设之缘由以及法庭设计的理念,不得不敬佩其人民对司法的高度期许与宏伟愿景。南非宪法法院的建筑基地,前身为恶名昭彰的黑狱,过去该监狱实施种族隔离,差别待遇。白入囚犯二入共居一宽敞明亮的房间,日日沐浴,餐餐丰饱。黑人或有色人种数十人囚居斗室,食不裹腹,一个月只能淋水数十秒钟,弱者甚至遭受囚友、狱卒之凌虐。许多黑人政治领袖,包括曼德拉先生,都曾因为反抗种族隔离措施而被拘禁在此。南非在1994年成立新政府后,即为新宪法法院应设何处而苦恼,在激烈争辩、百般思量后,此一污秽的黑狱成为众人的首选。不但如此,他们也决定以拆除的监狱砖瓦作为新宪法法庭的建筑材料。对于人权的残暴纪录,人民可能因为时间而淡忘,执政者也可能故意忽视,但宪法法院不可一日或忘。在此出入的宪法法院法官、政府官员、律师,俯仰所见皆是无法抹灭的历史,呼吸之气息皆是先烈先贤的人权理念,念兹在兹,不再重蹈覆辙。伟哉!宪法法庭设计的理念,也令人耳目一新。世界各国宪法法庭的法官席位几乎都是高高在上,以显示其至高无上的权威。相反的,南非宪法法院的旁听席却全部高于法官席位,犹如阶梯教室般的讲堂,法官席位是在最低下、最明显的位置。法庭的屋顶以玻璃采光,四壁间以透明砖砌成。

内容概要

作者论文极具前瞻性,有许多已成为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条文及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判决文字。 在本书中,作者再次提出许多大胆及前瞻性的主张。辩护权部分,作者主张应贯彻平等与实质的辩护制度。诘问权部分,作者详细分析“释字第五八二号解释”对刑事诉讼所带来理论与实务上的冲击,其中包括传闻法则的未来发展等内容。除此之外,就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测谎有证据能力之判决,作者主张若无法律明文授权,以测谎为证据侵犯被告不自证己罪的“宪法”权利。对于律师与当事人秘匿特权之范围与限制、新闻记者是否有拒绝证言权、证人是否得不经传唤迳为拘提或逮捕,作者也参考美国相关立法,为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修改提供了积极的建议。

作者简介

王兆鹏
现职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学历
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
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硕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士
著作
《路检、盘查与人权》
《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刑事诉讼》
《美国刑事诉讼法》
《新刑诉·新思维》
《刑事诉讼讲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受律师协助的权利 一、导论 二、他山之石 三、台湾地区律师权的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受有效律师协助的权利 一、导论 二、适用范围 三、宪法标准的演进 四、辩护人造成的错误 五、利益冲突 六、政府的干涉行为 七、结论第三章 从美国法看台湾地区刑事被告之律师权 一、导论 二、律师权之内容 三、律师权之抛弃与自行辩护的权利 四、宪法上律师权之附着 五、结论第四章 贯彻平等与实质之辩护制度 一、导论 二、辩护制度之理论基础 三、平等保护 四、实质辩护 五、结论第五章 律师与当事人之秘匿特权 一、导论 二、理论基础 三、权利主体 四、要件与范围 五、结论第六章 对质诘问权 一、导论 二、传闻法则 三、对质诘问权 四、结论第七章 从“宪法”解释看被告诉讼基本权与诘问权 一、导论 二、刑事被告基本权之确立 三、“第392号解释”与基本权之干预 四、“第384号解释”与对质诘问权之创设 五、最具刑事诉讼深义之“第582号解释” 六、推翻晦暗先例的“第556号解释” 七、结论第八章 “释字第582号解释”后之刑事诉讼 一、导论 二、“宪法”诘问权之实践 三、共同被告之调查 四、诘问权之特别保护? 五、上诉审审理原则 六、结论第九章 重新思维台湾地区测谎之证据能力 一、测谎意义与准确度 二、测谎之证据能力 三、科学证据之证据能力认定标准 四、以“宪法”论测谎之证据能力 五、自立法政策论测谎 六、测谎与被告以外之人之陈述第十章 论新闻记者之拒绝证言权 一、导论 二、拒绝证言权的意义 三、“宪法”基础的拒绝证言权 四、“法律”上的拒绝证言权 五、结论英文索引中文索引

章节摘录

此案被告涉及毒品案件,警方线民在检察官主诘问时表示被告确实涉案。辩护律师反诘问时,证人坦承在主诸问所使用之名为假名,辩护律师进一步问证人的真实姓名及地址,证人拒答,法官同意证人毋庸回答。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当证人的诚信性成为争执时,透过反诘问以发现真实、突显虚伪,必然系以诘问证人的姓名及住址为始。得知证人的姓名与住址,为调查证人诚信性的必要及有益途径。不准被告得知证人之姓名与地址,等于否定被告的对质诘问权。在1988年Olden v.Kentucky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不准被告诘问证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违反被告的诘问权。被告被控性侵害案件,有一证人于检察官主诘问时,对被告作不利的指控。辩护律师诘问证人,是否与本案被害人同居。律师之企图在说服陪审团,证人与被害人有同居关系,可能有动机袒护被害人。因证人适为男性黑人,而被害人为女性白人,地方法院法官恐陪审团对此种族杂居有过度的偏见,乃禁止辩护律师此部分的讯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地方法院不准被告诘问证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违反被告之诘问权。被告若能诘问证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可证明证人对被告有偏见,可能影响陪审团对证人信用能力的评估,法院不得限制之,否则为诘问权的违反。若被告诘问权与法律保护之秘密发生冲突时,被告是否仍得行使权?在Davis v.Alaska案,被告被控偷窃罪,检察官主要证人为在保护管束中之少年。辩护律师企图向陪审团证明,证人其实自己涉案,但恐保护管束被撤销,乃有意将责任推给被告,因此诘问证人之少年前科记录。因该州法律禁止少年前科记录的泄漏,地方法院法官不准辩护师作如是诘问,要证人毋庸回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本案违反被告的诘问权,本案被告诘问证人的理由,确为宪法诘问权的重要及正确的功能。固然少年前科有保护的必要,但不能要被告为此付出代价,被告的诘问权较政府对少年前科的保密,更为重要。若被告的诘问权被违反时,美国法赋予极强的效果:证人于主诘问的证词排除,或审判无效。诘问证人的目的在测试其信用力,及证言的真实性。诘问权的基本核心,为法院不应使用未经被告测试诘问的证词,因为证人的信用力,证词的真实性,时常于诘问中完全被推翻。若证人于检察官主诘问时,侃侃而谈,但于被告诘问时,却又主张特权,而拒绝证言。此时陪审团所听者,完全为对被告不利的部分,但对被告可能有利的部分,则因证人持拒绝证言权的理由而无法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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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了很多英美法系辩护制度的理念和思想,当然也结合了台湾地区的案例,应该说是借鉴中的本土移植。总体来说研究方法值得学习,应该多弄些这样的书,以便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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