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务
2009-3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车辉 等编著
43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章 抗辩事由 第五章 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六章 责任竞合与聚合第二编 具体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第七章 一般侵权行为 第八章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十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十一章 高度危险作业致和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十三章 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十四章 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 第十五章 监护人责任 第十六章 雇主责任与法人侵权责任 第十七章 产品责任 第十八章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十九章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章 建筑物致的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一章 地面施工致的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三编 侵权责任形态 第二十二章 侵权责任形态概述第四编 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章 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十四章 财产损害赔偿 第二十五章 人身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章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章 附带的损害赔偿
四、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刑法的关系侵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通过探讨它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来获知。下面主要论述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刑法之间的关系。(一)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1.二者的共同联系。侵权法与合同法构成债法的主体部分,也是民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们与物权法、亲属、继承法共同构成民法典的基本内容。这种状况的形成,可以从历史中寻找原因。如前所述,侵权和违约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分别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如今的大陆法系,情况还是如此。在我国《民法通则》中, “民事责任”部分的规定也同时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2.二者的此消彼长关系。侵权法与合同法除了上述直观的共同联系外,二者在许多具体制度和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交叉和竞合。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由德国学者创造出来的,为什么由德国学者而不是由法国学者或其他国家的学者创造出来呢?为什么一方面,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类似于侵权行为的责任,其损害赔偿也应比照侵权行为确定为宜,有的国家甚至用侵权责任来统一处理这个问题;而另一方面,《欧洲合同法原则》第2:301条“悖于诚信的磋商”和第2:302条“违反信任”则集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呢?这些问题,其实都是一个问题,那就是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问题。在德国,侵权法制度是由三个条文递进式地构成一个体系,相对而言,侵权的认定较为严格,侵权法之外的实际纠纷交由合同法来处理。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发生的一些权益损害,既无法用违约责任来解决,也无法将其纳人到狭小的、严格的侵权责任领域内,因而,缔约过失责任的创设就具有了制度空间。而在法国,由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宽泛表达,以及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对其不断扩张适用,遇到同样的问题,就完全不存在障碍,因而也就没有创设该制度的激励。相对于德国法“大合同、小侵权”的私法局面,法国法可以说正好相反,属于“大侵权、小合同”的情形。可以说,侵权法与合同法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共同对市民社会的私法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