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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运作行为

布莱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4-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布莱克  

页数:

24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包括关于法律在整个社会领域中变化的若干命题,这些命题的目的在于预测并解释这些变化,从而对一种科学的法律理论有所贡献。这样的理论既有实用的价值,又可应用于对其他社会生活的研究。 本书内容对从事法律实务的人也可能是有意义的。本书中形成的命题还说明了一种不局限于法律研究的理论研究策略。这种策略认为:除了应当研究个人之外,社会生活本身有作为研究对象的必要。关于这一研究对象的科学应当如同早些时候的各门科学一样,在一定范围内是定量的、可预测的和普遍的。本书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吸取了早期理论传统,同时也包括其他因素,如它所特有的描述、概念和分析构架。因此可以说这里的法律理论是一个范例,而不是本书的终极关注。

书籍目录

总序法律变化的定量分析和预测(代译序)前言致谢第一章 导论 法律 法律理论 不轨行为 社会控制的运作行为第二章 分层 分层的量 纵向位置 纵向方向 剥夺与不轨行为 社会控制的运作行为第三章 形态 分化的量 关系距离 半径位置 半径方向 边缘性与不轨行为 社会控制的运作行为第四章 文化 文化的量 文化方向:类型一 文化位置 文化方向:类型二 文化距离 亚文化群与不轨行为 社会控制的运作行为第五章 组织性 组织性的量 组织性的方向 组织性与不轨行为 社会控制的运作行为第六章 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的量 规范位置 规范方向 贴标签和不轨行为 社会控制的运作行为第七章 无政府状态 两种无政府状态 无政府状态中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演化 无政府状态的回归参考书目作者索引主题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同样使人们脱离法律但却是在另一个极端的,是生活在不同世界中的人们,他们之间的距离比陌生人还要远。这种距离遥远的最典型例子是生活在不同文化中、不同的部落或国家中的人们,但也非必定如此。例如,在波斯南部的巴瑟利人中,畜牧和耕作两种生活方式共存,一种是游牧的,另一种定居的。尽管他们有共同的语言、宗教以及许多共同习俗,但因为畜群总是处于迁徙中,游牧的必要将游牧人与农民完全隔离开来。牧民和农民之间发生矛盾虽有可能——比如牧民的牲口践踏了农民的庄稼,但这是处于社会真空地带的冲突,是没有共同社会制度的人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尽管在游牧民内部和农民内部不时出现法律,但在他们两者之间却不出现:  游牧人和农民之间发生纠纷时,冲突双方的接触不会持  续很久;他们生活方式上的差异排除了所有通常是与调  解和解决纠纷有关的活动。如果由他们自行解决,他们  只能调动他们各自社区的全部成员为此大打出手——在  法尔斯南部处处可见的设防村庄证明了昔日使用这种解  决方式是很经常的,甚至在今天也偶尔运用[Barth,  1961:79,又见,74.78页]。  即使在传统社会中的某个地方,也可能划分为不同的世界,各自的人民彼此完全互不依赖,很少见面,从无交往。这可能存在于不同民族的群体之间,但也会表现为其他方式。例如,在黎巴嫩偏远的利巴亚村,两个大家族的生活几乎完全分离:  自从人们有记忆以来,利巴亚村就分裂为以家族联盟为  基础的两个对立派别——一方的首领是阿寇斯,另一方  是阿伯拉罕。每一派别(除了个别的抢婚外)都是内部  通婚……。所有的娱乐活动、政治活动以及家庭或其他  生活的周期性活动都是按这种二元分裂的格式构成  [Nader,1965:395]。  由于在这两部分之间关系距离很大,而在每部分的内部又几乎没有关系距离,利巴亚几乎没有法律这一点就不令人奇怪了;事实上,它也没有自己的警察和法庭(见Nader,1965:395)。就存在着距离的这两部分而言,这与敌对部落之间或子部落之间的关系不无相似之处,在这一点上,与一种国际间的关系也不无相似之处(见Hoebel,1954:331;Barkun,1968:118,121.122)。一个地区,如果其各个部分之间几乎没有交往,这个地区可能会有世仇或战争,但不可能有很多法律(见Colson,1953;Nader,1965:398.399)。然而,当关系随着时间、随着年、月、日而变化时,这种关系的社会控制也随之变化。完全分离的人们可能会相识,或者今天的情侣明天可能分手,而当这些发生时,法律就会成为他们生活中的一种可能(见Start,1974:17一19)。

媒体关注与评论

  总序  总序  现代法制的建设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政治的力量,也有赖于学术的质量。因为无论是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把它抽象为普遍适用的规范,还是借鉴外国的成功方法以缩短摸索的过程或减少失误的代价,都需要能保证择优决策的见地,从而也就需要在法律、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研究上的理论造诣。  那么,怎样才能提高法律学术的质量呢?主要途径不外乎三条:弘扬文化遗产、进行知识创新以及输入海外学说。而在中国,要实现法学的创造性发展,首先必须大力采撷世界上先进的研究成粜,咀嚼其章句,玩味其技巧,消化其原理。  众所周知,中国法家的传统是“法无:解”、“以吏为师”,法解释的技术和法现象的学说因而不得昌明。尽管在两汉时代民间曾有过律学之盛,魏晋以降国家也设了律博士之制,但是,随着德治精神浸润整个社会,律学日渐式微。依法治国的制度构思,在宋朝中叶一度回光返照之后,便无以为继,终成绝响。从那时起直至近世,在中国十大夫的普遍心态以及传统学术的整体格局上,律学的地位可以说是无足轻重。这与文艺复兴后西欧知识界崇尚法学的风气适成对照。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这种缺陷,要振兴中国的法律学术,不得不特别致力于适译和钻研西方典籍。  外国法学名著的汉译,可以追溯到1839年,当时,林则徐出于办理外交、周旋列强的需要,约请美国医生伯驾(Peter Parker)翻译了瑞士法学家滑达尔(E.de Vattel)的名著《万国律例》 (Le Droit des Gem)的有关章节。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P.Martin)翻译的《万国公法》于1864年问世,该书以及此后其他若干法律译著的陆续出版,极大地促进了西方法  律知识在中国乃至日本的传播。  但是,中国学者自身有意识地精选海外法学不朽之作翻译出版的努力,却是在百日维新失败之后,以严复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为典型。这时,邻邦日本早已后来居上,对荷兰、英国、法国和德国的法规和理论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并据此确立了制度建设的方针措施。从1877年起,翻译和研读西方法律文献的热潮席卷东瀛列岛,不过十余年便有一批法律俊才脱颖而出。清末立宪期间修订法律馆编译的《法学名著》就包括了不少日本法学家的论述。沈家本为该书作序,其中对比中日两国研究西方法学的不同态度、不同结果,感慨万端,跃然纸上,直到20世纪即将结束的今天,他那沉重的叹息声仍在撞击着我们的心灵,引发着我们的反省。  值得欣喜的是,我国近年来,一大批翻译、介绍和研究西方法学经典的颇有份量的出版物纷纷问世,透露出“春江水暖”的消息;由几位广受尊敬的前辈法学家指导和推行的“外国法律文库”的编译工作,还显示出了“极高明而道中庸”的恢弘气象。  为承继前贤鸿图,我们,一群分布在国内和海外的法律学徒也集结起来,愿以绵薄之力,推动沟通东西学术、接轨国际法制的时代大业。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热忱支持下,我们创办了“当代法学名著译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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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读的好书,很多观点具有独创性,作者认为法律除了应当研究个人以外,对社会生活本身更有研究的必要。


很好的一本书是这个系列中比较可以看懂的建议大二的学生才买要有一些法律知识铺垫不然看起来会有点吃力结合了许多社会学方面的知识


书的内容还没看,但是从外包装,到纸张一看就是精品


看了之后很受启发,


本书主要是对法律的指向性和哪些人更有可能用到法律进行了阐述。整体来说,读起来比较轻松,不厚重。


一本社会学角度研究的好书


内容很好,讲得深入浅出!不错不错!


加油看书


法社会学经验主义代表


感觉不是很深啊


书很脏,而且有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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