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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笔录训练

周郁昌,孙春增 编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9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周郁昌,孙春增 编著  

内容概要

司法笔录是现阶段诉讼活动的同步记载,司法笔录既是前阶段诉讼活动的客观记录,为后一阶段的诉讼活动提供依据,又是其后各阶段诉讼活动的文字依据,是法律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阶段性的文字记录和总结,是司法从业人员一项必备的业务技能。任何一个诉讼阶段不制作笔录,审判活动都必然中断。可见,司法笔录对于司法及其法律工作者是多么的重要。
传统的司法笔录方面的教材一般都由两部分组成,即书写技巧和笔录形式。但我们认为,在我国法治蓬勃发展的今天,作为法律园地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笔录也应该有所发展,呈现新的面貌,所以在司法笔录里引入法律语言学的新成果是非常必要的。司法笔录不仅仅是书写技巧和简单的笔录形式,也是对法律工作者的语言文字功底的检验。一份好的司法笔录的背后,很大程度上是其法律语言交际的再现,理应呈现出法律工作的全貌,而不应该仅仅是一张白纸上的简单记录,否则,一次讯问或审问就显得异常苍白和单薄。因此,在本教材中编者选择了有别于传统的做法,即在书写技巧和笔录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语言方面的内容,以目前最通行的司法文书的书写规范为基础,从实际训练的角度讲述了司法笔录的书写基础、语体规范,并给出了大量的笔录实例和范本。
全书分为三编,第一编主要介绍司法笔录的书法基础,目的是培养学生的书写基本功,从传统的楷书到实用的钢笔楷书,从传统行书再到钢笔行书的书写训练程序,最终进入司法笔录的快速听写训练,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的书写能力,为作好司法笔录的打下书法基础。第二编主要介绍司法笔录的语体规范。司法笔录的书写质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书记员对司法语言的把握和理解,只有熟悉司法笔录的语体规范,才能保证书写的专业性、合理性及科学性。本编通过对司法语体、司法问话、司法口语的全面阐述,使学生全面掌握司法笔录中除书写技巧和简单格式外的司法笔录语言规范,全面提高作好司法笔录的实际能力。第三编介绍了司法笔录的种类和实例,提供了目前法律工作中常用和所能见到的各种司法笔录的格式。

作者简介

周郁昌,男,山东宁津人。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政及行政诉讼。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行政诉讼第三人辨析》(《重庆大学学报》)、《行政许可权初探》(《山东社会科学》)、《浅谈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中国教育学刊》)、《浅谈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中国行政法二十年》丛书2006年12月版)等多篇学术论文。主编、参编《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法案例研究》、《法理学基础》、《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学教材。孙春增,男,山东昌邑人。198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政及行政诉讼法。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先秦法家:法治的中国渊源》(《法学论坛》)等多篇学术论文。出版《先秦法哲学思想研究》、《行政法案例研究》、《法理学基础》、《法理学要义》、《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多部专著及主编、参编教材。

书籍目录

概述
第一编 司法笔录的书法基础
 第一章 书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什么叫书法
  第二节 书法的文化内涵
  第三节 书写姿势
  第四节 执笔与用笔
  第五节 临帖
 第二章 楷书
  第一节 楷书的基本笔画
  第二节 楷书的用笔技巧
  第三节 楷书的结构
 第三章 行书
  第一节 行书的笔画
  第二节 <兰亭序>简介及其临习要点
  第三节 钢笔行书
 第四章 司法笔录的书写
  第一节 钢笔字快写
  第二节 快速听写
  第三节 司法笔录的书写要点
第二编 司法笔录的语体规范
 第五章 司法笔录语体与司法问话
  第一节 司法笔录语体的修辞色彩
  第二节 司法笔录语体形成的语言规范
  第三节 诉讼口语的记录转换
  第四节 诉讼口语记录技能的培养
 第六章 司法口语概述
  第一节 口语中的“听”与“说”
  第二节 司法口语的语境制约因素
  第三节 司法口语的影响性功能
 第七章 司法问话
  第一节 讯问
  第二节 询问
  第三节 审问
第三编 司法笔录种类与实例
 第八章 公安司法笔录
  第一节 刑事案件笔录
  第二节 行政案件笔录
 第九章 检察司法笔录
  第一节 立案笔录
  第二节 侦查笔录
  第三节 审查起诉、出庭笔录
  第四节 执行笔录
 第十章 法院司法笔录
  第一节 开庭审理笔录
  第二节 宣判、执行程序笔录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笔录
 第十二章 司法笔录实例
  第一节 公安司法笔录实例
  第二节 检察、法院司法笔录实例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4)动机。动机是导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准确地记录犯罪动机,有助于区分犯罪的性质。如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故意将其殴打致轻伤与随意寻衅殴打他人致轻伤且情节恶劣,其性质是不同的。准确记录犯罪动机,有助于考察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量刑时可以作为一种情节参考。如为追求享受而盗窃和为亲人治病而盗窃,虽然其性质同为盗窃,但前者的恶性程度比后者深,处罚时会相应重一些。准确记录犯罪动机,还有助于分析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在记录时,首先要围绕问话人的思路搞清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动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确有犯罪动机,再弄清是什么样的犯罪动机,这一犯罪动机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产生的(有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如共同犯罪是经过精心策划然后才实施;有的则比较简单,如一时冲动而作案)等。(5)目的。犯罪目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也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准确地记录犯罪目的,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例如,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关键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要达到一种什么目的、什么效果。是仅仅让受害人受点皮肉之苦,以此警告呢?还是要置其于死地?这时候,犯罪目的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在讯问中,犯罪动机与目的,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主动交代出来的,有的则是其叙述犯罪的来龙去脉涉及犯罪起因时,经问话人有针对性的提问才回答的;有的是在讯问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内容和犯罪事实后再重点讯问犯罪动机和目的,有的则可能专门就犯罪动机和目的讯问一次。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详细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原因驱使下、什么心理支配下进行犯罪的,特别是一些复杂的犯罪活动,如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比较复杂,要针对犯罪预备的主观故意部分重点记录,以便于定性和定罪。(6)手段。手段是犯罪嫌疑人为达到其目的而采取的具体犯罪方法。在笔录中准确地反映犯罪手段,有助于区分犯罪性质(如抢劫罪与抢夺罪)、反映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衡量情节轻重,同时也使一起案件事实显得要素齐全、清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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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笔录训练(第2版)》是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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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看了下,书中的内容还是不错的,但不知道具体有没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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