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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律的传统与发展

帕瑞克·帕金森 中国政法
出版时间:

2011-6  

出版社:

中国政法  

作者:

帕瑞克·帕金森  

页数:

372  

译者:

陈苇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澳大利亚法律的传统与发展(第3版)》重点放在历史上,包括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历史以及西方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的历史。如果对澳大利亚的历史没有深刻的了解,就很难从真正意义上了解澳大利亚的法律。通过对现代法律制度的阐述,我们可以知道现在的法律制度是怎样的,但我们却无法了解为什么它们会发展成这样。历史可以让我们了解一些难以理解的现象是怎样产生的和发展的,也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评价现有的规则和制度。了解一种制度是怎样产生的,这是评价它应该如何发展不可缺少的一步。所有的制度都有一种内在趋势,即都可以找到合理的理由,说明这些制度为什么会发展成现在这样。然而,历史通常会告诉我们,事情现在怎样,而非过去怎样。某些看似确定无疑的东西是特定环境和历史偶然事件的产物。在现代,了解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赋予看似不必要或不相干的传统一些新的含义,也可以使我们以一种全新的尊重的态度去对待旧的传统。

作者简介

  陈苇,女,四川资中县人1987年于西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该校任教至今。主要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继承法、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由中国教育部公派出国留学,作为访问学者到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进修一年外国家庭法,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所长、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家庭法国际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会学术委员、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咨询专家、重庆市妇女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
  代表性成果包括独著、主编、主持翻译的《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改革开放三十年(1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A2009年卷)、《加拿大家庭法汇编》、《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美国家庭法精要(第五版,2007年)》等著作、译作1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法学》、以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Policy and the Family,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US-China Law Review 21st Century Law
Review等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六十余篇。

书籍目录

译者序
作者第一版前言
作者第三版前言
第一部分 澳大利亚及西方的法律传统
第一章 澳大利亚的法律传统
1.1 澳大利亚法律传统的特征
1.2 法律的传统性
1.3 传统与合法性
1.4 传统与变革
第二章 西方的法律传统
2.1 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
2.2 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
2.3 自然法
2.4 自然权利与政府的合法性
2.5 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
2.6 历史、传统及西方的法律观念
第二部分 英国的历史遗产
第三章 普通法、衡平法与制定法的发展
3.1 英国历史的意义
3.2 普通法的起源
3.3 衡平法的发展
3.4 遵循先例原则
3.5 制定法
3.6 其它法院及法律体系
3.7 澳大利亚法律的渊源
第四章 宪法与威斯敏斯特政府体制
4.1 封建时代的皇室权力
4.2 议会权力的扩张
4.3 十七世纪的宪政:中突
4.4 新的宪法规则
4.5 政党政治的出现
4.6 威斯敏斯特体制的宪法原则
4.7 澳大利亚宪法的传承
第三部分 殖民地化、联邦化与独立
第五章 殖民地时期澳大利亚的政府与法律
5.1 澳大利亚的殖民地化
5.2 从专制统治到有责政府(政府责任制)
5.3 澳大利亚的英国法
第六章 澳大利亚联邦以及通向共和国之路
6.1 迈向联邦制的运动
6.2 联邦宪法
6.3 确立独立的立法权
6.4 澳大利亚法院与英国判例
6.5 澳大利亚是一个共和国吗?
第七章 澳大利亚联邦的法院体系
7.1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组成
7.2 州和地区的法院等级
7.3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
7.4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7.5 澳大利亚家事法院
7.6 联邦治安法院
7.7 授予州法院联邦司法管辖权
7.8 交叉授权方案及其衰亡
7.9 法院与传统
第四部分 法律推理
第八章 法律推理的传统与变迁
8.1 法律推理与权力分立
8.2 法律作为科学:法律推理的传统
8.3 普通法的体系化
8.4 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宣告理论
8.5 法律现实主义及其对传统的挑战
8.6 司法方法与甚律革命的合法性
8.7 法官造法与合法性需要
8.8 法律推理以及过去与现在的对话
第九章 制定法的解释
9.1 解释的必要性
9.2 立法机关的意图
9.3 制定法解释的传统
9.4 制定法解释的现代方法
9.5 外部材料的运用
9.6 制定法解释的灵活性
第五部分 澳大利亚法律的未来
第十章 面临的挑战
10.1 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
10.2 获得司法救济:使法律权利生效
10.3 行使权利的障碍
10.4 改善司法救济渠道
10.5 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10.6 争议解决程序
10.7 获得司法救济与“向心法”(Centripetal Law)问题
10.8 结论:澳大利亚法律传统的未来
案例索引
索引
学习指南
项目主持人后记

章节摘录

  问题的关键在于,直到现在,澳大利亚的法院还认为它们仍然受英国法院的判例约束。既然普通法源于英国,那么英国的法院就是法律的最佳诠释者。直到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澳大利亚的法院还隶属于伦敦的终审法院——枢密院。澳大利亚的法院认为其自身在维持、接受英国的普通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些法院从来就没有想过要摆脱束缚,但它们既表现出对英国法院明显的隶属性,又表现出在办案中与英国判例有所不同(参见下文的5.3.3)。大约最近二十年,澳大利亚的法律界才兴起一股爱国主义的思潮,这时束缚澳大利亚法律界的英国法锁链才被解开。  因此,澳大利亚的法律传统是一种继受的传统。这并非什么不光彩的事。因为,世界上没有几种法律传统是真正土生土长的。一国借鉴他国法律的情形可谓历史悠久。普通法传统同样是经英国的殖民地扩张而传及世界许多地方的一种传统。虽然,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新西兰和美国有多方面的差别,但是这些国家与其它许多国家一样,分享着同一个普通法的传统。这样,每个国家都可以学习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这给予了这些国家超越国界和文化差异的共同财富。所以,澳大利亚的法律传统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传统有着紧密联系。  而且,普通法还是更广泛意义的法律传统——西方法律传统——的组成部分。普通法在法律性质和功能的理解上与“民法”法系的传统[3](其占据了整个欧洲大陆)具有相通之处。至12世纪民法法系在欧洲大陆形成,与此同时普通法系在英国发展并具雏形。但两者的不同处在于,普通法系是在王室法院的审判实践和程序中发展起来的,而民法法系则是在对罗马法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

媒体关注与评论

  澳大利亚法律的传统与发展(第三版)是现代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过去与现在的对话。任何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如果不了解它的起源,就很难透彻地了解该制度或体系本身。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反映了它的西方法律传统渊源,尤其是普通法传统对它的深刻影响,这些传统被移植到澳大利亚的土壤,并适应了澳大利亚的社会环境。  第三版对以前的版本进行了彻底的修订和更新。历史不是静止的,目前的法律制度更是如此。本书的前一版本在被出版后,已经出现一些新的争论,特别是对历史上澳大利亚本土居民的待遇问题的关注。联邦百年庆典也引发了一些新观点。关于司法激进主义的新争论,已再度引起了人们对法律推理的讨论。其讨论主要被集中在法律学说中法官主导型变革的合法性问题上。  --澳帕瑞克·帕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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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在澳洲大学学习法律, 这本书的内容比较真实深刻, 参考价值还算比较高!


从法律的历史开始。写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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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律的传统与发展,讲得比较概括。第一部分是概论,第二部分讲了英国传统对澳洲的影响;第三部分则是从殖民地到独立的法律变化 ,侧重于公法与政治体制方面;第四部分是法律推理方面的传统与变迁,有点法学方法论的意味。最后是展望,主要是从法理方面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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