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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

徐晓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徐晓松  

页数:

372  

字数:

305000  

内容概要

本书认为:基于国有独资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和股权行使方式, 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关系应当采用“强董事会、弱股东”的模式,董事会享有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并采用委托看守型模式构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关系,经理在享有业务执行权并分享部分经营决策权的同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与此同时,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与经营管理层相互独立与制衡的基本原理,通过完善监事会职权及采用多元化监事会组成方式,强化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监督。

书籍目录

内容提要绪论第一篇 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关系模式的选择第二篇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设计第三篇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第四篇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其次,考虑到公司章程内容在不同的公司中具有差异,加之现阶段国有独资公司数量较多,国资委为每一个公司制订章程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规范性文件中可以规定章程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国资委批准,与此同时,考虑到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公司章程制定的控制权,国资委可以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条款的特殊内容作出专门规定。最后,关于《暂行规定》中出现的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交叉,笔者认为,由于国资委的地位和性质,其无法承担直接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及股份制改造方案、工资分配总体水平、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因此从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基本规则出发,可以考虑将上述事项的决定权作为可授权权利,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授权董事会行使。为适应体制转轨的需要,同时应规定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前必须向国资委披露相关信息,在董事会决定明显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国资委保留对董事会决定进行干预的权利。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系统化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权利及其独立性增强、国资委不介入国有独资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的保护,建议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信息监控:首先,应当采用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必须承担向国资委披露经营信息的义务。其次,比照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判断标准作出明确规定:①可以规定常规经营情况下公司必须定期向国资委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经理人员的考核情况报告等。

后记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晓松教授负责其研究思路的设计、各部分研究和撰写的指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刘继峰副教授,刘丹副教授,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林庆苗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范世乾、史生丽、肖峰博士,雷彗剑、杨琴、秦少博、张爽硕士等参加了本书的研究。全书由徐晓松、范世乾、史生丽、肖峰、雷彗剑、张爽、杨琴、秦少博(以所承担部分的顺序为序)等执笔完成初稿,徐晓松教授修改审定,具体分工为:徐晓松:绪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一节除外);史生丽:第四章第一节;范世乾:第五章(第四节除外)、第六章、第七章;肖峰:第五章第四节;雷彗剑: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二节除外);张爽:第十章第二节;杨琴:第十一章;秦少博:第十二章。本书出版得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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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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