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2012-3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范忠信,陈会林 主编
346
《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基础教材:法理学》中,我们首先试图革新体例。每一章的内容,大致由课前提示、引例、正文、引例答案、案例思考等五个部分依序构成。“课前提示”旨在提示本章的核心内容、重点和难点,是本章学习的总指南;“引例”旨在通过简短的案例,演示本章知识所要解决的问题或相关法律关系;正文争取全面而简明地阐发相关理论或知识要点,有时穿插进一些案例以释说某些观点或原理;“引例解析”旨在对前文“引例”进行解析或回答;“案例思考”是综合提高练习或模拟实务训练,旨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这样一种编写体例,应该是有探索意义的,是一般法理学教材所没有的。
导论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定义、本质与特征
第二节 法的要素
第三节 法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节 法的渊源
第五节 法的分类、部门与体系
第六节 法的效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第八节 法律事实
第九节 法律程序
第十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与作用、目的
第二节 法与人权
第三节 法与正义
第四节 法与自由
第五节 法与平等
第六节 法与秩序
第七节 法与公平和效率
第八节 法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发展
第三节 法系
第四节 法的变革
第五节 法的现代化
第四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法的创制
第二节 法的解释
第三节 法的实施
第四节 法律监督
第五章 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律职业的定义与特征
第二节 法律职业的形式
……
第六章 法律方法
第七章 法治国家
第八章 法与社会
第九章 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附录
版权页: 4.折衷主义。又称综合原则,指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和保护主义原则为补充形式的综合原则。这一原则既维护本国利益,又尊重他国主权,具有现实的操作性,当今世界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综合原则。 (二)当代中国法律对人的效力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大体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和组织的效力。中国公民和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领域外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其居住国法律冲突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并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的特殊规定来确定在某一具体场合应适用哪国法律。例如中国公民的涉外结婚和离婚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对外国人的效力。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效力分两种情况:第一,对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我国法,我国法既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追究其违法责任。第二,在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发生法律交往,也可适用我国法律。《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做出的规定。它对于保护国家利益,保护驻外工作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同时也尊重了别国主权。 三、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法适用于哪些地区,在哪些地方有效力。一般来说,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法在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有效。根据有关国际条约,一国主权所及范围除了包括领土、领空、领水及其底土这些自然意义上的领土之外,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本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飞行器。 对于具体的法来说,由于制定的机关和法的内容不同,其空间效力也有所差别。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可分为法的域内效力和法的域外效力两方面。 (一)法的域内效力 法的域内效力是指法在本国主权管辖领域内的约束力。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例如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力;二是法在国家部分区域有效。
《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基础教材:法理学》阐述了法的本体、法的价值、法的演进、法的运行、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法与社会、法律文化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