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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上的占有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  

译者:

于子亮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普通法上的占有》讨论普通法上的占有制度和理论。主要内容如下:1.占有的基本概念、要素和规则。《普通法上的占有》包括对普通法上占有词语使用情况的分析、占有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及普通法上承认的一些关于占有的基本规则。2.占有的性质。关于占有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作者就普通法做出分析。3.占有的转移。包括占有的取得和丧失、交付和法定移转。此外,还涉及象征交付、错误交付等具体问题。4.占有和所有权。分析占有与所有权的关系,包括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以及占有推定所有权等问题的探讨。

作者简介

作者:(英国)弗雷德里克•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 译者:于子亮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1845—1937),英国法学家。与梅特兰合著《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史》,在合同法和侵权法方面著有经典作品,并对普通法、罗马法和大陆法均有研究。 于子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领域为民法、私法史。

书籍目录

作者序 波洛克生平简介 第一部分导论 1基本概念 2术语 3事实占有的事实和精神要素 4法律占有 5规则 第二部分占有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占有的性质 1占有的证据:土地 2占有的证据:动产 第二章占有的转移 3占有的取得和丧失 4土地的交付 5动产交付 6部分交付和所谓象征交付 7通过承认(attomment)进行的动产交付 8错误交付 9未经同意的占有变更 10依据权利进占或夺取 11依据法律进占或夺取 12为真正所有人的利益而占取 13不法进占或夺取 14被逐出土地 15强占概念的人为延伸 第三章占有和所有权 16占有人的权利 17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 18动产错误交付的后果 19通过重新取回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词汇对照表 译者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关于此点,我们首先看到,虽然边沁打算探究这些与事实占有(与法律占有相区分)有关的问题,就法律而言,这些问题并不重要且无法回答,除非与法律意义上的占有有关;而且,那些他为之寻求答案的法律规则确实涉及法律意义上的占有。实际上,边沁任由自己从占有的“自然”含义滑向“法律(civil)”含义。其次,值得就边沁所举的例子试着给出普通法上的回答。工厂一例是不动产问题,并且,与其他可能举出的例子相比,恰好比较简单。占用之人如果是我的承租人,他便拥有占有。如果他是我的合伙人,我们共同占有,除非我让他单独租赁。他是承租人、仆人或合伙人,这是一个首先应予回答的事实问题。 旅馆一例,在第一种情形下旅馆主人作为其客人的受寄人(bailee)占有这捆东西。若陌生人只是摸一下这捆东西,他们并未取得任何占有,但是,如果其中一人占据这捆东西,并意图排除所有人或他自己之外的其他人,他即取得占有。旅馆主人过来主张也无济于事,除非他再取回这捆东西或者占据者(taker)放弃。搬运工在旅馆主人占有时返回,如果旅馆主人同意,这将终止旅馆主人的占有;但是,当这捆东西被他人占据并保留时,搬运工返回也无济于事,除非他再取回或占据者放弃对这捆东西的占有。 写字桌一例需要更多的信息。如果它是可移动的家具,在租给书记员的房间里,它便由书记员占有(Meeres’Case,1669;I Show.50),里面的所有东西也是这样。


编辑推荐

《普通法上的占有》是一部合集,而非合著。 编者弗雷德里克•波洛克旨在表明英国法权威中存在相当一致的规则体,而不在于展示这些规则的全部适用情形,或试图对英国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体系进行比较,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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