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民事诉讼法学专论

陈桂明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

陈桂明  

页数:

584  

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法学专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年会论文集(2007年卷)》是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2007年的年会论文集。《民事诉讼法学专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年会论文集(2007年卷)》共分三个部分,内容包括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宏观关系;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微观关系;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实体法的关系(调解、再审与证据)等。程序选择权虽然与处分权存在部分重合,但我们切莫因此而小视了这一新概念、新学说的意义。程序选择权理论提出后,之所以受到大陆和台湾程序法学者的认同和厚爱,主要在于它符合程序法学强调程序问题的专业特征,与程序法学者构建程序法理论体系所走的路径相一致。  当回顾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发展时,我们会看到一条依稀可见的脉络,即它的形成、发展、成熟的过程,就是逐渐摆脱对实体法概念的依赖,一步步地从实体法的阴影下走出来的过程。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当事人理论、既判力理论,这些被视为民事诉讼理论主要组成部分的学说概莫能外。  在学说史上,诉权曾经被定义为私法上的请求权,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权利,这一权利附属于实体权利。后来,才出现公法诉权说,尽管公法诉权说有抽象诉权说与具体诉权说之分,但它们都把诉权看作当事人对国家享有公法上的请求权,公法诉权说对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公法诉权说在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正是公法诉权说的提出和发展为构建与民事实体法(学)相分离的民事诉讼法(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使得民事诉讼法成为了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学真正摆脱了附属于民事实体法学的不合理地位而开始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 试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和谐关系 论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之协同 试论民事程序法治与实体法治的规范健全  ——人民法院如何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为考察对象 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浅谈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 从正义公正角度解析民诉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论程序法与实体法在诉讼中的关系样态  ——从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谈起 诉讼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第二部分 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微观关系 从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看“程序选择权”的贡献 民事诉讼受理制度改造的理性视角 民事起诉条件论 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 论上诉合意权 民事诉讼干预原则之解读 民事诉讼中撤诉效果的立法选择及阐释  ——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与江伟教授商榷 论滥用诉权及其控制 事实认定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判决的对外效力 连带债务之诉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关系研究 论民事公诉中的辩诉平衡 对完善我国先予执行制度启动主体的思考 试论不动产执行程序中执行力的扩张   ——兼谈执行程序对实体权利的回应与干预 论我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 案例指导制度建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民事诉讼中的行政行为的分析与解决 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 论诉讼担当 论诉讼信托 从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透析当事人概念 药品不良反应与群体诉讼   ——兼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变通与调整 论我国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 论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及其原因 我国诉讼代表人诉讼适用现状考察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探讨 试论商事仲裁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中“法官诚信”的理想与保证   ——以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为基点的考察 论我国古代起诉制度对诉权的限制 我国农村律师制度的构建 ODR十年回顾与展望 我国现行送达制度问题点分析及消解第三部分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实体法的关系(调解、再审与证据)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试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和谐关系一、价值独立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作为调整不同领域社会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发挥着各自不同的功能,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因而,在和谐的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中,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各自独立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是其应有之义。笔者认为,要探讨两者的独立价值,就应该从法的价值谈起。价值,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是指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即客体对主体的积极作用。在法学领域,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指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或积极作用,也即所谓“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可见,法的价值是指法对满足个人、集团、阶级、社会、国家的需要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法的价值,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的:首先,法对人的需要予以制度化,使之具有合法性,即法对人的需要在制度层面上的确认。例如,刑事立法体现了秩序、正义等,并将其落实在具体的规范之中;民事立法体现了权利、义务、公平等,并将其贯穿于整个法律制度之中;诉讼立法则追求公正与效率等,并在具体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中将其体现出来。其次,法将已经制度化了的人的需要变为现实,即法对人的需要在社会生活意义层面上的实现。而法对人的需要在社会生活意义层面上的实现,必须以法律实施作为中介,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得以完成。上述两种方式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法的价值。 (一)民事实体法的价值民事实体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的秩序、安全、平等、公正、效率等一般价值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价值,即民事实体法通过规定社会成员之间关于人身与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实施相关行为的规范要求,将社会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制度层面予以确认,纳入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同时它还通过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使其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编辑推荐

《民事诉讼法学专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年会论文集(2007年卷) 》由陈桂明编写。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民事诉讼法学专论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