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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私犯之债(Ⅱ)和犯罪

斯奇巴尼(意)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8-05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斯奇巴尼(意)  

页数:

225  

字数:

117000  

译者:

徐国栋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民法大全选译》的这一第四部分第二分册·B被编入“关于债”的部分,但它的部分内容超出了债的主题,而进入了一个更加宽广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所有形式的“契约关系以外的不法行为引起的责任”,都将被考虑。 私犯之债是产生于不法损害(阿奎利亚法上的)、盗窃、抢劫、侮辱行为和这些行为的相互结合的债,其目的在于确立一种偿付给私犯行为的受害人的罚金,他成为债权人(私罚)。这些债中包括的惩罚,其特征表现为被告的责任不株连他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交出加害人、与恢复原状之要求的累计性的竞合(竞合的可能性,在某些案件中是有争论的,并且被排除)。与这种债同时存在的,有准私犯之债,“准”(Quasi)原来用以表达的是这些债本身、与相关的诉讼和与它们的上述的特征的类似。但这种类似被《民法大全》发展为一种债的发生根据本身的具体的类推,由此产生了与私犯相并列的所谓准私犯的概念,这一概念在许多民法典中得到了接受(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57年的《智利民法典》,等等),而相反,其他的民法典后来统一了契约外的不法行为的范畴(例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书籍目录

1.私犯2.关于以胁迫所做的事情3.关于以欺诈所做的事情4.承审员不当判决5.牲畜损害之诉6.倒泼或投掷责任之诉7.堆置与悬挂物件的责任之诉8.腐蚀奴隶9.逃亡奴隶10.盗窃11.盗伐树木12.抢劫13.骚乱情况下的损害14.在火灾、建筑物倒塌、船难、大小船舶被夺占情况下的盗窃、损害和15.不法侵害16.关于侵害坟墓17.关于敲诈18.损害投偿之诉19.关于令状20.关于干扰遗产继承21.禁止在圣地、安魂地或神护地做了不当之事以及对这样所做这事的恢事原状22.禁止在公共地方或公共街道上做不当之事、阻止通行或享有23.禁止在公共河流或河岸上做不当之事,并禁止改变水流或阻碍航行24.关于干扰占有25.关于干扰享有地上权26.关于干扰享有地役权27.关于以暴力或隐匿进行的施工28.关于干扰容假占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29.关于应砍伐的树木30.关于干扰对人享有的权利31.关于轻微的违反公共的利益的行为32.犯罪附录:原始文献索引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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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的人在一开始就被灌输民事与刑事法律的区别,似乎他们天然就是格格不入的两类。但是随着你学习的深入,尤其是对于法律史了解更多,你会知道民事和刑事的联系是很紧密的,尤其是在侵权之债与犯罪方面。同样一个行为既可以产生侵权之债,也可以产生刑事责任问题,他们之间的联系远比区别更多,更正常。本书的翻译正好可以反映古代罗马法中是如何对待这两种法律区分的,对于我们的研究有正本清源和借鉴意义。


这是罗马法原始文献翻译中的经典!可惜这套书很多多没有货了,期待再版,最好是拉—中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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