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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得海商法》研究

王小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5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小波  

页数:

25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罗得海商法〉研究》即将出版,我得以先睹为快。与王小波博士的交往,始于2007年,那年的全国外国法制史学术年会在南昌召开。见面时,王小波博士向我谈起他正在从事拜占庭法律史的研究,并为之在攻克古希腊语难关,我的精神为之一振。拜占庭法律史是外国法制史领域的一块处女地,受语言与资料的限制,多年来一直无人问津。王小波博士敢于向困难发起挑战,对学术研究的执着精神令人佩服。他不仅掌握了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而且让他接触到了拜占庭学的大量原始文献,能够以此为基础展开研究,丰富和拓展外国法制史的研究领域。王小波博士为人谦和,为学勤勉,研究工作十分扎实。在那次南昌会议上,王小波博士做了有关拜占庭法律史的主题发言,引发了与会代表的热议与好评,其论文当选为该年度的优秀论文,这让我对他的研究工作更是充满了期待,期待这个年轻人在学术上能够有所作为。

作者简介

王小波,1975年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就职于山东政法学院,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济南市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能运用多门外语(英语、古希腊语、拉丁语等)从事科学研究。近年来主持完成教育部课题1项、山东省软科学课题1项、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子课题1项;参与国家课题和山东省软科学课题3项。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杂志》、《社会科学家》、《俄罗斯研究》、《历史教学》等CSSCI期刊发表9篇,在《当代教育科学》等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0篇,多篇论文获各级奖项。

书籍目录

序前言绪论第一章 海商法溯源第一节 海商法的萌芽时期及其表现第二节 拜占庭帝国查士丁尼时期的海商法第二章 《罗得海商法》的形成第一节 《罗得海商法》的形成时间第二节 《罗得海商法》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第三节 《罗得海商法》形成的政治基础第四节 《罗得海商法》形成的法律文化基础第三章 《罗得海商法》的文本分析第一节 《罗得海商法》的文本、结构与序言第二节 《罗得海商法》:人法篇第三节 《罗得海商法》:物法篇第四节 《罗得海商法》:债法篇第四章 《罗得海商法》与罗马一拜占庭法的关系第一节 《罗得海商法》与罗马法的关系第二节 《埃克洛加》第三节 《农业法》第四节 《帝国法典》第五章 《罗得海商法》的历史影响第一节 《罗得海商法》对拜占庭与东地中海经济的影响第二节 《罗得海商法》对伊斯兰海商法的影响第三节 《罗得海商法》对后世海商法的影响结语附录二、《罗得海商法》的译文三、“关于‘罗得弃货法”’的译文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52条如果船长将货物放在契约规定的地点后,船舶出事故,船长仍可从商人处得到全部运费。卸载后放入仓库的货物免于同船舶和仍在船上未卸载的货物一起分摊共同海损。第53条如果船舶运送的是麻布和丝绸,船长须提供好的遮布,以免在暴风雨中货物被海浪打湿。如果水从货仓上涨,船长须立即通知那些船上有货的人,以便货物能被妥善保管。如果乘客明确向船长主张货物受损,船长和船员须承担责任。如果船长和船员事先告知船上的水正在上涨,货物必须转移,但把货物装上船的人却忽视保管货物,船长和船员免责。第54条如果船舶丢弃自己的桅杆,无论是主动折断还是被砍断,所有的获救的船员、商人、货物和船舶本身分摊共同海损。第55条如果航行中的船舶撞上了另一艘抛锚停泊或行驶缓慢的船舶,所有的碰撞和损失要归因于船长和船上的人。而且货物要列入共同海损。如果是夜间航行,缓慢行驶的人应点亮桅顶灯,如果没有桅顶灯,就让他呼喊。如果他忽视这样做而灾难发生,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他要为此担责。如果船员疏忽大意并且值班员打盹,船舶就像在浅滩一样行进困难,被他撞的船只免责。第56条如果船舶发生事故,商人或乘客的财产获救而船舶失踪,获救者须拿出财产的1/15参与分摊,但无须让商人和乘客赔付船舶给船长。第57条如果装载谷物的船遇到风暴,船长需提供覆盖物且船员要使用水泵抽水。如果他们疏忽大意导致货物被舱底的水打湿,船员须支付罚金。但货物如果是因风暴受损,船长、船员和商人共同承担损失,获救财产价值的6%分给船长和船及船员。如果货物需要被抛人海中,让商人成为第一抛货者,船员也介入其中。此外任何船员都不得偷盗,如果有人偷盗,盗贼须双倍赔偿且失去他的所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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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得海商法>研究》是世界文明史研究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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