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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之近代化

栗生武夫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3-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栗生武夫  

页数:

160  

译者:

胡长清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鉴于上述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瞻远瞩,关爱学术,策划并决定对民国时期(包括少量清末时期)的译著进行整理、筛选,以“中国近代法学译丛”的形式重新点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国时期法学遗产,满足学术界以及法律院校广大师生学习和研究的需要。 本译丛主要整理点校、勘校出版民国时期国人翻译出版的外国经典法律名著。 本书比较详细地梳理了上自罗马亲属法、中世纪欧洲各国法律下至日本近现代民法中关于婚姻的各项内容,重点是近代大陆法系各国对习惯法、罗马法以及教会等的扬弃。作者在叙述这一过程时,大量采用比较、对照的方法,语言简洁明了,资料详实充分,较全面地反映了近代欧洲、日本等国关于婚姻、家庭、夫妻关系等规定的具体内容。

作者简介

  栗生武夫(一八九〇年——一九四二年),法学博士,欧美法制史学者,日本东北大学教授。毕业于日本京都大学法科,留学欧美,后一直担任东北大学文学系法史学课程教授,为日本本土“欧美法制史学”的主要创始人和奠基者。主要著作有:《婚姻法之近代化》、《关于婚姻立法二主义之抗争》、《关于拜占廷时期的亲属法之发达》、《西洋立法史》、《人格权法的发达》、《中世私法史》等等。    胡长清(一九〇〇——九八八),我国著名民法专家。早年毕业于北京朝阳大学专门部法律科,留学日本,在朝阳大学、燕京大学、中央大学等多所学校任教,曾主编《法律评论》。著有《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民法亲属论》、《中国民法继承论》,及《中国刑法总论》等。

书籍目录

楔子序说 第一节 婚姻立法权 第二节 立法主义本论 第一章 结婚  第一节 结婚之禁止  第二节 结婚同意  第三节 婚约  第四节 结婚方式   第五节 姘度  第六节 结婚之无效及撤销  第二章 夫妻关系之内容  第一节 人的关系   第二节 财产关系  第三章 夫妻关系之变更  第一节 身分关系之变更  第二节 财产关系之变更  第四章 离婚  第一节 裁判离婚  第二节 协议离婚参考书

章节摘录

  以现代语言之,即收益管理制。顾此制度,一时非常衰颓。盖彼时与此制度根本反对之一般共产制(allgemeineGutergemeinschaft)流行,逐渐蔓延于萨克逊地方,十六世纪之顷能守此制度之残垒者,惟萨克逊之极小部分,与瑞士山间之僻地而已。嗣因个人主义思想勃兴,本制度又复鼎盛。盖收益管理制,于夫妻财产别有之点,较诸一般共产制富于个人主义的色彩故也。未几,蔓延于德国全部。德国民法制定之际,已有二千几百万之人口立于本制度之下,因此德国民法采用此制,而以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之一种。日本则由德国民法抄袭而来。  德国之收益管理制,非一味承袭萨克逊之习惯,乃加以修正而别成新制者。日本则漠视德国民法新加修正之处,惟承袭其极旧之形体。实不免于十三世纪东部萨克逊之习惯。全部移作日本民法之非难。  五十七、法定保留  甲收益管理制,以妻之财产属于夫之收益管理,妻之劳动收益属于夫之所有,不帝以妻为“受夫窄取之女奴隶”。故现代进步之收益管理制,夫之收益管理权极为狭小。即某种劳动收益,法律上当然为妻之所有;某种财产,法律上当然属于妻之自由管理焉。  先就劳动收益言之。十九世纪以前之法律,妻因受夫之抚养,故不能不以其劳动收益归属于夫。但有一八七〇年英国制定妻之财产法(Mar-ried Woman's PropeIty Act)以来,妻为劳动者,为女教员,女艺术家,所取得工资,则为妻之所有。德国一八六二年之Lub法,及一八七三年之Oldenb法,虽仍以妻之工资为夫所有,而民法则以妻之工资归属于妻,且以其为妻之自由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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