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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际家族法

(日)笠原俊宏 著;李旺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6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日)笠原俊宏 著;李旺 译  

页数:

287  

字数:

170000  

译者:

李旺  

Tag标签:

无  

前言

本书是东洋大学法学教授笠原俊宏先生的专著,兼有教科书性质。该书原日文书名为《国际家族法要说》,始出版于1992年,后分别于1995年、1998年、2000年、2001年、2002年修订出版,可见该书在日本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该书是著者的代表性著作,著者为撰写该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该书对我们理解国际家族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日本现行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翻译的是该书2002年最新版。国际家族法的相关问题是一个开放国家所不可避免的问题。日本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许多涉外婚姻、涉外继承等案件,而解决这样的法律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日本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本书意在揭示这些法律制度,同时对这些法律制度中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独到的评释,对我们了解国际家族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律理论很有帮助。

内容概要

本书的目的主要是将现在的国际私法的主要论点加以归纳总结,同时在本书当中到处都有我个人的观点。通过对我个人的观点正确与否的分析,以期待平成2年(1990年)1月1日起实施不久的新《法例》得到正确的解释和运用。如果能得到诸位的指教对于本人来讲是非常荣幸的。 本书的主要着眼点在于揭示国际家族法的概况,所以并不要求对学说、判例进行详细的引用。即使是引用的,也多只是作了简略的记述。所以,它们的出处就省略了。这次随着平成11年(1999年)法律第151号《关于修改民法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实施,《法例》中的一部分用语也作了相应的修改,本书中对此也作了相应的修正。同时在这次出版时重新改写了最后一章,并对全体内容也作了若干的修订。

作者简介

笠原俊宏,1948年出生于日本大阪市。1971年毕业于中央大学法学院。现任东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东京第二律师会所属律师。
  主要著作:《国际私法立法总览》(富山房1989年版),《法例评释》(合著,学阳书房1984年版)等。

书籍目录

译者序中文版著者序前言序言 国际家族法总论 一、国际家族法的意义 二、国际家族法的范围 三、属人法理论 四、婚姻家庭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理 附注《法例》的修改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构造(一) 一、绪论 二、法律关系定性(识别)的意义 三、法律关系定性的新动向 四、法律关系定性和连结的多元化 附注 法律关系定性当中的实体和形式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构造(二) 一、连结的形态 二、连结概念的确定 三、实效的国籍理论 四、法律规避论 附注1 日本国籍的原始取得 附注2 经常居所的认定标准第三章 准据法的指定 一、多法域国家法的适用 二、存在人际法律冲突的国家法的适用 三、反致主义的根据 四、择一性连结和反致 五、隐蔽性反致的理论 附注1 离婚的准据法和反致 附注2 反致的限制第四章 准据法的适用 一、外国实体法的解释及适用 二、外国实体法的欠缺 三、外国实体法内容的不明 四、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五、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 附注1 公序条款的适用标准 附注2 补充性连结第五章 婚姻(一) 一、国际婚姻法概述 二、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三、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四、婚约的准据法 附注1 同伴关系的准据法 附注2 日本人条款第六章 婚姻(二)一 一、婚姻的身份效力 二、《法例》第14条的解释 三、婚姻的财产效力 四、《法例》第15条的解释 ……第七章 离婚第八章 父母子妇关系(一)第九章 父母子妇关系(二)第十章 监护和保佐第十一章 抚养第十二章 姓氏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第十四章 遗嘱第十五章 国际裁判管辖权第十六章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第十七章 国际私法的现代课题第十八章 国际婚姻家族法的展望第十九章 日本人的涉外婚姻附录1 附录2 附录3索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构造(一)一、绪论虽然国际私法是以解决涉外私法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但其内容多是为了解决涉外私法关系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可以说是法律适用规范。从日本的主要法源《法例》来看,从第3条至第34条都是由这样的规范构成的。不过,这些规定,从其内容来看可以分为:只关于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和虽然与法律选择相关联、但是是间接地在法律选择时起辅助作用的法律规定。一提到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规范,我们想到的只是前者,但是,从国际私法学的角度来讲,后者作为总论的内容,在国际私法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总论的规定,将在下一章加以阐述,在此对直接的法律适用规范的构造加以解释。国际私法的规定是以一定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其具有这样的构造,即对于这样的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关于国际私法构造可以作出这10样的结构划分,在此所说的一定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 部分被称为范围,对于这样的法律关系将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即连结的法律部分被称为系属。例如,《法例》第3条第l款规定,人的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这样的法律规定当中,人的行为能力是范围,依其本国法是系属。实际上,人的行为能力指的是什么可以作为范围概念的决定问题,其本国法指的是什么可以作为连结概念的决定问题,这些是国际私法规定(冲突规范)应该加以明确的最重要的内容。这些问题都是《法例》的各个条文的规定,将在本书的第五章至第十四章当中给以详细的论述,所以在本章中只是对法律冲突规范适用的前提问题,即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加以论述。这个问题在国际私法的理论上,与范围概念的决定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范围概念的决定问题是指其概念当中包含有哪些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冲突规范将哪些法律关系作为其调整的对象等问题。与此相对应,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问题,具体地讲,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关系的法律关系,另外抽象地来讲,是一定的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上应该具有什么性质的问题。另外,与冲突规范的构造相关联,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有两种冲突规范,即一定的法律关系无论其与内国有无关联而应该适用某一个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与内国有关联的法律关系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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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好像被几个人踏过一样的脏,真不知道当当网是怎麼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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