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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

卞建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2-0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卞建林  

页数:

362  

字数:

443000  

内容概要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出版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本套系列教材已修订多次,其中不少种教材多次荣获国家教育部、国家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的各类优秀教材奖。由于其历史长久,积淀雄厚,已经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科学、系统、稳定的教材体系,在法学教育中,既保持了学术发展的连续性、传承性,又及时吸纳新的科研成果,推动了学科的发展与普及。它已成为国内目前最有影响力的一套法学本科教材。 进入21世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为了更好地适应新世纪法学教育的发展,为了迎接新时代的挑战,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带来的各种新的法律问题,我们结合近年来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新成果、新经验,对这套教材再次进行了全面修订。我们相信重修之规划教材定能对广大师生提供更有效的帮助。

作者简介

卞建林,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  第一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证据法学的体系   第四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  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第四节 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  第三节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第二编 证据论 第四章 证据概述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  第二节 证据的属性  第三节 证据的意义 第五章 物证  第一节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第三节 物证的意义  第四节 外国关于物证的立法和理论  第六章 书证  第一节 书证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第二节 书证的特征  第三节 书证的分类  第四节 书证的意义  第五节 外国关于书证的立法和理论  第七章 证人证言  第一节 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证人证言的形式过程  第三节 评价语言的意义  第四节 外国关于证人证言的立法和理论 第八章 当事人陈述 …… 第九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十章 视听资料 第十一章 鉴定绪论 第十二章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 第十三章 证据的分类第三编 证明论 第十四章 证明概述 第十五章 证明对象 第十六章 证明责任 第十七章 证明标准 第十八章 推定 第十九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第二十章 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二十一章 法院对证据和案情的认定 第二十二章 证据规则

章节摘录

1.我国台湾地区证据制度的历史渊源与特征。清朝末年,清政府迫于内忧外患的压力,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开始引进或移植西方(主要是德国、日本)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从而对其旧有的制度进行历史性改革。1906年,清政府制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暂缓施行)。1910年,又制订了《刑事诉讼法律草案》、《民事诉讼法律草案》,但都没有来得及正式颁布实施。这两部法律草案对以后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的诉讼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沿袭或参考这两部法律草案的基础上,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制订颁布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与《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至今台湾地区仍适用1935年的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只是进行了一些修订与补充。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诉讼法从起源到现行,都直接受德国、日本的影响,一直采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其改革的趋势是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长处,以改进现行的诉讼制度。因此,在证据制度方面,台湾地区也是典型的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但是现在,受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对于被告人的自白以及各种证据的采用,也有一些法定的证据规则。 2.我国台湾地区证据制度的内容。台湾地区没有单独的证据立法,而是在诉讼立法总则编中设立证据专章。其证据法则实行自由心证主义和直接审理主义。台湾地区的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自由心证原则,即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之评断,不作条文列举式的规定,而仅作原则性的提示规定,然后由法院根据其调查和直接、公开的审理及言词辩论程序,从而形成确信,自由判断认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l项规定:“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当然,自由判断并非任意擅断,或是凭空臆断,而是就法官调查和审理的结果,依据法官的经验、良知、职责意识作出公正的判断。自由心证也存在例外情形,对于以下两类情况法官不能够自由判断:①自然科学业已证实的知识,法官唯有采信,而不能依伦理逻辑和经验法则进行评价,以决定取舍;②被告拒不供述,不可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进行评价。 为防止法官主观擅断,现在台湾地区也不断地制订了一些证据规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判断证据的规则包括:①所有证据,须经合法调查之程序,否则不得采为证据,如证人以书状陈述或使人代为到场陈述,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②无证据力者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如证人个人意见或推测之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③证据不得与事理有违,即证据不得违背基本的经验法则。同时,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④证据不得与所要认定的事实不符;⑤以强暴、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当方法所取得被告之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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