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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律师行业规范汇编

北京市律师协会 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2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北京市律师协会 编  

页数:

911  

内容概要

  律师和律师制度源于古希腊的各个城邦国,被古罗马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和帝国时期所仿效、发挥和完善,成为罗马时期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和罗马法的内容。在中世纪,受罗马法或多或少的影响,并以日耳曼法为基础,英格兰等地形成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在中世纪中期和晚期,欧洲逐渐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随着海外贸易和海外殖民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展开,这些法律的方法、理念、原则和制度也逐渐成熟,并随着欧洲文明的扩张和传播,被各大洲、各个国家和地区仿效和接受。近百年以来,两大法律体系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内容,都有充分的进步。这些法律体系,都有完备的律师和律师制度的规定。这是人类共同的、成熟的、具有普世价值的理念、思想和制度,是现代文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法治的内容和标志,也为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所推崇。

书籍目录

序言一
序言二
前言
英格兰及威尔士
 英格兰及威尔士1974年事务律师法
 英格兰及威尔士2007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
 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行为守则
美国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美国法律协会律师法重述条文
 美国加尼福利州律师公会律师行为准则
加拿大
 加拿大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准则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律师协会章程
 澳大利亚律师协会示范规则
 新南威尔士州律师协会章程
香港
 香港法律执业者条例
欧洲联盟
 欧洲律师行为准则
德国
 德国联邦律师条例
 德国律师执业规范
 德国专业律师法
法国
 巴黎律师公会规程
日本
 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
 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
韩国
 韩国大律师协会会规
 韩国律师法
 韩国律师法实施令
 韩国律师伦理典章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律师活动和律师法
 俄罗斯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律师公会联合会章程
 台湾地区律师伦理规范
  

章节摘录

版权页:英格兰及威尔士英格兰及威尔士1974年事务律师法(1974年7月31日)第1部分 律师的执业权资格与培训1. 律师的执业资格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方有资格担任律师:(a) 已经获准担任律师;以及(b) 其姓名出现在律师名录中;以及(c) 持有律师协会依据本部分规定颁发的授权其作为律师执业的证书(在本法案中,简称为“执业证”)。1A. 执业证:雇用的律师任何已经获准担任律师并且其姓名出现在律师名录中的人员,即使在其他情况下不被视为代理律师,其在本法案中仍将被视为担任代理律师,只要其所接受的雇用与下列人提供的任何法律服务有关:(a) 有资格担任律师的任何人;(b) 至少有一名成员有资格担任律师的任何合伙;或者(c) 《(1985年司法法》第9节项下认可的机构(联合执业)。2. 培训条例(1) 经国务大臣、最高法院院长以及掌卷法官(Master of the Rolls)**同意,律师协会可以制定对谋求被批准为律师或者进行律师执业的人员进行培训的相关条例(在本法案中简称为“培训条例”)。(2) [废除](3) 培训条例―(a) 可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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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律师业规范汇编》编辑推荐:律师和律师制度源于古希腊的各个城邦国,被古罗马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和帝国时期所仿效、发挥和完善,成为罗马时期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和罗马法的内容。在中世纪,受罗马法或多或少的影响,并以日耳曼法为基础,英格兰等地形成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在中世纪中期和晚期,欧洲逐渐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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