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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问题研究

黄风 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

2006-11  

出版社:

政法大学  

作者:

黄风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在最近几年中,发生了不少关于引渡的重大事件:我国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了《引渡法》,建立了先进的对引渡案件的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制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以超长的、具有创新性的条款调整引渡合作问题;对引渡制度具有变革意义的“欧洲逮捕令”制度从2004年开始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实施;中国银行开平支行4.82亿美元特大贪污挪用案的主犯之一余振东,被采用引渡的替代措施成功地从美国遣返回国;中国与、西班牙于2005年11月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且首次引进“死刑不引渡条款”;等等。所有这一切都促使逃犯引渡和遣返问题上升为国内法学界以至公共舆论特别关注的焦点议题之一。 《引渡问题研究》是我撰写的第四本关于引渡的专著。这本新专著正是力图向读者展示国际引渡合作的新发展,表达作者对我国引渡制度以及相关实践的一些理论思考和实务评说,介绍一些外国在引渡方面新近的、典型的立法动态和司法案例。 本书的部分内容来自于我本人所主持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2005年一般项目《逃犯引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5SF2048)的成果。这是我所独立申请和主持的第一个正规科研项目。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 第一节 放弃或者变通引渡问题上的“条约前置主义” 一、明确允许在无双边条约关系情况下开展引渡合作 二、允许将多边公约或者个案协议作为引渡合作的依据 三、允许极个别情况下的例外 第二节 以相互承认逮捕令为基础的逃犯移交制度日臻成熟 一、欧盟的“欧洲逮捕令”制度 二、英联邦国家间的签注逮捕令制度 三、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之间的特殊安排 四、意大利与西班牙之间的特殊安排 第三节 政治犯罪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受限制  一、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化  二、对腐败犯罪的非政治化  三、对国际犯罪的普遍非政治化趋向 第四节 人权保护条款地位上升且越来越具体  一、传统的“防止迫害”条款  二、保障基本诉讼权利的条款  三、确保被引渡人与权利保护机关间的联系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五、对监狱条件的重视  六、将引渡审查程序与庇护程序联系起来  七、防止酷刑条款 第五节 死刑不引渡已变为刚性原则  一、死刑不引渡条款已成为引渡条约的一般性规定  二、死刑不引渡条款受到特别强调  三、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实践中作用凸显  四、关于不适用死刑的承诺不容丝毫含糊 第六节 关于国民引渡的限制不断放宽  一、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引渡本国国民  二、鼓励实行“先引渡后移管”和“或者引渡或者执行请求国判决”  三、设法防止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滥用  四、向国际刑事法庭引渡本国国民已成为一种义务 第七节 在举证要求方面盛行“亲亲疏疏”标准 第八节 鼓励运用简易引渡程序 ……第二章 中国引渡制度的创建及其特色第三章 我国主动引渡中的经验、困难、问题和对策第四章 若干国家处理引渡请求的程序与规则第五章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移交逃犯合作的若干问题探讨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第一节放弃或者变通引渡问题上的“条约前置主义”一、明确允许在无双边条约关系情况下开展引渡合作英国曾经是典型的“条约前置主义”国家,它新近颁布的2003年《英国引渡法》第70条第7款不再把条约或者预先的安排规定为适用该法的前提条件,而是要求有关领域以“认可的方式(in the approved way)”提出引渡请求,即由有关法域负责提出引渡请求的权力机关或者外交或领事代表提出引渡请求,上述机关或代表的资格须获得英国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的承认。英国最新引渡立法对“条约前置主义”的彻底放弃也反映在关于“特定性原则”的问题上,2003年《英国引渡法》第95条第3款不仅将请求方与英国缔结的引渡条约条款规定为“特定性安排(speciality arrangements)”,而且也将请求方相关的法律规定解释为“特定性安排”,这意味着,某些与英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基本规则并非必须通过双边条约加以确定。先于英国放弃“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是新西兰。1999年《新西兰引渡法》第12条规定:对于新西兰未与之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根据本法执行该国提出的引渡请求。第16条规定:总督可以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采用枢密院令,对未与之缔结引渡条约的并且不属于英联邦成员国的国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印度则早在1993年12月就修改了1962年《印度引渡法》,在该法第3条中规定:中央政府可以颁布命令,决定将引渡法中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在该命令中指明的国家”,而无论与该外国是否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南非也于1996年修改了1962年《南非引渡法》,授权总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任何外国达成协议,在互惠的基础上,依据引渡法向该外国移交逃犯。二、允许将多边公约或者个案协议作为引渡合作的依据1988年《尼泊尔引渡法》第2条规定,可引渡犯罪的范围以及可与之开展引渡合作的外国均应当依据“引渡条约”加以确定,同时对“引渡条约”作出较为宽泛的解释,认为这一概念既指与尼泊尔缔结的双边条约,也包括尼泊尔加入的多边国际公约。1988年《澳大利亚引渡法》第5条对“引渡条约”的解释是:有关外国和澳大利亚均为缔约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涉及移交因犯罪而受到指控人员或被定罪人员的条约;为了强调这一概念不局限于双边条约,有关的解释条款特别在括号中注明:“无论是否其他任何国家也为该条约的缔约方”。

后记

看着《引渡问题研究》一书的清样,总觉得还想再写点什么。特别是还想就中国与美国开展引渡合作问题再多说几句。中美双边引渡条约的缔结之所以是件难事,是因为:在美国,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结程序不同,引渡条约的缔结必须经过国会的审议和批准。提到美国国会,那些负责引渡条约的拟订和谈判的美国主管官员便面露难色。在这里,笔者不想花费更多的篇幅论证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标准相接轨的情况,只想指出:中国20多年来在经济、社会和法制方面的发展是快速的和举世瞩目的。认识中国和美国这样的大国,人们都应避免道听途说或者一叶障目的片面性。美国迄今已经与110个国家与地区(或法域)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而与中国这样一个重要的国家、一个与之欲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国家却迟疑缔结引渡条约,这怎么说也不能算是外交政策上的明智之举。中美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都遵循着一些共同的法律标准,它们在此领域内的相互合作符合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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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泛的谈了世界上大多国家的引渡制度和我国的情况虽然都不深入 但对于初学者 内容还是挺丰富的价格也不贵 还不错 挺实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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