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的欧盟宪政
2008-7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韩秀义
313
全球化与地区化是当今国际形势发展中相互联系且相得益彰的两大动向。相对而言,全球化是一个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的流动,冲破国界的束缚进而影响到地球上每个角落的社会生活的历史进程;而地区化则是指同一地理区域内多个国家之间基于共同的利益而建立超国家或跨国家联系,进而实现特定的制度性、框架型和常规化安排的发展取向。整体观之,全球化在特定的功能领域和发展时段内往往更突出地表现为地区化的发展,地区化不仅因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而获得了新的意义,而且其本身也成为全球化巨大发展的组成部分。由此而论,全球化与地区化具有联动、互嵌和套接的复杂关系,具有交错、融汇和共通的相互影响。具体地说,各个功能领域的全球化发展往往是以地区化的相应发展为核心而得以展开,而相邻各国间的地区化发展又往往是这些国家为应付全球化的挑战而做出的应对。
韩秀义先生的《发展中的欧盟宪政:法律人格理论视角下的分析》即是就说明、解释与分析欧盟宪政的理论工具所做的尝试性研究而凝练的成果。作者首先假定欧洲一体化或欧盟宪政的发展过程就是追求法律人格构成要素不断丰富、完善与强健的过程。该种假定的根据既包括欧洲一体化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历史,也包括在一体化进程中所制定的诸多宪法性条约所展示的一体化法律实践。在对以往关于欧洲一体化的各种理论研究方法进行梳理与辨析的基础上,作者不无道理地得出“在解释欧洲一体化这个迄今为止最为宏大的国家间经济、政治、法律运动中,法学几乎处于缺场的地位”这样的结论,同时又恰切地强调指出,在一定的意义上,欧洲一体化以及欧盟发展的载体或表现形式即是其法律体系,尤其是宪法性法律体系的累积性成长和完善;由此可进一步断言,法律的统一既是欧盟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也是最终表征欧盟发展之结果或目的的重要维度。这样,作者实际为凭依法学的理论资源用以研究欧洲一体化或欧盟宪政开出了巨大的理论空间。
韩秀义,男,1969年8月生,黑龙江望奎人。先后就读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即原“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兼职副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与商法以及欧洲法。自2000年以来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现代法学》、《读书》等杂志发表论文和文章20余篇。
总序序第一章 导论:宪政史上的三种宪政模式 一、英国宪政 二、美国宪政 三、欧盟宪政 四、比较视野下的三大宪政模式 五、理论分析工具与逻辑论说结构第二章 启示与缺失:欧洲一体化理论考察 一、欧洲一体化理论解释之描述 二、欧洲一体化主流解释理论之评析第三章 尝试与检验:作为理论解释工具的法律人格理论 一、法律人格理论学理渊源追溯 二、欧盟宪政的法律人格理论之要点第四章 理论比较:法律人格理论应用检验之一 一、欧盟法律人格理论与移植性理论 二、欧盟法律人格理论与解释性理论 三、欧盟法律人格理论与交融性理论第五章 历史解释:法律人格理论应用检验之二 一、欧盟宪政之发展:法律人格要素从单一到复合 二、欧盟宪政之历史:在政治、经济与法律互动中的渐进展开第六章 危机分析:法律人格理论应用检验之三 一、一体化“停滞”(时期):欧盟法律人格构成因素的单线突进 二、欧盟立宪与批准:欧盟法律人格构成要素的总汇与互动关系的检验第七章 开放式结语:宪政学术史上的欧盟宪政参考文献后记图表一览表
第一章 导论:宪政史上的三种宪政模式一、英国宪政英国宪政之所以能够在宪政历史中居于典范性地位,不仅仅是因为英国是近现代法治与宪政的源头,更是因为英国宪政的运行极具盎格鲁萨克逊的民族特色,这种特色既体现在所谓英宪的渊源上,也体现在英国宪政运行过程之中。一如雷宾南先生在迻译戴雪《英宪精义》一书时所议:英宪的渊源在于古代重要典章、在于法案、在于司法判决、在于常法,又在于惯例。所谓英宪(the constitution of England)只是以法律及典则两类规则构成的体系,依之,英格兰的主权得以合法运用与分配于政府与人民。所有典则部分概属非成文的要素;所有法律部分既具非成文要素,亦具成文的要素。而且她的渊源不来自一处;而来自多处。以此之故,英宪不能以一道或数道公文括举,又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自历史方面观察,她的渊源导源甚远;更自现实政治方面观察,她的发展尚无止境。以此之故,英宪绝不是一个死物,亦不是一副机械。申言之,她是政治社会中之一种有机体的组织。
《发展中的欧盟宪政:法律人格理论视角下的分析》是在我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当初,之所以选择“欧盟宪政”作为研究的主题,原因有二:其一,本人对宪政问题的兴趣。就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而言,权力的组织、运行与控制是其永恒主题之一,对于该主题的回答凝结了人类众多的探求,其中宪政即是答案之一,而且经过历史的检验,宪政被证明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权力组织方式。以往,宪政更多地存在于民族国家领域,但在20世纪,作为宪政发源地的欧洲,思想家、政治家与法学家将宪政拓展并建立在超国家领域,并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如何看待这个异于以往民族国家宪政的宪政模式,成为学术界热烈讨论的问题,由此,“不自量力”的我便也产生了研究欧盟宪政的想法。其二,本人所处的学术研究环境使然。具体地说,中国人民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雄厚的学术资源与良好的研究氛围,为我提供了诸多便利的条件与交流的机会,使想法具备了实现的客观条件。
《发展中的欧盟宪政:法律人格理论视角下的分析》作者实际为凭依法学的理论资源用以研究欧洲一体化或欧盟宪政开出了巨大的理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