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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利用和保护

张鹏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5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鹏  

页数:

336  

字数:

350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光阴荏苒,岁月流金,薪火相传,法学永继。自1915年9月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以来,时光近一世纪,然东吴之辉煌、法学之昌盛,至今仍为世人津津乐道;东吴大学法学院于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史上之地位,亦可谓震古铄今,叹为观止。国内近现代法学大师中,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丘汉平、董康、王伯琦、孙晓楼、杨兆龙、李浩培、倪征噢、潘汉典等诸位先生,或执教于东吴以哺育莘莘学子,或出身于东吴而终成法学名宿。人人握灵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合璧中西,形成“比较法”之特色;戮力同心,铸就“南东吴”之美誉。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系承继东吴大学法学院而来。前辈业绩,自然荫庇今人,但全院师生,在以先贤为荣之余,更感使命重大,无一日或敢懈怠。自1982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励精图治,锐意进取,在教学、科研上取得了一系列优异成绩,业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学院拥有齐全的法学教育体系,优质的法学师资队伍,丰厚的法学研究成果,一流的法学教育设施,法学专业、法学学科被评为江苏省品牌专业和一级重点学科,并设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
  “东吴法学文丛”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着力打造的具有学术品味和学术特色的大型学术丛书。“文丛”分“东吴法学先贤文丛”、“东吴法学教育史料”、“理论法学文丛”、“公法文丛”、“私法文丛”、“社会法文丛”等系列,并根据相关专题拟定其他文丛系列。

作者简介

  张鹏,男,江苏高邮人,生于1976年3月,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9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博士(2005年),现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信息法学。
  在《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月旦法学》等法学杂志发表法学论文三十多篇,并有多篇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转载。合著《地役权》等两部专著。主持省部级项目四项,市厅级项目两项。曾荣获苏州市第八届、第十一届社会科学三等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奖(2006年)。

书籍目录


内容提要
第一章 信用、信息和信用机制
第一节 信用的概念
第二节 博弈论、信用信息公开与信用机制
第三节 信息经济学、信息公开与信用机制
第四节 制度中的信任与信用机制
第二章 个人征信体系概述
第一节 征信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
第三节 各国个人征信体系以及法律制度概况
第三章 个人征信体系模式研究
第一节 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和专业征信体系概况
第二节 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和专业征信体系比较之一: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之比较
第三节 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和专业征信体系比较之二:征信效能之比较
第四节 结论
第五节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
第四章 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一节 个人征信机构的组织模式
第二节 个人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第三节 个人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
第四节 个人征信机构业务登记
第五节 个人征信机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概念及范围
第一节 个人信用信息的概念和类别
第二节 个人敏感资料和个人征信体系
第三节 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第四节 调查性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节 预先筛选名单和目标行销名单
第六章 个人征信体系中个人信用信息的利用
第一节 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的目的
第二节 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节 个人信用信息保存的时限
第七章 个人征信体系中当事人的权利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是否需要当事人同意?
第三节 当事人被告知的权利
第四节 当事人查询自身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
第五节 当事人请求更正、删除错误的信用信息,以及附加异议声明的权利
……
第八章 信用权与个人征信
附录: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条例(建设草案)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信息经济学简介 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最有效的市场是理性市场,而理性市场是建立在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基础上的。所谓完全理性,即意味着市场是理性的,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而且意味着市场行为人也是理性的。所谓完全信息,则意味着所有的信息都必须是公开和透明的,市场交易主体可以在获得对方充分信息的前提下对自己的交易决策作出判断,而不存在对市场环境以及交易对象缺少了解的情况。显然,在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中,后者较前者更为基础。 但是,实践中,完全信息状态通常是不存在的。由于交易人主观上不愿意公开,或者囿于客观上信息公开技术的限制,交易人往往对交易对方的相关信息缺乏充分的了解。这种情况,我们一般称之为“信息不对称”,即当事人对自身的情况自然是了解的,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对交易对象的情况并不了解。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信用交易也正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公开、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影响到了交易人在信用交易前能否进行科学的交易决策判断,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对象后续行为的有效监控。因而,这种信息不对称状态直接影响到了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成为经济学研究中的困难。正如学者所言,“由于信息在量上和质上不完全性的普遍存在,就必然使信用当事人由于信息的部分缺失或质量降低,在达成信用时,不能反映全部的、真实的情况。 也就是说,信息的不完全性必然对信用当事人造成决策的非真实性和片面性,而这种非真实的、片面的决策必将扰乱信用秩序,破坏信用活动的正常运行机制。” 正是针对这一问题,产生了信息经济学这一新兴经济学分支学科。信息经济学就是从微观的经济角度来研究因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风险,即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研究交易双方如何制定契约和授信人如何规避风险的方法,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规范的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的基本模型 简单地说,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从发生时间上进行区分,可以分为签约前的信息不对称和签约后的信息不对称。前者是指,签约人在签约前对对方信息不够了解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交易活动,理论上称之为“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 Selection)”。后者是指,签约人在签约前对对方的信息是有足够了解的,但在签约后交易履行中,对对方的信息不够了解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交易活动,理论上称之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1 逆向选择模型。在产品交易中,卖主一般总是对外宣称自己产品的质量是优秀的,而买主往往不能真正了解产品的质量,真正了解产品质量的仅仅是卖主。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买主无法准确获得各卖主产品质量的真实信息,无法区分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假话,因此,买主只能根据对整个市场的估计来统一对待各卖主的产品,对各卖主的产品一视同仁。在好产品和次产品被同等对待的情况下,次品自然在价格上具有优势,从而更可能以高于本身价值而低于卖主期望价格的折中价格予以出售。然正品可能由于其本身价值要高于卖主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基于自己对市场的判断而形成的一个期望价格,以至于难以出售。当买主在买回次品后,终将会发现自己买回的产品远远低于自己所支付的价格,因此,他们会进一步降低对整个市场中产品质量的评估,并提出更加低廉的价格。面对更加低廉的价格,正品的卖主更加不会愿意出售自己的产品,相应地,他们会选择退出这一市场。如此循环的结果是,好产品在市场竞争中惨遭淘汰,而坏产品却留在了市场中继续销售,因此严重违背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这就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恶果。显然,这种状态对整个市场竞争环境是十分有害的,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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