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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无纸化的法律问题

范中超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范中超  

页数:

224  

前言

我对无纸化的思考始于七年前,经过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随着研究的深入,我意识到了问题的重要性,也发现了一些自己觉得有价值的东西。两年前,《证券之死:从权利证券化到权利电子化》一书出版。这是我写的第一本关于无纸化的书。正如两年前这本书的副标题所揭示的,我试图论证的不仅是传统证券法理论,以及以此理论为基础而展开的资本市场游戏规则的死亡,而且是作为社会现象的证券的死亡。《证券之死:从权利证券化到权利电子化》一书从宏观上研究传统的证券法理论,以及作为社会现象的证券在无纸化之后所面临的困境。毫无疑问,该书为我进一步研究无纸化的法律问题确立了框架,明确了方向。然而,只有深入细致的微观研究才能为立法和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因此,我着手研究一个个具体的法律问题,试图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梳理。正如法布尔把未知世界比作黑暗中的拼砖画面一样,无纸化给资本市场带来的诸多挑战,同样是黑暗中的一幅拼砖画面。探索者只有一步一步地移动,一小块一小块地用手提灯照亮方砖,才能使已知构图的面积逐渐增大。只有照清了未知事物的面目,才能揭示真相,发现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无纸化所涉及的一个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就如同那一小块一小块的方砖。我试图逐一研讨。这些问题,有的可能已经不是微观而是微小了,但我相信见微知著。前几年发生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国债回购危机就是由交易制度的微观结构缺陷造成的,是交易规则忽视了国债无纸化所引起的疏漏造成的。制度设计的细微之处是否扎实往往决定着制度的优劣成败。

内容概要

这是一部以证券的无纸化为研究对象的专业著作。作者以A股市场为中心,从微观的视角,通过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细节的历史考察,梳理了相应的实践演化以及制度变迁。具体言之,作者在系统分析和研究了证券的形式尤其是股票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以及证券的登记、存托管和结算等问题之后,结合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着眼于证券无纸化的发展趋势,对其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并提出了针对性的立法建议和制度完善的构想。为我国证券无纸化的发展和证券法与公司法的繁荣带来了新视角、新思维,是一部优秀的学术专著。

作者简介

范中超,法学博士,曾服务于检察系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做过博士后研究,现供职于中国政法大学。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导论 一、证券之死 二、“无纸化证券”的用法与所指 三、要敢走别人没走过的路 四、内容 五、超越对学术意义的思考第二章 股票不是股份的唯一形式 一、股票的两种形式 二、股票的要式性与文义性 三、股票不是股份的唯一形式第三章 票面金额名存实亡 一、从多元到一元 二、从股票发行到股份发行 三、票面金额、股票面值、每股金额、每股面值、每股净资产 四、票面金额、每股金额与股份发行 五、结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第四章 记名股票之惑 一、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区别 二、善意取得 三、我国资本市场对记名股票情有独钟 四、账户实名制不等于股份记名 五、区分股份类别与股票类别第五章 证券登记的异化 一、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角色 三、股东身份的确认方法 四、过户登记的异化 五、过户登记技术 六、无纸化之后的证券登记第六章 托管存管为哪般 一、疑问 二、无纸化消解证券保管 三、指定交易制度与托管券商制度 四、托管存管为哪般第七章 结算 一、原理 二、问题 三、招数 四、无纸化无需交收 五、业务规则第八章 立法建议 一、修改《公司法》 二、修改《证券法》

章节摘录

插图:将无纸化之后的账户记录拟制为“证券”是一场阴差阳错、不折不扣的误会。不过,虽然账户记录被称为证券是错误的,但这个账户仍然是记录财产出入情况的。例如,记账式国债账户所记录的就是投资者对中央政府所享有的债权变动情况,股份账户反映的是投资者股份的变动情况。也就是说,账户记录对应的不再是作为物的表彰民事权利的证券,而是抽象的民事权利本身。然而,账户记录只能作为这些权利的证明,而不能像纸面凭证那样,成为这些权利的化体。无纸化消灭了纸面凭证,没有纸面凭证就没有证券所有权。账户记录,目前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即电子记录,虽能为人力所支配,但既非有体,也不是自然力。我们很难把电子记录定性为民法上的物。电子记录不是物,也就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证券表彰民事权利,但这些民事权利本身不能成为证券所有权的客体。《物权法》将物权的客体分为两类:物与权利。《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因为对物的归属被界定为对物的所有权,我们似乎也可以把权利的归属界定为对权利的所有权,但是,从法律逻辑上讲,权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因有二,一是《物权法》有关于权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权利就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并不是物权的全部。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已有法律规定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关于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定。二是如果权利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那么所有权就会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就可以将一切财产权利一网打尽。这样一来,便产生了债权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继承权所有权、股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抵押权所有权、质权所有权,甚至对所有权的所有权等不伦不类的荒谬概念。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下位概念,是财产权利的一个类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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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无纸化的法律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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