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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正义之路

解兴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0-3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解兴权  

页数:

286  

字数:

230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在大学的象牙塔中学习和研究法律十有余载,有时也很是得意于自己能熟练地把某些法律条文脱口而出,得意于自己了解许多法律外行并不了解的法律知识。然而,有一天我突发奇想:既然有那么多的法律全书和法律大典,如今又有电脑网络Yahoo的强劲搜索功能,我们又有何必要花那么大的气力去记忆这些我们可以轻而易举获得的东西呢?在法律外行可以凭借查阅而获得远比我们多的法律知识的时候,我们又凭什么说我们的决定就比他们的决定要高明呢?在最近的阅读当中,一位法学家告诫式的警语给我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也在某种程度上解答了我的上述疑惑。17世纪英国著名法官E·柯克爵士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其言下之意在于强调法律实践中有许多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精妙之处。它们像一门艺术,需要我们作艰苦的学习和长期的体验才能习得。这段警语告诉我们,法律的教育远远不仅仅是对法律知识的宣讲和传播,法律的真谛永远不可能是翻一下法律全书、点一下Yalloo的“搜索”话框而发现的。使法律家区别于法律外行的,看来并不在于法律知识的多与寡,相反,它在于法律家法言法语背后独特的推理、论证和思维的方式。

内容概要

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利用法律现由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成过程或证成手段.它既是一种法律思维活动,又是一种应受法律规制或调整的法律行为,是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法律义务。正是法律推理使司法裁判与神明裁判、主观擅断区别开来,因而它是法治生成的一个重要条件。现代社会强调法律推理的使用、研究将有助于司法的合理性,有助于法学的科学化,更有僵于社会合意的普遍化,本书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考察法官与规则的关系问题,对法律推理这一司法技术进行法理学的反思,以建议和谐的法律推理模式,从而避免在形式推理与辩证揄之间作出简单的选择。

作者简介

解兴权,生于1669年8月。湖北省荆门市人。1992年自湖北师范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5年自西北政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任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事。目前的主要研究范围为法学理论,

书籍目录

导论 法推推理的法治意义 第一章 法律推理的本体论认识 第一节 法律推理的涵义 第二节 法律推理的性质、特征 第三节 法律推理的功能 第四节 结语第二章 法律推理的历史学考察 第一节 近代的法律推理观 第二节 现代的法律推理观 第三节 当代的法律推理观 第四节 结语第三章 形式的法律推理 第一节 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演绎的法律推理 第三节 类比的法律推理 第四节 结语第四章 辩证的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逻辑体系的缺陷 第二节 辩证的法律推理 第三节 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判断 第四节 结语第五章 法律推理的张力及其缓解 第一节 法律推理的确定性问题 第二节 法律推理张力产生的原因 第三节 法律推理张力的缓解和协调 第四节 结语尾论 强化法律推理的制度性条件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在法庭上,不允许任何凭借强力和实力并以此对裁判施加影响与干预。利用言辞和施展口才而展开的辩论是唯一的武器。第二,当事人双方所提出的主张要由第三者判断其是与非,而判断的标准就是法律规范。第三,为防备出现进行裁判的人所作的判断不被当事人自动地服从的情况,还有一个旨在确保判断之实效性的专门强制机关。依照法律解决纠纷比通过决斗、比武或世代争斗解决纠纷要和平些,比神明裁判、祈求神谕、投掷硬币或者让一个智者决断要公正些。法律和法律推理能使法官得到终局的、和平的和可证明为正当的纠纷解决结果。由此可见,法律推理首先是根据法律程序,利用多种相关材料,以构成和运用法律理由的活动过程。其次,法律推理是逻辑推导和经验论证相结合的过程,前者保证了法律推理的形式合理性(逻辑一致性),而后者则保证法律推理的实质合理性(合理的可接受性)。但现、当代的一些法哲学家常常存在着把法律推理的这两面加以对立和分割的倾向或缺陷。逻辑和经验在司法推理中是并重的,缺一不可。这首先是因为法律推理离不开逻辑的推导和证明,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典法文化,还是普通法系的判例法文化,他们判决作出的最后形式都必须以逻辑的、必然的形式来作出,其中演绎推理的结构更为常见。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裁决。

后记

律推理问题在国外(尤指欧美)法学界是颇受重视的一个法理学课题,但我国法学界对此则颇为生疏,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讨近乎空白。然而,随着我国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层面的科学(理论)与技术(艺术)逐渐引起我国法律工作者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三年前笔者便决定以此为博士论文的选题,开始了对法律推理方法论的漫长思考和探索。这本书正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几经修改而成的。法律推理是联结法官与规则的桥梁和手段,是司法借助于社会正义的工具,因而它免不了对具体司法技术的分析与列举。但须要作出说明的是,笔者的这一研究是以法哲学之抽象和概括为基础的,这一研究方法使笔者的分析、说明以及模式建构都不可避免地具有理想化(ideal)的色彩。究其因,吾以为二十余载的学院式教育早已使我形成了理想化的人生观:对生活、人生、社会,我都始终抱有一个理想而乐观的信念!由于时间和资金的限制,笔者不得不放弃对我国司法实践之法律推理现状的社会学调查和研究,这是令我最为心痛的阿基里斯之踵(Achilles’Heel)!然而,由于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在这一方面的不尽如人意,理想化的模式建构和理论分析似乎显得比前者更加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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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正义之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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