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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孙建明,何礼果 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  

出版社:

四川大学出版社  

作者:

孙建明,何礼果 编  

页数:

336  

内容概要

  《民法》的特点是:理论简要。贯彻高职高专教学的基本要求,精简民法理论内容,以够用为度。突出实用。语言文字简洁易懂,融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法律的最新司法解释,以案说法,有益于帮助解决民法实践中的基本问题。及时反映了我国民法前沿理论。《民法》既包括了我国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又及时地反应了我国民法的新发展,如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新内容。每章给学生备有复习思考题和案例分析题,使学生在学完该章内容后有一个深入的思考复习过程,帮助学生加深理解,达到提高民事法律实际操作运用的能力。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渊源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效力与适用(解释)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自然人的户籍、住所和身份证第四节 监护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三节 法人能力和法人机关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 合伙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形式第四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第七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代理的类型第三节 代理的适用第四节 代理权的行使第五节 无权代理第八章 诉讼时效和期间第一节 时效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诉讼时效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第四节 期日和期间第九章 人身权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第二节 人格权第三节 身份权第四节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第十章 物权一_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效力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与保护第十一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形式第三节 共有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五节 相邻关系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第三节 质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十四章 占有第一节 占有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 占有的发生和消灭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及其保护第十五章 债权第一节 债权概述第二节 债的履行第三节 债的担保和保全第四节 债的转移和消灭第十六章 合同第一节 合同概述第二节 合同形式和条款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第五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六节 违约责任第十七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第一节 无因管理第二节 不当得利第十八章 继承权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第二节 法定继承第三节 遗嘱继承与遗赠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第十九章 侵权行为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三节 共同侵权行为第四节 特殊侵权行为第五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但是,上述现象只表明公、私法的相互渗透与交叉,而绝不意味着相互取代。法律社会化也好,私法公法化也罢,都只说明公、私法之间的界限不再像以前那样清晰了,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可行的、基本的法律分类,公法就是公法,私法就是私法,不能过分强调两者之间的渗透与交叉而否定两者的本质区别。关于这一点,美浓部达吉有精彩的论述:“公法和私法在其相接触的区域极为近似,欲截然区分为二,殊非易事,但是,这和在自然科学的领域中,动物和植物于其相近的领域境界内,彼此的区别也不常明了一样,不能成为否定两者的区别的理由。”民法的私法属性是民法性质的主要体现,并由此决定了民法私法自治、权利本位的理念与功能。  (三)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是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之一。其划分标准在于法律的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本体性权利义务还是规定法律主体在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诉讼关系中的程序性权利义务,如属前者则为实体法,如属后者则为程序法。实体法乃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常态交往时的具体权利义务,程序法则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异态交往时即纠纷状态时的诉讼权利义务。民法之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交往中具体的财产与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所以民法属于实体法。  与民法这一实体法对应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学者多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看做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或主法与助法的关系,自不无道理。然须注意,程序法自有其价值与生命,而程序公平与程序正义本身即为法律公平与正义之应有之义,切不可以主助关系而牺牲程序价值以求实体价值。  (四)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的首要条件。民法的所有权制度就是私有制的法律反映,所有权是市民社会主体独立人格的物质前提和保障。而由所有权演变而成的他物权制度又进一步丰富了所有权的实现途径,促进了社会分工。  二、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分为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指适用民法的时间范围,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民法的溯及力等问题。一般自实施之日起生效,至废止之日起失效。生效的时间可以由该法律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决议予以规定。有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时法律虽然公布,但对开始生效的日期另有规定。失效的时间一般不在同一法律文件中加以规定,而由另立的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时才停止生效。个别情况也有在公布之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通常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且以有明文规定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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