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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赵相林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9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赵相林 著  

页数:

44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基础上撰写完成的。“国家‘十五’规划统编教材”《国际私法》坚持简洁、明了的特点,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文风,受到各界的好评。《国际私法》写作过程中,保持了“国家‘十五’规划统编教材”《国际私法》的特色,力求通俗易懂,便于学生学习。  《国际私法》在编排体系上继续沿用“三论”方式,将内容分为“总论”,“法律适用论”,“程序论”三个版块,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基本 理论、法律适用原理和诉讼、仲裁程序规则,并在第四编专门对区际私法进行 了阐述,适合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作为教材使用,也是法学专业研究生、司法工作者的专业参考书。

作者简介

  赵相林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前副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杜新丽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宣增益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国际法学院分党委书记、副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姜茹娇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国际私法研究所副所长。  齐湘泉 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国际私法研究所副所长。  赵一民 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朱子勤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冯 霞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刘 力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张 玲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  霍政欣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第二肖 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第三节 同际私法的渊源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摹本原则第五节 国际私法学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第二节 国际私法证法史第三节 我国国际私法的力史第三章 国际私法主体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 自然人第三节 法人第四节 国家第五节 国际组织第四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 冲突规范概述第二节 系属公式第三节 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第四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第五章 冲突规范的运用第一节 识别第二节 反致第三节 公共秩序第四节 法律规避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二编 法律适用第六章 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行为能力第三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四节 我国关于民事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第二节 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二节 国有化问题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专利权第二节 商标极第三节 著作权第九章 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意思自治原则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第四节 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问题第五节 我国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第十章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三节 同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四节 国际代理第十一章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第十四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第三篇 程序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四编 区际私法

章节摘录

  第三节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关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起始时期,比较一致认可的观点是可以追溯到唐朝,我国学者出版的专著、各高校编写的国际私法教材在论及我国同际私法立法的起始时间时无不如此表述:唐朝(公元618年至公元907年)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国力强盛,经济文化繁荣,对外交往密切频繁,唐朝京城长安更是当时亚洲乃至世界的大都市,有很多外国人在此经商或学习。为调整各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唐朝统治者在《永徽律》的第一编《名例》章中作了这样的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唐律疏议》对这条规定解释道:“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唐律》是刑法典,由于我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刑民法律不分,所以这条规定也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  关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起始时问,也有学者提出应确定在汉朝的“刘细君案”。“刘细君案”的案情大致为:汉武帝时期,汉在反击匈奴侵扰的战争中连连获胜。为进一步追击匈奴,张骞提出结盟乌孙国以共同打击匈奴的建议。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汉武帝派张骞出使乌孙国,欲联合乌孙国共击匈奴。乌孙国远离汉朝,对汉朝所知不多,又臣服匈奴既久,故婉拒汉使之劝。乌孙国出于对汉朝赠赐金、帛及大批牛羊的回敬,派使者携厚礼护送张骞回汉并到长安答谢。据《汉书》记载,乌孙国使者惊慕汉的繁荣和发达,“其使见汉人众富厚,归其国,其国后乃益重汉”。张骞出使西域10多年后,即汉武帝元封中,乌孙国因与汉通往激怒了匈奴。为避免与匈奴兵戎相见,乌孙国便以良马千匹为聘,要求娶汉公主以结姻亲。汉武帝考虑到结亲既可以牵制匈奴,又有利于国家安定,于是答应了乌孙国的请求,挑选颇有文才的江都王刘建的女儿刘细君为公主,远嫁乌孙国王昆莫,随她而去的属员有数百人,还带去了大批礼物。昆莫年老退位,其孙岑陬代之。按照乌孙国的风俗,刘细君应续充岑陬之室。孙妻奶,依汉律规定为乱伦,其罪当诛。本案中,汉律与乌孙国习惯法相抵触,产生了是适用汉律禁止乱伦婚姻,还是适用乌孙国的习惯法,刘细君续充岑陬之室这样一个法律选择问题。刘细君认为其为汉人,应受汉律约束,不应受乌孙国习惯法的管辖,所以不肯依乌孙国风俗续充岑陬之室,上书报奏汉武帝,请求回汉。汉武帝颁诏命刘细君以抵御匈奴为重,遵从乌孙国的习惯法,续充2岑陬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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