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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吴弘,李集合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2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吴弘,李集合 主编  

页数:

387  

内容概要

合同,亦称契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主体之间设定、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基本方式。现代经济学实际上将所有的市场交易都看成一种契约关系[”。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独立、 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经济,但同时又是讲求规则、推崇契约、秩序井然的经济。通过缔结契约,可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人们交易行为;通过履约规则和违约制裁,可以促使各方信守和约、公平竞争,进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人们依赖、借助、运用合同,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满足物质与文化需求。无数的合同关系,构成交易关系总汇, 因此, 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 合同法,是规范与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合同法以社会公正为价值目标,以一般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 以合约规则为核心内容,以责任体系为基本保障,规范着各类合同的财产移转、工作完成、劳务提供等全过程。合同法体现了市场运行客观规律,凝聚了人类自交易经验中积累的智慧, 融和了与市场相协调的经济、哲学、伦理思想,反映了社会实践的现实需要。人们依据合同法判断合同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依据合同法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转让合同;依据合同法追究或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法也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  思考题、案例分析题与推荐书目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订立合同的主体与合同客体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诸 第四节 合同的成立  第五节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分析  思考题、案例分析题与推荐书目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  第三节 合同的无效  第四节 合同的撤销  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六节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思考题、案例分析题与推荐书目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案例分析 思考题、案例分析题与推荐书目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二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案例分析  思考题、案例分析题与推荐书目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案例分析  思考题、案例分析题与推荐书目 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  第二节 合同的终止  案例分析 思考题、案例分析题与推荐书目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 第三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四节 强制实际履行  第五节 赔偿损失  第六节 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  案例分析  思考题、案例分析题与推荐书目 第九章 合同的解释第十章 买卖合同第十一章 供用能源、赠与、借款合同第十二章 租凭与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三章 承揽与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四章 技术合同第十五章 运输、保管与仓储合同第十六章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章节摘录

版权页:《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国务院主管部门就主管范围内的合同有关问题制定了一批行政规章,如交通部的《交通企业合同管理规定》、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等。同时,合同执法得到加强,合同仲裁、诉讼制度日趋完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合同观念日益强化,合同作用与合同法原理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重视。三大合同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建设和对外经济交往,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特别是中共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合同法与市场实践的要求显得很不适应。八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对原条文中的36条进行修改或删除,修正了一些已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规定。此次修改的特点是:①明确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依靠合同法制规范微观经济行为;②淡化指令性计划对经济合同的强制性关系,将企业必须按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改为企业按法定权利、义务和程序,签订与指令性计划有关的经济合同,确保了企业的自主权;③扩大了经济合同主体的范围,确认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法人一样,具备成为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④减少国家直接干预、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对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定价以外的产品价格,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议定,又如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为法院和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加以确认而不主动确认,还如将国家机关对合同的直接管理职能改为监督职能,等等;⑤简化纠纷解决程序,将合同纠纷的“一裁两审”制改为“或裁或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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