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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程

金明 编 四川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  

出版社:

四川大学出版社  

作者:

金明 编  

页数:

268  

Tag标签:

无  

前言

  这是一部主要产生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之手的高等学校法学教学丛书。  四川大学法学院始创于1905年,其法学教育曾经辉煌过。刑法学的谢盛堂、赵念非、伍柳村教授,民商法学的裘千昌、朱昌祯、胡长清教授,宪法学的胡恭先教授,国际法学的刘斯传教授,诉讼法学的龙守荣教授,法院组织法的杨兰荪教授等,在法学界极负盛名。川大法学院培养的学生如王怀安(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胡绩伟(曾任人民日报总编)、孙孝实(曾任西南政法学院教务长)、王叔文(曾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刘清波(曾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主任)等。后来,法学教育因种种原因中断多年。1984年,四川大学重招法学本科生,再招刑法学硕士研究生(1985年)、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1996年)、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199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00年)、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2001年),至此,法学教育层次结构基本形成并在继续发展。其间,法学院的教师们精韧不怠,默默耕耘,求是创新,日积月累,有了自己的教学心得和体会,现在通过书籍的方式,将其再现。如果此种方式能够在中国走向法制社会的过程中为法学教育事业奉献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努力,甚幸。  这套高校法学教学丛书,以教材为主,教学参考资料为辅。就教材而言,我们力求在反映法学基本教学内容和规格的基础上,充分反映法学发展的新信息和成果,以体系合理、概念准确、内容精炼、资料新颖、务实创新为努力方向;就教学参考资料来说,我们力求给学生提供典型和具有探究价值的事例或案例,严谨精彩的判词和法律文书,观点新颖并有指导意义的论文和专著。

内容概要

  这是一部主要产生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之手的高等学校法学教学丛书。  四川大学法学院始创于1905年,其法学教育曾经辉煌过。刑法学的谢盛堂、赵念非、伍柳村教授,民商法学的裘千昌、朱昌祯、胡长清教授,宪法学的胡恭先教授,国际法学的刘斯传教授,诉讼法学的龙守荣教授,法院组织法的杨兰荪教授等,在法学界极负盛名。川大法学院培养的学生如王怀安(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胡绩伟(曾任人民日报总编)、孙孝实(曾任西南政法学院教务长)、王叔文(曾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刘清波(曾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主任)等。后来,法学教育因种种原因中断多年。1984年,四川大学重招法学本科生,再招刑法学硕士研究生(1985年)、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1996年)、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199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00年)、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2001年),至此,法学教育层次结构基本形成并在继续发展。其间,法学院的教师们精韧不怠,默默耕耘,求是创新,日积月累,有了自己的教学心得和体会,现在通过书籍的方式,将其再现。如果此种方式能够在中国走向法制社会的过程中为法学教育事业奉献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努力,甚幸。  这套高校法学教学丛书,以教材为主,教学参考资料为辅。就教材而言,我们力求在反映法学基本教学内容和规格的基础上,充分反映法学发展的新信息和成果,以体系合理、概念准确、内容精炼、资料新颖、务实创新为努力方向;就教学参考资料来说,我们力求给学生提供典型和具有探究价值的事例或案例,严谨精彩的判词和法律文书,观点新颖并有指导意义的论文和专著。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论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对象和方法一、国际私法的对象二、法律冲突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二、国际私法的规范三、国际私法的定义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和性质一、国际私法的渊源二、国际私法的性质第四节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三、国际私法学的体系四、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第二章 国际私法学说史第一节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一、法则区别说二、国际礼让说三、法律关系本座说四、既得权说第二节 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一、本地法说二、结果选择说三、政府利益分析说四、最密切联系说第三章 冲突规范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二、冲突规范的特点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一、范围和系属二、连接点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二、双边冲突规范三、重叠性冲突规范四、选择性冲突规范第四节 系属公式一、系属公式的含义二、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第五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一、准据法的含义和特点二、确定准据法过程中的几个问题第四章 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第一节 识别一、识别的概念二、国际私法中识别的意义三、识别的依据第二节 反致与转致一、反致的概念二、反致产生的条件三、关于反致的不同理论四、关于反致的实践五、中国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与实践三、运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几个问题四、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第四节 法律规避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二、法律规避的效力和对象三、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一、含义及问题的原因二、确定外国法内容的方法三、无法确定外国法内容的解决办法四、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上诉问题五、中国关于确定外国法内容的规定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概述二、国民待遇三、最惠国待遇四、优惠待遇五、普遍优惠待遇六、歧视待遇和不歧视待遇七、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二、自然人的住所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三节 法人一、法人的国籍二、外国法人的认可三、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四节 国家与国际组织第六章 涉外物权问题第一节 涉外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分类二、涉外物权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第三节 国家财产豁免权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三、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上的立场第四节 国有化问题一、国有化的含义和类型二、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三、我国的国有化问题第七章 一般涉外合同之债第一节 概述一、涉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方法第二节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一、意思自治说二、客观标志说第三节 国际投资合同及其法律适用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形式二、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三、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四节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一、意思自治原则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三、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四、某些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原则第八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一、适用范围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三、预期违约与中止履行四、买卖双方的义务五、风险转移六、违约救济第二节 国际贸易惯例一、《2000年通则》的基本结构和编排体系二、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第三节 《公约》和惯例在中国的适用一、《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二、惯例在中国的适用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第十章 国际贸易支付第十一章 其他国际合同的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十四章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第十五章 涉外继承问题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概论  法律的部门分类是根据它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加以确定的。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某一部门法律的调整方法、形式渊源乃至它应包含的内容,因此可以说,对象问题是某一部门法律的最基本问题。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对象和方法  一、国际私法的对象  国际私法的对象是指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任何一门法律都有它特定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简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学者称之为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从国际社会关系的角度讲,但其含义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样的。所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又叫国际私法关系。  什么叫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有何不同呢?法理学认为,任一法律关系的构成均需有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和义务)。在这三个要素中,如果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是外国的或位于外国的,则该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在主体为外国因素的场合,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在客体为外国因素的场合,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位于外国;在内容为外国因素的场合,产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了如下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这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涉外性”。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另一特点是,它是一种“私”的关系,它既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也包括了商事关系。在有的国家,民事法律关系仅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关系,而将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和破产等关系作为商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他们也不否认,上述两类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就是这一类私法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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