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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司法证据学研究

刘远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8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远景  

页数:

365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实用司法证据学研究》的作者把证据学的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努力探寻证据现象背后的实质,践行治学之道,其学风可嘉,所著之说亦脱去了理论说教的苍白无力,洋溢着鲜活生动的实践色彩。

作者简介

  刘远景,女,1961年出生,天津市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经贸法律系主任,法学副教授,兼职律师。1983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得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学位。从教28年,近5年发表论文20余篇;主编教材5部;主持或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8项。曾获学院优秀教师、市级优秀教师、市级中青年骨干教师、市级优秀教学团队、市级三八红旗奖章等多项奖励与荣誉。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我国司法证据制度发展现状研究第一节 我国司法证据适用的基本情况概述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刑事证据法的发展路径研究第二章 证据属性研究第一节 证据合法性研究第二节 证据客观性研究第三节 证据关联性研究第三章 刑事证据规则第一节 直接言词规则第二节 外部证据规则第三节 最佳证据规则第四节 意见证据规则第五节 补强证据规则第六节 经验规则第七节 推定规则第四章 证据的收集第一节 证据收集的主要方法第二节 证据收集的要求第五章 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第一节 诉讼模式对证明对象范围的影响第二节 实体法意义的证明对象第三节 程序法意义的证明对象第四节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第五节 证明对象的具体化第六章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第一节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证据能力的几个问题第三节 刑讯逼供的证据排除第四节 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及其审查第五节 违法证据的救济第七章 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第一节 直觉的方法第二节 解释学方法第三节 证据矛盾的分析第八章 证据的证明力第一节 证明力的来源第二节 我国证明力的类型第三节 物证的证明力第四节 书证的证明力第五节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第六节 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第七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明力第八节 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第九节 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明力第十节 视听资料的证明力第九章 证据种类第一节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归属第二节 司法笔录的证据归属第十章 证明责任第一节 侦查人员的证明责任第二节 公诉人员的证明责任第三节 法官的证明责任第四节 被告方的证明责任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的证明责任第六节 刑事诉讼证明瑕疵的责任承担第十一章 证据的开示第一节 两种不同的证据开示制度第二节 我国证据开示的制度设置第十二章 法庭质证的策略第一节 对翻供的策略第二节 对质的策略第十三章 一对一证据的证明第一节 “一对一”证据难题形成的原因第二节 “一对一”贿赂案件的特点第三节 “一对一”贿赂案件的解决途径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第一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第二节 证据不足的证明标准第三节 自由心证的证明标准第十五章 证明的方法第一节 逻辑证明方法第二节 要素证明法和系统证明法第三节 程序方法第四节 司法认知第五节 推定事实第六节 侦查实验第十六章 证据的审查判断第一节 目击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第二节 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判断第三节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第四节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第五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第六节 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第七节 视听资N-a-5审查判断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北京市关于地方性补强证据规则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15条规定:“下列单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方认可的除外: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③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2.江苏省关于地方性补强证据规则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确实、充分包括:①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已经查清;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系依法收集,并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④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⑤据以定案的证据均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或补强。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被告人供认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且供述稳定,供述的犯罪情节的主要部分得到现场勘验、法医鉴定等其他证据补强,非被告人亲身经历,不能够作出如此供述,并能够排除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诱供或案情泄露可能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被告人供述反复且有罪供述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有重大矛盾,或者发现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案情泄露的,法庭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被告人庭前有多种不同供述的,法庭应当渊取该被告人的全部供述。第47条规定,只有共同犯罪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非死刑案件,共同犯罪人的供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①排除各被告人串供以及案情泄露的可能;②供述系合法取得;③庭审中供述的犯罪事实细节上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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