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考密克论证据
2004-2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约翰·W·斯特龙 编
711
汤维建
无
该专著的第1版是麦考密克教授单独署名的惟一的一个版本,其意明显在于为证据法的学生提供一个课本。这本书对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清晰的、简扼的又容易把握的阐述,而且还不厌其烦地广泛引证权威著作。为了那些需要获得支持性权威用书的使用者,本书大量引用威格摩尔第三版作为所提供的宝库。 该专著获得了持续性的成功,因而再三重版,最新的版本是第五版。可是到了本书第四版之时,由于自然增加的篇幅过大的缘故,对学生而言过于昂贵了,使用起来也不方便。其结果便产生了这样一种愿望:将本书改造为传统的学习用书或者改造为课本加问题的形式,由此导致了学生版,课本仍然保留,但大量的支持性引证就省略了。这种替代版本的成功使得目前这个版本也自然采用同样的手法。一如第四版,本版没有删除任何正文或章节。本版在章节的序号上与前版完全一致,这样便于那些需要本书所阐述的原则作为权威性支持的人的工作。 本版在篇幅上作了一些删减,将第十三、十四和十五章的范围限定在宪法性法律涉及到具体证据问题的原理的讨论上。做这样的删减即使在原来的著作中也是有理由的,因为现在学生版系列著作一般都接受将证据法课程中的许多内容转移到刑事诉讼法课程中去的做法。最后,有关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也从目前的版本中删去了。麦考密克教授的原著中也不包含这方面的内容,而且在现今的课程表中如果有此内容的话,也放在行政法的课程中了。 第五版本的参编的作者与第四版一样,只是有一个例外,就是米切尔.H.格莱姆教授由于个人的原因而被迫退出本版的编写。格莱姆教授对第四版的贡献是主要的,这个版本中没有了他是一种缺憾。然而同时,本版的编辑和剩余的编者都对爱德华.J.伊威克瑞德教授能够参加这个版本的工作而感到极其荣幸。爱德华.J.伊威克瑞德是位于戴维斯的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教授,也是这个领域被广泛认同的权威。
译者:汤维建 编者:(美国)约翰·W·斯特龙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代译序)原序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证据的准备与提交第二编 询问证人 第二章 直接询问中询问的方式,法官的证人,唤醒记忆 第三章 第一手信息的要求;意见证据规则;专家证言 第四章 交叉询问和再询问 第五章 弹劾与支持第三编 采纳与排除 第六章 证据的采纳和排除程序第四编 能力 第七章 证人能力第五编 特权:普通法与制定法 第八章 证据特权规则的范围和效力 第九章 夫妻之间的交流特权 第十章 委托人的特权: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流 第十一章 医患关系中秘密信息的保护特权 第十二章 关于政府秘密的特权第六编 特权:宪法 第十三章 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十四章 供认第七编 关联性及其衡量 第十六章 关联性 第十七章 品格和习惯 第十八章 类似事件和交易 第十九章 责任保险 第二十章 实验证据和科学证据第八编 展示性证据 第二十一章 展示性证据第九编 文书 第二十二章 确证 第二十三章 提供原始文书作为“最佳证据”的规则第十编 传闻规则及其例外 第二十四章 传闻证据规则 第二十五章 对方当事人的承认 第二十六章 本能陈述 第二十七章 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第二十八章 对过去回忆的记录 第二十九章 正规保存的记录 第三十章 公共记录、报告和证书 第三十一章 在先前的听证或者另外诉讼中的证言 第三十二章 临终陈述 第三十三章 违反利益的陈述 第三十四章 传闻规则的其他例外以及传闻证据的未来第十一编 司法认知 第三十五章 司法认知 第三十六章 证明责任和推定附录一:西方法律网查询附录二:本书判例一览表
另一方面,锦湖轮胎(Kumho)案的大多数法官明确指出:非科学性的证言不需要满足道伯特案的所有因素即可被采纳。审判法官“可以”考虑他认为相关的因素,但是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某些甚至多数的因素都可能是不相关的。锦湖案法官指出:“对于所有案件而言,我们既不能全面否认也不能一概确认道伯特案的因素都是适用的。”在1997年“通用电器公司诉乔纳”(General Electric Co. v. Joiner)一案中,法官裁决:滥用自由裁量权是上诉法院审查审判法官根据道伯特案所作判决的合适理由。在锦湖案中,法官与乔纳案进行了类比推理。锦湖案法官宣称:“初审法院必须用同样的标准来决定如何审查非科学性专家的可靠性……”该案法官又强调:“道伯特案的具体因素是否可以作为一个特定案件中衡量可靠性的合理标准,是法律赋予初审法官广阔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问题。” 专家证人所依赖的未得到广泛认可的前提假设的可靠性。如果法官确信专家的意见是基于特殊的事实,而采信该事实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专家的意见将不会被采纳。如果专家证人对待决案件中具体事实的评价发表意见,必须使那些对事实的假设建立在一个适当的基础上。第14到16节讨论了这种信息的潜在来源。 对专家证久的交叉询问。不仅对专家证人的直接询问需要具体的规则规范,对专家证人交叉询问也会产生特殊的问题。交叉询问时,对方律师可能会要求专家证人说出以前未披露的专家意见所依赖的事实和数据。由于这些事实和数据构成了专家意见的基础,所以交叉询问人可以质疑这种不存在的或者相反的事实是否对他的意见产生影响,以及如果确实存在影响,那么是如何影响的。不过,律师可以通过询问诸如何种情况的变化会影响到其意见等问题来审查专家证人推理的过程和公正性。在进行这些询问时,交叉询问人并不局限于诉讼记录中所载的事实。 但是,交叉询问人在攻击专家证人的意见所依赖的理论和技术时,其引用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者文章的内容是受到限制的。当然,专家证人可能因为一篇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第18款的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规定能作为实体性证据的学术性论文而被弹劾。许多司法辖区采取了更为激进的做法,允许交叉询问人使用甚至是不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规定范围之内的文本和文章。这种做法在一些司法辖区有制定法依据,而在其他司法辖区则是基于判例法的特权规则。根据司法辖区的不同,交叉询问可能会使用某个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一段相反的内容来质疑专家证人,该文章经司法认知,是其领域里的权威标准或者象交叉询问人所展示的是具有权威性的。当这种公开发表的文章被用作弹劾的有限目的,它仅仅可被用作攻击专家证人推理过程的合理性,不能作为案件的实体性证据。 ……
无
法学著作经典中的经典,不仅是英美证据法中的权威,对研究如民商法亦有裨益,这是一本法学人士必备的案头书,工具书,至此,我想该书内容用就不必评论了吧。
中国你怎么也找不到如此的一本书!学法的人都该读读证据法学
粗略地浏览下,很详细的证据法教科书,对于我们理解证据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具有指明灯似的的作用。好好看一下!
每个学习诉讼法的人都应该来看看。
个人推荐,绝对好书
对证据的理解,对证据的应用,美国法律文库的这本书,给人很好的启发示.当事人要什么证据意识?律师才要!
这本书写得不错,翻译的也不错。就是书有些厚装订有点瑕疵。
书是好书,但是送来时间已经烂了,还好用胶水粘住了。
讲的有些粗枝大叶,我想要的没有
书的装订有点问题,中间掉下来点。。。
这书翻译的够呛,导师带的几个博士翻译凑出来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