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法制体系的构建
2012-4
李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04出版)
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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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极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大政方针的重要保障。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的实际,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由此奠定了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基础。
李鸣,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中国民族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律史、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承担并完成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了《明代土地法制研究》、《羌族法制的历程》、《中国民族法制史论》、《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民族乡法制化进程》等著作,在《民族研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中国民族》等杂志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其中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前 言 第一章 中国民族法制的基本理论 一、民族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法制的理论 (二)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法制的理论 (三)邓小平理论关于民族法制的理论 (四)“三个代表”关于民族法制的理论 (五)科学发展观关于民族法制的理论 二、民族法制的基本原则 (一) 民族平等原则 (二) 民族团结原则 (三) 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原则 (四) 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第二章 中国民族法制的发展历程 一、新中国民族法制的发展阶段 (一)初创时期(1949~1957) (二)萧条时期(1957~1966) (三)停滞时期(1966~1976) (四)恢复重建时期(1976~2001) (五) 调整创新时期(2001至今) 二、民族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一)党的领导 (二)法制权威 (三)中国特色 (四)政策导向 (五)保障人权 (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章 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一、民族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一)《宪法》是制定民族法律法规的最高立法依据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是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依据 (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分析 二、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解析 (一)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 (二)我国签署并批准的涉及解决民族问题或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国际公约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 (四)国务院部门规章、自治区自治法规及调整民族关系的地方性法规 (五)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立法 三、民族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法律保障 (二)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保障 (三)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 (四)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 (五)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 (六)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 (七)少数民族生态环境权利的保障 四、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有待改进之处 (一)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有待完善 (二)民族法律法规的内容相对滞后 (三)民族法律法规在逻辑体系上存在缺陷 (四)法律制裁措施和程序性规定缺乏 (五)立法质量和立法技术有待提高 五、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举措 (一)完善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 (二)促进地方民族立法的制定和修改 (三)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 (四)完善少数民族某项特定权利的立法 (五)建立国家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制度 第四章 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体系 一、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和行政法律 (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三)《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重要意义 (一)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是加快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是坚持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三)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是实施民族法律法规的根本保证 三、党和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一)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的民族事务管理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前30年的民族事务管理 (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事务管理 (四)我国民族事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推进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原则、要求和目标 (一)推进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基本原则 (二)推进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总体要求 (三)推进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主要目标 五、推进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重点任务 (一)完善民族事务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提高民族事务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 (三)创新民族事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 (四)强化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机制 (五)推动根本性或长期性的民族政策逐步实现法制化 (六)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六、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实施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目标责任 (二)加强民族事务管理的制度和程序建设 (三)完善预防和处理民族问题的法律应对机制 第五章 民族法律法规监督体系 一、民族法律法规执行监督的原理 (一)民族法律法规监督的构成 (二)民族法律法规监督的重要意义 二、民族法律法规监督的原则、要求和目标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三)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目标 三、民族法律法规监督体系的基本环节 (一)组织领导 (二)队伍建设 (三)制度保证 (四)物质支撑 四、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重点任务 (一) 优化民族法实施的社会环境 (二) 建立民族法律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制度 (三) 健全民族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体系 (四) 确立明确的民族法律问责制度 (五)确立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评价监测体系 第六章 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体系 一、“五五”普法的成绩和经验 (一) “五五”普法所取得的成绩 (二) “五五”普法的基本经验 二、“六五”普法的重大意义 (一) 促进发展 (二) 构建和谐 (三) 推行法治 三、“六五”普法的基本要求 (一) 分清层次,有的放矢 (二)突出重点,学以致用 (三)遥相呼应,相互促进 四、“六五”普法的实施方案 (一) 强化领导,重视基层 (二)丰富形式,创新方法 (三)编好教材,落实保障 (四)强化监督,树立典型 五、“六五”普法的预期目标 (一)遵守法规 (二)依法维权 (三)和谐安定 第七章 民族法学学科建设体系 一、民族法学的学术定位 (一)民族法学概念 (二)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 (三)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 (四)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 (五)民族法学的功能 二、民族法学的学科标志 (一)民族法学研究机构 (二)民族法学学术刊物 (三)民族法学学位授予点 (四)民族法学科研项目 (五)民族法学研究成果 (六)民族法学研究队伍 三、民族法学研究现状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 (二)民族法制建设研究 (三)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 (四)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四、民族法学研究的特点与经验 五、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不足 六、民族法学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民族法制的基础研究 (二)不断丰富民族法制理论体系 (三)加强民族法学基础建设 (四)拓展民族法制研究的视野 (五)建设民族法学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六)加强民族法制专家咨询队伍建设 后 记
版权页: 插图: 第一章 中国民族法制的基本理论 一、民族法制的指导思想 人类社会从来没有停息过对民族、民族问题、民族生存、民族发展、民族与国家、民族与法律、民族与社会以及社会与民族等问题的思考与争论。但历史证明,在中国民族法制的实践中,正确的指导思想至关重要,必须明确。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法制的理论 民族差异和文化差异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只要民族存在,就会有族际社会,也就会有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民族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民族和民族问题,以揭示民族和民族问题发展的一般规律,寻找正确解决和处理民族发展及民族之间矛盾的途径和方法。尽管商品经济、民主政治、文化交流、社会变革的形成和实现为民族发展以及民族问题的解决创造了良好条件,但维护民族权利是民族发展的动力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马克思主义提出在解决民族问题、维护民族权利问题上的基本途径有三条,即民族自决、民族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 1.民族自决。民族自决,也称民族自决权,即各民族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包括政治独立和自治。民族自决权最早是在17~18世纪由资产阶级作为“天赋”的权利提出的一个民主革命口号,旨在强调民族群体具有独特的民族性和自由意志,以反对封建割据和民族压迫,建立适合于资本主义发展的统一的民族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族革命、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赞成民族自决的原则。19世纪末,为了支持殖民地、附属国被压迫民族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列宁更新和扩大了民族自决权的概念:“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外族集体的国家分立,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1]民族自决的基本含义为:殖民地、半殖民地、附属国被压迫民族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有权自由脱离压迫民族的国家,建立分立的民族国家。“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2】民族自决权的实质是分离权与独立权,即以政治自决和分离为手段,来实现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在这里,目的和手段是不能倒置和混为一谈的。也就是说,民族自决旨在反对殖民主义和民族压迫,而不在于建立许多政治分离的小国家。
《中国民族法制体系的构建》在“中国民族法制的发展历程”中,既注重中国民族法制发展的共性研究,更加注重其个性研究。先后从“民族法制的发展阶段”以及“民族法制发展的基本经验”等方面展开,史实详述,整理条理,观点新颖,为学界研究注入了新的思想源泉,很值得一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