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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区际私法

冯霞 冯霞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11出版)
出版时间:

2012-11  

出版社:

冯霞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11出版)  

作者:

冯霞  

页数:

375  

内容概要

  《涉港澳台区际私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涉港澳台区际私法的高校法学专业教材,为了将学术研究和知识传授有效地结合,《涉港澳台区际私法》尽可能地采取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力求达到以“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为内容,对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个法域的民商事领域的相关立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相互合作的成果提供客观、简明且全面的介绍与分析,并力求构建全新的《涉港澳台区际私法》基本体系、原则、概念以及体例。

作者简介

冯霞,1964年3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国际法学会理事、台北大学亚洲问题研究中心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两岸四地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l98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后留校任教至今,主要教学与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涉港澳台区际私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等。曾于1992~1995年赴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交流学习。2010年3月~5月赴台湾大学、台湾玄奘大学做访问学者。主要著作有:《中国区际私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国际民商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案例重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先后在《国际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国际法学论丛》、《国际私法学论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玄奘大学学报》(台湾)、《法制日报》、《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经济与法制》、《国际法评论》、《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等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与教学改革论文30余篇。其中主要代表论文有“中国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我国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兼评《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识别理论在中国区际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我国内地区际民商事送达制度司法探索”、“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原则——兼评我国相关立法及立法建议”、“中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法律问题探究”、“中国区际私法中反致制度研究”等。此外,主持并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近10项。

书籍目录

总论篇 第一章区际法律冲突 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 第二节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与种类 第三节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第四节区际法律冲突协调解决典型模式之比较 第二章区际私法 第一节区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区际私法的源流 第三节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章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概念及适用性的界定 第三节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范围 法律适用篇 第四章涉港澳台区际法律冲突 第一节涉港澳台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第二节涉港澳台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解决原则与模式 第五章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概述 第一节我国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的历史 第二节涉港澳台民商事法律的构成与特征 第三节涉港澳台民商事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第六章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相关制度之运用 第一节识别 第二节反致 第三节法律规避 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域外法之查明 程序篇 第七章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途径 第一节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争议的界定 第二节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途径——协商 第三节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途径——调解(ADR) 第八章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途径——仲裁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我国内地仲裁制度 第三节香港地区仲裁制度 第四节澳门地区仲裁制度 第五节台湾地区仲裁制度 第六节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 第九章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途径——诉讼(一) 第一节涉港澳台之司法制度 第二节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 第三节涉港澳台之律师制度 第十章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途径——诉讼(二) 第一节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之送达 第三节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之调查取证 第四节涉港澳台区际民商事法院判决之相互认可与执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胡伯在其著作《论罗马法和现行法》中提出了著名的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三原则:①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域内施行并约束其全体臣民,而绝不行于域外;②一个国家的臣民是所有那些在其领域内的人,而不论其是常住还是暂居;③根据礼让,国家主权者承认他国的业已在其国内适用的法律到处保持其效力,但以不因此损害另外的主权者或其公民的权力和权利为条件。在这三个原则中,前两个原则强调了主权和法律的属地性,后一个原则阐明了适用外国法的根据和限制,同时提出了国际礼让的原则,前两个原则是后一个原则的基础。这三项原则可以说是国际礼让说的主要内容,毫不夸张地说,它是荷兰“法则区别说”的国际化。 “国际礼让说”的出现,反映了学者们从注重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转向更注重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标志着学说法形式的国际私法的开始,预示了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将像兄弟般地在法律大家庭中并肩成长并成熟起来。到18世纪,“法则区别说”在法国、德国等国仍然产生着影响。 (二)18—19世纪后期国际私法迅猛发展与区际冲突法的并存 随着国际交往的范围日益扩大,在区际冲突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私法迅猛发展,并很快出现在制定法中。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率先规定了国际私法规范。从这两个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的内容来看,它们受“法则区别说”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随后的19世纪中,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带动下,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1829年的荷兰王国《民法总则》、1851年的智利《民法典》、1853年的苏黎世《州民法典》、1856年希腊《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71年的阿根廷《民法典》等,都含有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规定。总之,从18世纪开始到19世纪后期以前,在欧洲大陆,由于新兴的国际私法蓬勃发展,又由于法国、荷兰等国的法制从不同走向统一,区际私法受到学者和立法的忽视,区际私法为国际私法发展的浪潮所淹没,上述各法典中都只有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便可证明这一点。 但是,在19世纪后半叶,瑞士和德国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仍很突出。瑞士先后在1862年、1876年、1887年的三个法律草案中拟定了区际冲突法规范,可惜这三个法律草案未被采纳。从1871年到1900年,德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其邦际法得到相应发展。而且,在这一时期内,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区际冲突法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英国,尽管现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将区际冲突法和国际冲突法等同起来,但早先其区际冲突法的发展是其国际冲突法发展的先导。早在1607年,英格兰即有判例基于外国法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自17世纪末,英格兰法院有时在肯定自己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拒绝适用英格兰法,而适用行为地法和所在地法。18世纪末,主要由于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关系,冲突法问题才开始在英格兰法院中突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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