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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朝鲜核问题解决中的国际斡旋与调停

刘长敏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长敏  

页数:

299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这是一本主要运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分析方法,以朝鲜核危机的出现与解决为研究个案,重点研究国际斡旋与调停的相关理论及其在朝核问题解决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的学术专著。作者通过对大量史料的整理与分析,大量研究成果的学习与借鉴,不仅分析了朝鲜核问题的缘起及其战略影响,而且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两个层面讨论国际斡旋与调停的内涵,对国际斡旋与调停的主体、国际斡旋与调停的效应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作者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重点分析朝核危机解决中国际斡旋与调停的模式与特点,一方面说明它是目前解决半岛问题的最佳选择,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半岛的未来依然充满了变数。同时,还就中国在朝鲜核危机解决中的角色选择及其如何突破现有模式,建立持久的地区安全合作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作者简介

刘长敏,女,教授,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管理学院国际政治研究所。国际法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社会兼职有中华美国学会理事,中国英国研究会理事等。长期从事国际政治学理论、国际关系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1995年以来,独著、主编、参编的著作有《走进白宫》(1999年)、《西方政党是如何执政的(美国部分)》(2001年)、《国际关系体系与格局——理论框架与历史变迁》(2002年)、《危机应对的全球视角》(2004年),参与国家十五社科重点项目《跨世纪的联合国》的研究工作,主持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任多本教材主编、副主编。并在《现代国际关系》、《世界政治与经济论坛》、 《外交学院学报》等杂志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书籍目录

总序中英文内容摘要绪论第一章 朝鲜核问题的缘起及其战略影响分析 一、朝鲜问题与朝鲜核问题的由来  (一)地缘因素:东方“巴尔干”  (二)冷战与朝鲜半岛的分裂  (三)《停战协议》与半岛安全局势   (四)朝鲜核问题的由来 二、东北亚安全局势中的朝鲜核危机  (一)东北亚地区地缘政治因素分析  (二)布什政府对朝政策的调整与朝鲜核危机的爆发  (三)朝鲜核危机对地区安全的影响 三、美、日、俄对朝鲜核问题的基本立场  (一)美国在朝鲜核问题上的政策选择  (二)日本在朝鲜核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三)俄罗斯朝鲜半岛政策的调整 第二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斡旋与调停 一、国际争端及其解决  (一)国际法对国家战争权利的限制  (二)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式概说  (三)《海牙和平公约》和国际斡旋与调停 二、国际斡旋与调停的基本理论  (一)国际斡旋与调停定义辨析  (二)国际斡旋与调停主体分析  (三)国际斡旋与调停法律效力分析 三、联合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一)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宗旨与原则  (二)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  (三)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途径第三章 国际斡旋和调停与朝鲜核危机 一、冷战后国际社会的核形势  (一)冷战后频频出现的核危机  (二)冷战后核危机频发的诱因探析  (三)冷战后核危机解决的现状分析 二、朝核危机中的国际斡旋  (一)一波三折的美朝会谈  (二)艰难开启的三方会谈  (三)顽强推进的六方会谈 三、国际调停适宜朝核问题的解决  (一)问题敏感复杂,当事方无法直接对话  (二)当事方自愿接受国际斡旋与调停  (三)国际调停在尊重当事方意愿基础上进行  (四)朝核问题中国际调停的局限性分析第四章 中国在朝鲜核危机解决中的角色选择 一、新中国与朝鲜的历史交往  (一)新中国与朝鲜  (二)冷战时期的中朝关系  (三)冷战后中国与朝鲜关系的调整 二、中国的和平发展与朝鲜半岛问题  (一)中国选择和平发展  (二)中国坚持睦邻外交政策   (三)中国维护朝鲜半岛稳定的战略意义 三、中国解决朝鲜核问题的战略性选择  (一)中国在朝鲜核问题解决中的原则立场  (二)中国在朝鲜核问题解决中的作用 尾声:东北亚地区安全合作机制的建设与中国 一、东北亚地区安全合作机制的相关理论 二、呼之欲出的东北亚地区安全合作机制 三、东北亚地区安全合作机制模式的探讨 四、东北亚地区安全合作机制建设中的中国附录一:朝核问题大事记(1990.9—2005.12)附录 :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基本情况一览表附录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文) 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宪章的序言、宗旨和原则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了宪章的总纲部分。鉴于两次世界大战对国际和平的肆意践踏和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序言表达了联合国各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他们要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宗旨表明了联合国宗旨存在的依据和要达到的共同目标;原则则规定了联合国组织努力完成这些共同目标所应遵循的准则和方法。对于维护和平、尊重基本人权和民族自决原则给予极大关注,在把防止世界战争作为首要任务的同时,也把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各国之间和平相处的友好关系作为崇高目标,充分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期的时代特征和形势特点。  (二)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  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也可称为集体安全机制。联合国的组织结构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秘书处、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国际法院。从广义上讲,这六个机关都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从狭义上分析,它们尚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前三个机构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直接相关,而后三个机构主要处理本问题领域内部的事务,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贡献主要来自各自工作中潜在的和平价值。  1.《联合国宪章》将维持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责任授予安理会,各会员国同意按照宪章的规定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议,安理会的决议具有约束力。根据宪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得以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第34条),“在任何阶段,得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第36条第一款);安理会有权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第34条),可以提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并“促请当事国遵行”(第41条),它还有权“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第42条)。也就是说,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安理会的职权有:可以促请各争端当事国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构或区域协定、或各当事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争端;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上述性质的争端或类似的情势,可以在任何阶段建议采取适当的调整程序或方法;任何会员国、在一定条件下的非会员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得就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提请安理会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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