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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违约规则研究

葛云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3-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葛云松  

页数:

446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青年法学文库·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通过比较法研究和逻辑分析,说明二者在逻辑上没有关系,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并且都不可或缺,还进一步说明二者可能发生的关联。这个结论是建立在深入的理论分析基础上的,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相信会逐渐被法学界所接受。  《中青年法学文库·期前违约规则研究:兼论不安抗辩权》对于我国现行法上的期前违约规则的解释以及将来的法律修订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书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重要国家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之后,提出了对期前违约规则的一个系统的解释方案。他的主张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经验,又在此基础上有所改进和发展,对于其他国家没有涉及过的问题也有所研究和拓展。本书还基于丰富的英美法判例,并通过逻辑上的演绎和归纳,进行了非常详细的类型化,对期前违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分别进行了极为详细的研究,对于司法实践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葛云松,男,1970年11月生,江苏省溧阳县人,南京大学法学学士(1992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5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2年)。1995年起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至今,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书籍目录

总 序序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若干基本概念的辨析和使用第三节 我国对期前违约规则研究状况第二章 期前违约规则比较研究第一节 英国第二节 美国第三节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第四节 法国和美国路易斯安纳州第五节 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法第六节 比较与分析第三章 期前违约规则的一般问题第一节 期前违约规则的法律政策分析第二节 期前违约规则的法律基础第三节 中国期前违约规则的一般讨论第四章 期前违约规则与不安抗辩权第一节 不安抗辩权比较研究第二节 期前违约规则和不安抗辩权的关系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的扩张第五章 期前违约的构成要件第一节 期前违约的一般构成要件第二节 期前之履行拒绝第三节 期前之履行不能第四节 “期前违约第三规则”第六章 期前违约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第二节 解除权的消灭第三节 损害赔偿第四节 期前违约的其他法律后果第七章 结论和余论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催告的内容  1.催告的内容须为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障  催告的目的是让对方了解到债权人已经陷于不安,并且知道必须在一定期间内提供充分之履约保障才能够避免使自己构成期前违约。所以,催告的内容必须足以使得债务人对此有了解。仅仅请求召开会议协商,或者向对方表示希望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某些问题,或者请求对方提供履行合同方面的信息,都不符合该种要求。因为构成期前违约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必须让债务人在事先得到足够程度的警告。  本书第四章第二节中已经说明,通知对方自己已经或者将要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示应当被解释为构成对充分履约保障的请求。  催告之中须对不安之理由有适当的说明,否则对方根本无法知道债权人是因为什么陷于不安,也无法知道应当提供什么履约保障来消除债权人的不安。当然,如果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债务人可以理解债权人陷于不安的理由时,即便债权人没有明确说明,也构成有效的催告。这是一个类似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  在美国判例Universal Builders Corp.v.United Methodist Conva- lescent Homes,中,双方约定买卖的是屋顶桁架,用于买受人对几座建筑物的建造,出卖人分批交付。出卖人的第二批仅仅交付了买受人定购数量的一半。买受人几次打电话要求补足,出卖人都没有满足。然后买受人给出卖人写信,要求在一周之内交付200个屋顶桁架,并威胁否则将终止合同。出卖人还是没有交付。于是买受人从第三人处另外购买并且就差价请求赔偿。法院强调,出卖人知道如果不按时供货将导致买受人的工程严重拖延,出卖人在一期的给付中的短少使得买受人有合理理由陷于不安,他要求补足差额的通知构成了对履约保障的有效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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