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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

何美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9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何美欢  

页数:

34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将何老师关于法学教育的深沉思考“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一文置于卷首,并把这个标题作为书名,并不表明这是法学教育的唯一道路,而只是想表明,一名教师,可以有怎样的理想,并可以用怎样的方法论实现他的理想。

作者简介

  何美欢,1948年11月生于香港。1972年获伯克利加州大学文学硕士学位,1977年获多伦多大学法律博士学位,毕业后供职当时唯一的全球律师事务所(Baker&McKenzie),作为执业律师从事跨国法律业务。1982年回港加盟何耀棣律师事务所,主持多个与中国改革开放相关的大型工程的法律工作。此后投身学术,1988年获剑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先后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期间分别以中、英文出版了《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等十多部专著;参与中国国有企业在香港上市(H股)法律框架工作。2002年8月加盟清华大学法学院任全职教授。她因应中国学生的需要、特点,独创了《普通法精要》系列课程,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2008年8月起任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教授和清华大学双聘教授,2010年9月3日因病逝世。

书籍目录

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一、法律执业的含义二、专业法学教育的含义三、法学的基本课程四、结束语附录:布卢母分类学(Bloom's Taxonomy)“普通法精要I”课程教学过程概要一、引言二、“精要I”课程的基本设置三、判例报告概况四、训练重点五、“精要I”判例选排与后续精要课程的衔接附录:“精要I”判例报告实例普通法精要I案例Re U.S. Financial Securities LitigationSparf v. United States“普通法精要Ⅱ”课程教学过程概要一、引言二、“精要Ⅱ”课程的基本设置三、前半学期:树状分析法训练四、后半学期:理解和评价法官的推理过程附录:“精要Ⅱ”树状分析报告实例普通法精要II案例Ultramares Corporation v. George A. Touche et al.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mpany后记

章节摘录

  (三)课程设计本土化  本文建议的课程在理念上受到美国教育理念的影响,但绝不是一个改头换尾的美国课程,而是为中国学生而设的,在重要方面与美国课程相佐的课程。  1.法学前非法学教育  本文建议法学学生攻读法学前,必须已拥有一个学士学位,这明显受到美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影响,但本建议与美国的法学教育及中国的法律硕士不一样,它更接近美国的医学教育。现时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拥有学士学位,其学科不拘。这种要求将法学学生的教育水平、年龄整体提高了,本身就有利于法学学习。但是,法学院前的教育对法学教育没有直接帮助。美国医学院则不同,它们指定入学前必修的课程,其目的不仅是得到一个更成熟更有学养的学生,而且是让学生学习为学习好医学所需要的准备知识及技能。本建议同样,前四年的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学习法律而设的。  精英法学院应该是产生思想的重地,应该以培育产生思想的人才为宗旨,让这些人才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但是,希望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的人,不能仅认识法律,因为法学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独立的学科:“法律现在公认是控制社会的工具,以致我们必须对社会有所理解才能理解、批评,以及改善法律。”[1]希望制定法律的人,必须认识国情,这应该是自证的。但是,如何认识国情却会引起争议。笔者认为,他不能仅依赖对中国国情的“生于斯、长于斯”的感性认识,他必须对国情进行科学的研究。这就是跨学科研究。中国现时的法学教员和学生的教育背景意味着我们不能期望在最近的将来进行具规模的跨学科的研究。但是,如果我们不能自己进行跨学科的研究,我们至少应该能够运用美国已生产的大量跨学科研究的成果。仅为了这个目的,我们的法学生就应该有基本的人文、社会学素养。  况且,就是仅希望适用法律,律师也得具备法律以外的知识。例如,不懂得解读公司财会报表的人怎能当商务律师呢?不懂得儿童心理学的基本原则怎能以儿童保护法为专业呢?总之,法学教育应该建立在扎实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上,而中国目前的法学基本课程只有零星的“通识”课程,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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