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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缓刑制度研究

冯全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冯全  

页数:

264  

前言

  缓刑,最为通常的含义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由于它符合以教育改造为主的刑罚目的观,适应刑事处遇个别化、社会化、人道化和谦抑化的发展趋势,被大多数国家所推崇,成为一个国家刑罚制度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签。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以人为本为核心价值观念,自然不能游离于这个制度之外。实行这一制度,符合我国一贯主张的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方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推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应然与实然总是存在距离。由于我国刑法对缓刑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约,再加之对缓刑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配套制度和措施没有跟上,导致缓刑适用存在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缓刑效果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认同,这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热点、难点问题。冯全博士是一个注重从司法实践汲取营养和灵感、又注重为司法实践提供智力支持的青年学者,在攻读博士期间就确定将“中国缓刑制度研究”作为重要课题,在繁忙的教育教学工作之余,深入实践第一线进行实证考察,潜心研究缓刑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理论上、政策上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许多见解独到、实用,极具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价值。

内容概要

本书研究的对象是“中国缓刑制度”。缓刑制度也就是关于缓刑这一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法律制度。缓刑是既不同于刑罚措施、也不同于传统的非刑罚措施的一种中间性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是以刑罚的判处为前提、以刑罚的执行为背景的非刑罚措施。关于缓刑的制度,从静态上看,包括缓刑实体法制度和缓刑程序法制度;从动态上看,包括缓刑适用制度、缓刑执行制度和缓刑效果评估制度。 除绪论和结论外,本书的主体分为六个部分。前两章是对缓刑制度的实践状况和理论基础的分析,第三章是在前两章的基础上,对我国缓刑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考察,后三章是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和构建。

作者简介

冯全,男,汉族,1970年生,内蒙古赤峰市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赤峰职业技术学院院长。2009年7月分配到共青团中央工作。先后荣获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十大杰出青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等荣誉称号和奖项。参编著作有《反腐法治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点项目)、《新编法理学》(任副主编,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研究生教材)等,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序内容摘要绪论 缓刑和缓刑制度 一、缓刑 二、缓刑制度第一章 世界缓刑制度概览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缓刑制度概况 一、英美缓刑制度的起源 二、英美现代缓刑制度的开端 三、英美现代缓刑制度的法律化 四、英美现代缓刑制度的实施状况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缓刑制度概况 一、法国的缓刑制度 二、德国的缓刑制度 三、日本的缓刑制度 第三节 俄罗斯的缓刑制度概况 一、十月革命之前的缓刑制度 二、十月革命之后的社会主义缓刑制度 三、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缓刑制度 第四节 中国的缓刑制度概况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缓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大陆缓刑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港澳台地区缓刑制度概况第二章 缓刑制度的正当性根据 第一节 缓刑制度的功能 一、缓刑制度与特殊预防的实现 二、缓刑制度与一般预防的实现 三、缓刑制度与正义的实现 第二节 缓刑制度符合刑事处遇的发展趋势 一、缓刑制度符合刑事处遇个别化的趋势 二、缓刑制度符合刑事处遇社会化的趋势 三、缓刑制度符合刑事处遇人道化的趋势 四、缓刑制度符合刑事处遇谦抑化的趋势 第三节 缓刑制度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 一、缓刑制度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缓刑制度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三、缓刑制度符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第三章 缓刑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考察 第一节 缓刑适用制度的实施情况  一、地域横向对比的特点  二、时间纵向对比的特点  三、适用对象的特点  四、适用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缓刑执行制度的实施情况 一、责任主体的特点 二、考察监管的特点 ……第四章 缓刑适用制度的完善第五章 缓刑执行制度的完善第六章 缓刑效果评估制度的构建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2.对于观点的评述。笔者认为,根据前文所述,鉴于缓刑的多义性,讨论缓刑的法律性质,必须注意两个前提:一是必须以某一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基准。由于各国法律所言之“缓刑”并不相同,因此抽象地争辩缓刑是一个刑种,还是一种刑罚裁量或者执行或者消灭方式,可能是错位的交锋。二是必须明确:所讨论的是哪一类缓刑。例如,缓起诉、缓定罪和缓量刑的缓刑就不可能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或者刑罚消灭方式,因为在缓起诉、缓定罪和缓量刑的情况下,刑罚根本就没有量定,更谈不上执行或消灭。  从这两个前提出发,本书拟以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缓刑(即“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的缓刑”)为基准,评述关于缓刑的法律性质的各种观点。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把缓刑规定为一个刑种。“刑种说”是不妥当的。  其次,认为缓刑是一种刑罚裁量方式的观点,主要理由在于:“缓刑需要法院的裁量才能实施。而量刑活动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二是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三是决定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显然,缓刑制度包含有国家司法裁量制度的内容,所以有观点认为缓刑是一种裁量制度是有一定道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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