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教程
2011-12
厦门大学出版社
朱一飞
254
本书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法律制度概述、标准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制度、计量法律制度、标准化与质量管理、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等方面。
第一章 标准化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标准与标准化概述
第二节 标准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 标准化法律制度的体系与地位
第二章 标准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的标准管理体制
第二节 标准的制定
第三节 标准的实施
第三章 计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计量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节 计量基标准和量值传递
第四节 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五节 商品量计量监督管理
第六节 计量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 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节 认证认可法律制度
第三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五章 标准化与知识产权
第一节 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第二节 标准中的知识产权
第三节 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许可
第四节 技术标准中的专利的滥用
第六章 标准化与反垄断
第一节 标准化限制竞争的一般问题
第二节 行业协会标准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
第三节 事实标准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
第七章 标准化与国际贸易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问题
第二节 WTO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则
第三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应对
经典事案评析
参考书目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4.对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以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
朱一飞、冀瑜、范晓宇、刘瑾、王长秋编著的《标准化法教程》是国内首部系统地梳理和阐释与标准化相关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法学专业教材。本书依托于我国现行的《标准化法》、《计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对于标准化与质量管理、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标准化与反垄断、标准化与国际贸易等领域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系统阐述。 本书由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组织编著和出版。它的面世,是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前期研究成果累积和延续的结果,也充分体现了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在质检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等方面的研究特色与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