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与《法之本质
2006-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日)矶谷幸次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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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译丛主要整理点校、勘校出版民国(包括少量清末)时期国人翻译出版的外国经典法律名著。在点校、勘校过程中,对原作不作任何有损原意的改动,仅作适当的技术性加工。 二、原书为竖排版者,一律改为横排。原文“如左”、“如右”之类用语,相应改为“如下”、“如上”等。 三、原书所用繁体字、异体字,现全部改为简体字、正体字。个别若作改动会有损原意者,则予以保留,另加注说明。 四、原书无标点符号或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者,现一律代之以现在规范通行之标点符号。 五、原书无段落划分者,点校、勘校时作适当之段落划分。 六、原书所用译名,现有新译者,全部改为新译。如“法郎西”改为“法国”,“意大里”改为“意大利”,“澳地利”改为“奥地利”等。但外国人译名均未改,原因在于原书涉及的外国人名一般均未附外语原文,无法重译。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误译,不如保留原貌为好。但对有些附有外语原文者,或点校、勘校者手中有外文原著(如《万国公法》等)者,点校、勘校时对原译名加注说明。
作者:(日)矶谷幸次郎 美浓部达吉
法学通论法之本质
本论 第一章 法律本义 何谓法律,似甚易知,然解之最难。古来学者所苦心思索,至今不见其定义也。抑不唯法学,无论何学,因其学科所用语词之义不定,故解释之也甚难。何谓动物,何谓植物,此不须研究而可明者也。然动植物学家,无论何人,不敢轻定界说。 吾人考法之一语,包含多种之意义,且其使用之区域广大。故今后从事法学者,不可不先明吾人考究之法为如何,而弃似是而非之诸种法于不究也。故余将关于法学之意义,按其使用方法之广狭,而渐人法之定义。 第一,法者,有一定之次序规则之义,此就法之文字最广之义而解之也。夫世之用“法”字者,或云成文法,不文法,或云民法、刑法,用于当用“法”字之处者固不少。然又有云宇宙之大法,神佛之法,其他书法、礼法、文法等语者甚多。更有云脚气疗治法,脑病疗治法者。 日本支那古来之用“法”字,随处生种种之义,唯于“法”字下加一“律”字,言“法律”其意乃无轻重也。不独东洋而已,泰西诸国,“法”之一字,亦有种种用法。 如英语谓“法”日“牢”(Law),此“牢”语有至广之意义。或云“引力法”(Law of attraction),或云“神法”(Law of god),或云“重力法”(Law of gravity),或云“宗教法”(Law of religion),或云“道德法”(Law of Morality),有诸种用法。其他如罗马语之“衣由斯”(Ius),德语之“立喜脱”(Recht),法语之“独落亚”(Droit),皆有“法”字之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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