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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

江平 等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70-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江平 等 著  

页数:

490  

前言

2005年是中国民法典基础理论、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日益趋向理性的阶段,也是相关研究成果渐近谷峰的阶段,尤其是中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被公布以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令该时期在中国民法典立法史中值得记载。同样,2005年金秋十月由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与意大利纪念马可·波罗诞辰750周年国家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亦具有令人瞩目的学术与立法意义。这不仅仅是因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大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大检察官为会议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有益信息,也不仅是因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中国法学会刘飏副会长、意大利国家大学委员会主席鲁伊吉·拉布鲁纳教授等对会议的举办发表的溢美祝辞为会议带来的令人愉快的鼓励与赞美,同样也不仅仅是时任意大利共和国总统的钱皮先生给会议发来的热情洋溢的贺信而给与会者所带来的意外惊喜,而且是因为来自意大利、匈牙利等国家的学者与国内56所高校、科研机构和法律实务部门的罗马法学界、民商法学界和外国法制史学界的学者们围绕着物权法、侵权行为法、商法和罗马私法的相关问题所进行的为期两天的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尤其是会议参加者向会议提交的76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这些学术论文所阐述的有关民法典、民商法基本理论、民商法实务分析、罗马私法的学术研究成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民商法学理论的充实、对相关司法实务经验的总结产生了有价值的理论与立法建议,并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引导性启发。

内容概要

  2005年是中国民法典基础理论、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日益趋向理性的阶段,也是相关研究成果渐近谷峰的阶段,尤其是中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被公布以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令该时期在中国民法典立法史中值得记载。同样,2005年金秋十月由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与意大利纪念马可·波罗诞辰750周年国家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亦具有令人瞩目的学术与立法意义。

作者简介

编者:江平 (意大利)S.斯奇巴尼 费安玲

书籍目录

序一、罗马法与物权法不动产与动产划分之罗马法与近现代法分析/费安玲罗马法的物权体系/弗朗切斯克·西特茨亚公产和用于公共利益的私产/强保罗·罗西罗马法的“无体物”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学理基础/吴汉东无体物、无形财产与知识产权/来小鹏试论传统物权客体理论对环境危机的回应/郑清贤 叶知年论“一物”/孟勤国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魏振瀛对罗马法中的占有及其法律保护方式的若干思考/鲁伊吉·拉布鲁那所有权和物权体系/比埃德罗?雷谢纽罗马法中的公共土地所有权与私人使用/奥里维埃罗·蒂里柏尔托民法制度的移植:从所有人与占有人间的特殊关系谈起/苏永钦功能论视角下的集体所有权问题/蔡养军从公权与私权关系的角度解读国家征收征用制度/赵万一 叶艳罗马法中的时效取得及其在一些现代国家民法体系中的继受/阿尔托·拜特鲁齐用益物权体系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房绍坤论水资源法律调整模式及其变迁/裴丽萍抵押权制度中的抗辩权及其附随性/王洪亮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崔建远一位意大利法学家对2005年《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点评/卡布里埃·克·雷奎茨二、罗马法与侵权行为法从《阿奎利亚法》到《学说汇纂》第9编:罗马法的体系与契约外责任诸问题/桑德罗·斯奇巴尼从债的一般规范对侵权行为的适用性看债法总则的设立/柳经纬人身损害赔偿:从收益能力到人格尊严/恺撒·米拉拜利安全保障义务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评述/张民安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机制研究/丁文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苏号朋 张勇损害赔偿简论:从阿奎利亚法到现代法/朱赛贝·瓦尔蒂达拉损害赔偿:中国法的体系、问题与立法改进/韩世远三、罗马法与商法罗马法与现代西方商法的起源/姜朋对2004年《公司法》的评论: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初步思考/安东尼·赛拉中国保险立法体例研究/李祝用中国保险合同立法模式之检讨/温世扬 周珺四、罗马法其他专题研究罗马法利益原则在确定契约责任中的作用/丁玫中国法中的罗马法诚实信用:问题与展望/里卡尔多·卡尔迪利万民法诸含义的展开:古典时期罗马帝国的现实与理想/徐国栋论罗马法中的民众诉讼制度及对现代法的启示/罗智敏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郭明瑞 于宏伟近代日本的民法典编纂与欧洲大陆法:兼论罗马法对《日本民法典》的影响/曾尔恕 赵立新人格、人格的权利化和人格权的制定法设置/郑永流

章节摘录

2.整体确认的思路。这种思路在《德国民法典》中表现明显。德国民法理论显然接受了罗马法中根据物的整体性来判断是否为不动产的价值判断,并将其引入到德国法之中。虽然在《德国民法典》中频繁出现的是“动产(bewegliche sachen)”与“土地(grundstneke)”这一对应语,虽然土地不等于全部的不动产,尽管在其法典中规定了凡其他不属于“土地”的有体物均是动产,但是,如果曾经是动产的物在成为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便也成为土地这一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该部分被称之为“土地的重要成分”。这是因为,根据对物的功能整体的判断,具体的物与物之间常存在着某种关系而构成了对权利交易而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功能整体性规则。所有权人所希望的是对物的整体性使用,而取得人对物的取得,也恰恰是基于其整体性功能。物的整体性的基本价值判断是,当不同的物紧密联系在一起时,若将它们分离将会导致这些物的损害或效用的丧失。因此,《德国民法典》第94条规定的内容表明建筑物、为建造建筑物而附合的物、土地的出产物等属于土地的组成部分。在例外规定上,《德国民法典》甚至将拉贝奥的话直接放入了条款的表达中,如第95条第2款的规定是“为临时目的而附着于建筑物的物,不是建筑物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拉贝奥在他的作品中这样明确写道:“永久地用于建筑物上之物是建筑物的一部分,被临时用于建筑物上之物则不是”。显然,《德国民法典》也是将拉贝奥的话直接采纳,成为其条款的内容。该思路下的物权变动的效力表现为:法律规范赋予土地、土地上附着物和土地上其他重要成分同样的物权变动之效力(第1120条)。但是,在20世纪的绝大部分时期,任何土地的重要成分均不得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成为了基本规则。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的举例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用益权人A在所有权人B的土地上建造了一座造价昂贵的仓库,该仓库所有权属于B,待用益权结束后,该仓库的补偿或取决于协议的约定,或根据不当得利使仓库建造者获得救济。《意大利民法典》在其思路上也继受了罗马法中的物的整体性判断,在其法律规范中将不动产确定为土地、泉水、河流、树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即使是临时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以及所有自然或人为地与土地结为一体的东西也属于不动产。而固定在河岸或者河床之上并且为永久使用而建造的磨坊、浴场以及其他漂浮在水面上的建筑则视为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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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文选):罗马法与物权法、侵权行为法及商法之研究》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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