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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规制

陈斌彬 著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

陈斌彬 著  

页数:

330  

前言

  国际经济法是发展中的边缘性法学学科。在世界范围,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已有近60年的发展史。在中国,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已成为法学各学科中理论研究最活跃、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国际经济法更呈现其鲜明的时代性和蓬勃的生命力。  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厦门大学在我国较早开展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厦门大学于1981年和1985年在全国率先招收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和本科生,1986年开始招收·国际经济法专业(1997年后调整扩大为国际法专业)博士生。1987年成立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1995年,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及台港澳法研究”学科点被列为全国高校“211”工程重点建设项目。2002年,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由教育部批准为国家重点学科。长期以来,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学术群体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囊萤映雪,开展了一系列国家急需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学科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经过不断探索,本专业逐渐形成“出人才”和“创成果”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培养了大批“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国际经济法专门人才。

内容概要

本书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理论,采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案例分析、规则分析以及经济分析等方法,以美国共同基金为基点,由内而外将美国规制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机制分解为信赖义务规范、独立董事规范、信息披露规范和法律责任规范四个核心环节,以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同时,本书在总结美国上述规制经验的基础上也力图结合我国的实际为如何更好完善我国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治理献言献策,以期在我国建立起一个投资基金能得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本书语言风格简练,逻辑清楚,适合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类、财经类等高等院校师生以及其他对证券、基金业监管感兴趣的人员阅读和参考。

作者简介

陈斌彬,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祖籍广东汕头,1977年2月生于福建省漳浦县,2006年9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进入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法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现受聘于华侨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金融法与法经济学研究,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项,参与省、部级课题多项,并在《法律科学》、《国际经济法学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现代财经》、《国际经贸探索》、《证券市场导报》、《上海金融》等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二十八篇。

书籍目录

序言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二、研究的思路和结构 三、研究的方法第一章 导论:理论基础与制度特征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一、投资基金的定义  二、投资基金的分类  三、投资基金的特征 第二节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甄别 一、“不当行为”的起源考察 二、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产生 三、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主要表现 四、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危害 五、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三种规制方式的评析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信赖义务规制 第一节 信赖义务概述 一、信赖义务的起源 二、信赖义务与信托义务的关系 第二节 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及其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一、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二、对关联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 三、对关联交易形态的法律规制 四、完善我国基金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环境的构想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及其对基金管理费的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美国基金管理费忠实义务标准的确立 三、基金管理费忠实义务标准的内容解析 四、我国现行基金法制对基金管理费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第四节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其对基金投资行为的规制 一、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内涵 二、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 三、美国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 ——“谨慎投资者规则”的确立 四、注意义务规则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规制 五、完善我国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构想 六、注意义务规则对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所持股票 表决权的规制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独立董事规制 第一节 基金独立董事的概念与功能 一、基金董事会的结构 二、基金独立董事的概念 三、基金独立董事的功能……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信息披露规制第五章 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结束语法律法规索引案例表附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导论:理论基础与制度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由于基金委托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两者之间存在基金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自然因素的不确定性、基金契约的不完备性和潜在的利益冲突性,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各种不当行为,如净值操纵、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不当的关联交易等频频发生。在分析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三种规制机制后,本书就我国现阶段基金业起步发展的现状,提出要有效地规制我国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就应该在基金治理活动中引入法律规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固有的强制和引导作用。本章在分析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之前,第一节先对投资基金的基础知识做一梳理,重点介绍了投资基金的概念、分类和特征。第二节转入主题,借助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产生机理,并提纲挈领地归纳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危害。第三节,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了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三种规制方式,并以美国为例证提出在一国基金业发展的初期,相对于道德、经济层面的规制,法律机制应该成为我国规制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基础,从而为下面各章节的进一步分析奠定逻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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