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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军事刑法典

黄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8-5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黄风  

页数:

254  

译者:

黄风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意大利军事刑法典》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平时军事刑法典》和《战时军事刑法典》。这两部适用于不同时期的法典都是在同一天颁布的(1941年2月20日),并且同一天生效(1941年10月1日)。 《意大利军事刑法典》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独特的刑事立法模式:普通刑事立法和军事刑事立法并存的两元制。这种在普通刑事法律体系之外建立一套并存的特别军事刑法制度的模式有着以下几个主要特点,并且以这些特点解释着自己的存在理由和法理上的根据。 《意大利军事刑法典》采取的是诸法合一的体例,它将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即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实体性规范)、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以及一些具有组织法性质的规范融合在一部法典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标题可以译为“军事犯罪总则)和第二编(军事犯罪分则)包含的是刑事实体规范;它的第三编(军事刑诉程序)则完全调整的是诉讼问题,其中第三章从第227条至第283条还对军事法院的特殊设置体系做出规定,具有某些组织法的特色。

书籍目录

平时军事刑法典 第一编 军事犯罪总则 第一章 军事刑法 第二章 军事刑罚 第三章 军事犯罪 第四章 犯罪人 第五章 刑罚的适用和执行 第六章 军事犯罪和军事刑罚的消灭 第七章 行政保安处分 第二编 军事犯罪分则 第一章 侵害军事忠诚和防卫的犯罪 第二章 违反军事义务的犯罪 第三章 违反军事纪律罪 第四章 侵犯军事管理、公共信义、人身或财产的犯罪 第五章 有关退役军人、被动员的民事人员和不从属于国家武装力量的人员的规定 第六章 以上各章的共同规定 第三编 军事刑诉程序 第一章 预备性条款 第二章 军事司法管辖权的行使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预审 第五章 审判 第六章 执行战时军事刑法典 第一编 战时军事刑法总则 第一章 战时军事刑法及其适用 第二章 军事法令的颁布 第三章 终止实施战时军事刑法 第二编 军事犯罪的刑罚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监禁刑和附和刑的推迟执行 第三章 使犯罪消灭的特殊情况 第四章 战时复权 第三编 军事犯罪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分割军事忠诚和防卫的犯罪 第三章 妨害战时服役的犯罪 第四章 侵犯战争法和惯例的犯罪 第四编 战时军事刑诉程序 第一章 战时军事司法管辖权 第二章 关于战时军事刑诉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特别规定关于平时和战时军事刑法典的协调、过渡和实施的规定 第一章 实体法规范 第二章 程序法规范

章节摘录

  第377条 对之不实行缺席审判的犯罪  对于逃跑和不应召犯罪,不实行缺席审判,除非上述犯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持续状态终止或者共和国军事检察长做出不同的决定。  第378条 缺席判决书的送达上诉  当实行缺席审判时,根据为送达提交审判的裁定规定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对该判决可提出为在出庭情况下宣告的判决所规定的抗辩。  也可以非法宣告缺席为由向最高军事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目 直接审判  第379条 实行直接审判的情况和程序  如果某人在实施由军事法院管辖的犯罪时被当场逮捕,根据第308条接受该人的共和国军事检察官,在对其进行简略讯问之后,如果认为应当起诉且不需进行特别调查,可以迅速将被逮捕人提交正在开庭的军事法院;或者在决定维持逮捕状态后可以将其提交下一次庭审,其期限不超过逮捕后的第10天。如果不可能如此作出决定,共和国军事检察官按普通程序进行诉讼,遵循第312条的规定。  第380条 直接审判的行为  在直接审判中,如果被告人未立即选择辩护人,公诉人在诉讼的第一个行为中为其指定辩护人。如果公诉人未这样做,法院院长在开始法庭辩论前为其指定辩护人。公诉人可以安排军事司法信使、执达吏或司法警察人员口头传唤证人出庭。  公诉人和证人可以在法庭辩论中提出证人。  如果被告人提出要求,法官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准予不超过5日的期限,以便为自己准备辩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裁定在期限届满后立即开始法庭辩论,上述裁定应向被告人送达。在此期间,被告人处于逮捕状态。  第381条 以普通程序取代直接审判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可以决定通过正式预审进行诉讼。  如果直接审判是在第379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提起的,法官在法庭辩论开始时即可决定将文书移送检察官,以便按照普通程序进行诉讼。  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法律不允许发布逮捕令,法院均裁定释放被逮捕者。  以上各款列举的决定以裁定形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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