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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陷阱

张洪占,陈凯歌,李庆珍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洪占,陈凯歌,李庆珍 著  

页数:

289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陷阱》具有如下方面的特征:  首先,在内容方面具有综合性,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共分为十二章,分别从日常消费、劳动就业、一般经济合同、借货、房屋买卖、租赁及保险销售、投资理财、看病就医、婚姻恋爱、旅游、纠纷解决以及其他方面中的陷阱进行简单的讲解。  其次,模块较全。它主要有四个模块:情景再现、律师提醒、陷阱防范、法条链接。每一个模块之间的关系是环环相扣的,这样可以方便读者朋友在阅读时获得一个全面的了解。  最后,分析角度涉及不同的法律。生活中的陷阱在人们的眼里可能就是骗局,但是,对于同样的骗局,本书从不同的法律方面进行了分析。比如说,消费中的骗局,有的从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进行阐述,有的则从可撤销或无效合同方面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分析。同样是骗局,有的可能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有的则可能受到刑法的处罚。对于这其中的界限,本书也根据不同陷阱的类型及危害程度作了一个简单的区分,使读者能够对其中的“度”有一个良好的把握。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日常消费中的陷阱商家称其护肤品“神奇祛皱、迅速美白”,你信吗?持促销单或者优惠券去消费,就一定会有优惠吗?预付费的健身卡年卡有保障吗?受到赠品的诱惑去买商品合适吗?免费产品体验、免费健康讲座、免费测量血压,真的一切都是免费的吗?饭店打出宣传:今天啤酒免费喝,只要您喝,我们就送!是真的吗?团购优惠低至一折,您团了吗?购买3C产品,当您选好的产品在装系统时,商家给您推荐了更优惠的产品,你觉得优惠吗?免费美容,您敢去吗?隐形消费陷阱,您听说过吗?充话费送手机,您充了吗?网上购物“全场免运费”,是优惠,还是陷阱?网络话费充值方便又快捷,您充了吗?商场出售的沙发标签上标注的是原产进口,是真的吗?第二章 劳动就业的陷阱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可以随便签字吗?人才市场招聘会,您去了吗?用人单位总是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对自己好吗?企业停产,工人暂时放假,您觉得这样好吗?生活中的高薪是供不应求,还是供过于求呢?口头承诺,您信吗?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所,你尝试过吗?新技工的试用期,您觉得多长时间合适?企业的“密薪制”,是否成为员工心中最大的疑惑?员工的社会保险,企业可以任意改变其缴纳形式吗?话费补助是无条件的吗?招聘招来个“假学历”。第三章 一般经济合同中的陷阱老客户之间往来的合同,不必仔细阅读就可以签字吗?担保人可以随便为人担保吗?碍于情面为好朋友担保,这种做法对吗?“加工手套,免费培训,全部回收,在家轻松赚大钱。”是真的吗?物流公司与车主协议好运货之后,就可以放心了吗?企业联营,要防范合同“圈套”。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仔细考量过吗?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连中国联通都骗了。经济合同条款陷阱防不胜防。经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真的会履行合同?第四章 借贷中的陷阱亲戚来借钱,借据可以不写吗?银行贷款预先扣除贷款利息,您知道吗?民间借贷,借条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忽略不计吗?民间借贷,借据中的条款可以不推敲吗?民间借贷,借据中可以用艺名签名吗?房屋抵押,检查产权登记是关键。在日常生活中为了朋友而代替他人借款,这样做好吗?银行卡丢失后,进行口头挂失后是否就万事大吉了?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可以任由出借人自由计算吗?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自己约定利息吗?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否真的可以逃避呢?第五章 房屋买卖、租赁中的陷阱第六章 保险销售中的陷阱第七章 投资理财中的陷阱第八章 看病就医中的陷阱第九章 婚姻恋爱中陷阱第十章 旅游中的陷阱第十一章 纠纷解决中的陷阱第十二章 其他陷阱

章节摘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用人单位。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是劳动者发生什么事故,用人单位也不用负责。其实不然。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工作中出了事故,受到损害,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与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关系,只要有实际的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难辞其咎。  在本案中,从某医药器械公司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冒险行为。医药器械公司业务人员有公司的业务章,西北医院有理由相信该业务人员合法代表该医药器械公司,与其签订的销售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公司与业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有合同的约束业务人员就不敢如此大胆,事情出现后,公司也就有相关证据对其进行追索。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该认清劳动合同对双方保护性。与劳动者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既能安抚、保护劳动者,也能保护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该医药器械公司的业务员携款潜逃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所以该公司应该立即报案,进入司法程序,同时要求民事赔偿。  《劳动合同法》该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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