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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朝阳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7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朝阳大学  

页数:

268  

字数:

230000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法》由朝阳大学编辑,吴宏耀和种松志点校。就刑事诉讼法而言,在上述各版法律科讲义中,民国六版乃冈田朝太郎讲授、汪有龄译述之作,故此,本点校本所依据之民国九年版刑事诉讼法讲义,实为朝阳大学第一本系统编撰之刑事诉讼法讲义。

作者简介

吴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2003年于中国政法大学破格晋升副教授。2004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九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研究类)二等奖。2008年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研究中心访问学者。迄今,已出版著作有:《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一、二、三卷)》(主编)、《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独译著)、《诉讼认识论纲》(独著)、《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译著)、《诉讼证明原理》(合著)、《刑事审前程序研究》(合著)等,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兼任《中国诉讼法判解》执行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编辑并负责“诉讼法学文库”等系列丛书的编辑工作。
种松志,1955年10月生,河南省项城市人。1997年7月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1月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历任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书记员、助检员、检察员、起诉处处长、副检察长、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法学核心期刊、报纸发表了《论起诉裁量权》、《从权力制衡视角看检察权之配置》、《论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论权力模式与检察权的关系》等法学论文50余篇,著有《现代公诉制度研究》、《检警关系论》、《域外检察制度研究》等多部法学专著。有关成果获第三届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文章类一等奖、中国法学会第五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调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等奖项。2006年2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关系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之意义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之渊源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之解释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之地位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之效力
第七章 刑事诉讼之种类
第八章 刑事诉讼之阶级
第九章 刑事诉讼之法律关系
第十章 刑事诉讼之条件
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之方式
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之主义
本论
第一编 诉讼主体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审判衙门
第三章 当事人
第二编 诉讼行为
前编 总论
第一章 诉讼行为之意义及其性质
第二章 诉讼行为之要件
第三章 诉讼行为之形式
第四章 诉讼行为之取消
第五章 诉讼行为之无效
第六章 附条件之诉讼行为
第七章 择一之诉讼行为
第八章 诉讼行为之时期
第九章 诉讼行为之处所
第十章 诉讼行为之种类
后编 各论
第一章 被告人之讯问
第二章 被告人之传唤、勾摄及羁押
第三章 保释及责付
第四章 证据
第五章 检证、搜索、扣押及保管
第六章 人证
第七章 鉴定及通译
第八章 裁判
第九章 书状及笔录
第十章 送达
第三编 通常诉讼程序
前编 第一审
第一章 公诉通论
第二章 侦查处分
第三章 预审处分
第四章 急速处分
第五章 提起公诉
第六章 公判
后编 上诉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控告
第三章 上告
第四章 抗告
第四编 特别诉讼程序
第一章 再理
第二章 大理院专管案件之诉讼程序
第三章 感化教育及监禁处分之程序

章节摘录

  反此刑事诉讼,以依刑法的请求,请求国家刑罚权之具体的适用为其目的。是故刑事诉讼,虽原告亦不得处分其诉讼,而被告更不待言矣。现今刑事法之原则上,不准检事不起诉,亦不准犯人、被害者私和,于诉讼中撤回公诉。  按民事诉讼,为人民请求保护其私权而设。苟无妨害其私权,则民诉上之问题,亦无由起。然而有妨害时,而当事者或自抛弃其权利而不起诉,或起诉而不以继续的辨明,皆得任其随意处分。譬如甲、乙二人, 甲欠乙金千两,至期不完。乙固有向裁判所请求履行之理,但乙对于甲为债权者,设乙自愿将债权抛弃,而不提起诉讼,亦可;或经起诉而不以继续的申辩,亦无不可。是之谓随意处分。至于刑事诉讼法则不然。刑事诉讼,无中国之所谓原告不同,不可误会。中国之原告,专指被害者而言。刑诉之原告,乃指检察官而言,非被害者之谓,犹有不可误会者。不可遽谓检察官专为刑诉之原告,除为原告外,遂毫无职务之可言。盖刑诉原告,不过为检察官之重要事件耳。亦不可因检察官代国家实行公诉之权,而遂谓检察官有处分公诉之权。盖处分公诉之权,专属于国家,而不属于检察官。检察官有不能因某人某事而不提起公诉者,以检察官有实施公诉之职务,并无处分公诉之权也。但检察官是否有起诉之自由权,在立法论上有二:一谓检察官之提起公诉,本为公益起见,乃往往因提起公诉而辄有害于公益,则检察官可不有起诉之权。此之谓便宜主义。二谓检察官见有嫌疑人,无论如何,即当提起公诉。适与前说相反对,此之谓励行主义。二主义孰是孰非,详与本论中。然本义系采第二说,故有不准检事不起诉,亦不准犯人、被害者私和云云。如犯罪人应处罚或不应处罚,竟视被害者之意思为准,则凡富贵之家及别有威力之人犯罪,被害者必怵于势而与之私和,虽刑法亦失科刑之效力。惟应处罚或不应处罚,与检事以起诉之权,而后犯人之有力者,乃无所逃于国法之外。视之准犯人、被害者私和主义,有种种之流弊,则可以知所采择矣。故现今最多数之各国,皆采此主义。  三、民事诉讼采用非干涉主义,刑事诉讼采用干涉主义按干涉主义、非干涉主义,亦有谓为自动主义、他动主义者。兹因“他动”二字,恐有误会之处,故改为非干涉主义。  ……

媒体关注与评论

  京师大学堂笔记是清末修律中日本法律专家在京师大学堂讲授法学各科目的笔记,后经整理出版,计有两种:熊氏版和汪氏版。当时讲授的法律课程,以日本法为依托,传播了现代法学概念、制度设计,并直接影响了当时的立法。这些笔记构成了中国现代法学的源头和“元代码”,对于研究民国以降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路径具有极重要的文献价值。  ——魏天熙(Timothy Webster)    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前任研究员,惠蒂尔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1906年,学制为三年的京师法律学堂开学,在沈家本亲自制定的法律学堂章程中,刑事诉讼法被列为第二和第三学年的主要课程。刑事诉讼法课程在高等学堂的设立,意味着现代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在中国的产生。  ——陈瑞华:《二十世纪中国之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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