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2010-4
张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04出版)
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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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法律学习者修习法律之初,往往感觉力不从心,不知道从何“破解”法律。其实,方法很容易,只要你手中有两本书即可。第一本书就是教材,有本好的教材,就如同倾听“大师”的授课,真正学到法学理论的精髓。而这第二本书就是法条,有本不错的法条汇编,就如同你的良师益友,可以让你对法律的理解更为透彻,对法学的运用更加得心应手。如果离开了法条的支撑,法学理论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空洞而虚无了。因此,一本好的法条汇编对法律修习者至关重要。而对法条的汇编也恰恰体现着编者本身的法学素养和积淀。本书的编者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在体系化的前提下对刑法的各种规定、解释进行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综合梳理和筛选,并辅之以精心的体例上的统一安排,使得本书的适用对象扩大到了所有的法律修习者。本书的内容力求全面而不失重点,体例独特而不失传统,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实用,便于读者检索。其主要内容结构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条文主旨]对该条文中心意思的概括,本书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条文主旨予以列明,统一放在法条之后.分则的条文主旨主要以罪名的形式呈现出来。
《法学课堂必备法规精编之刑法》就是法条,有本不错的法条汇编,就如同你的良师益友,可以让你对法律的理解更为透彻,对法学的运用更加得心应手。如果离开了法条的支撑,法学理论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空洞而虚无了。
丛书说明编者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知识点解析第一编 惑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第三条 [罪刑法定]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申止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第二十六条 [主犯]第二十七条 [从犯]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二节 管制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三节 拘役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节 死刑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第六节 罚金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第六十条 [正当债务的偿还]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量刑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二节 累犯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 [自首]第六十八条 [立功]第四节 数罪井罚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第五节 缓刑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编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本条规定的是犯罪故意的内容。犯罪故意的内容或者说构造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①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②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怎样。(2)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3)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本条的关键。二者的区别在于:①在认识因素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②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1)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犯罪过失有两个基本类型,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认识因素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认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认识)。(2)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认识因素方面,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主观上认为由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或某些外界条件等,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种错误认识。在意志因素方面。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者对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不排斥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不仅不追求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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