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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研究

王志亮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志亮  

页数:

541  

前言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两千年前儒家经典《大学》即倡言“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其意即蕴涵着彰扬学术、探索真理。而《中庸》论道,“博学之、慎思之、审问之、明辨之、笃行之”,则阐释了学术研究的治学精神以及达到真实无妄境界的必由之路。因此,从对世界历史进程的审视与洞察来看,社会发展、科学昌明、思想进步,从来都离不开学术科研力量与成就的滋养与推动。  大学是国家与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而科学研究的水平则又体现了大学的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是一所现代大学的重要标志。因此,一个大学的学术氛围,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引导着学校的科研状态,而且渗透和浸润着这个大学追求真理的精神信念。这正如英国教育思想家纽曼所言,大学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与发现、实验与思索的高级力量,它态度自由中立,传授普遍知识,描绘理智疆域,但绝不屈服于任何一方。  大学的使命应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是学术和人才。因此,大学应成为理论创新、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应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上海政法学院是一所正在迅速兴起的大学,学院注重内涵建设和综合协调发展,现已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语言学等学科专业。学院以“刻苦、求实、开拓、创新”为校训,这既是学校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上政学术精神的象征。

内容概要

本书梳理并阐述了外国刑罚的发展轨迹及其功用.监狱的演化发展及其职能作用,突出处理犯罪的措施方法绝非唯一性而具有多样性的发展倾向。由此引发对犯罪问题的深刻反思:刑罚的目的,究竟是预防犯罪,还是在应付犯罪。实际上,刑罚只是为犯罪人规制了一个有别于守法公民的生活环境,并使其最终回归自由社会。 本书强调对外国刑罚执行制度问题的理性分析,对外国刑罚执行制度应全面看待,切忌片面化;强调外国刑罚执行制度问题的实践检验,用事实说活,实事求是地呈现外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实际状况。

作者简介

王志亮男,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学专业,获硕士学位。现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讲授刑法学、监狱学基础理论、中国监狱史等课程,侧重刑事一体化和刑罚方面的研究。参与1995年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中外监狱行刑制度比较》、1996年司法部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现代世界监狱》、1997年司法部第一批部级科研课题《现代化文明监狱问题研究》、2001年教育部重点课题《刑法学教学改革教程》、2003年司法部重点课题《监狱工作法制化、社会化、科学化研究》,发表文章115篇。
《罪犯改造过程方法论》(副主编,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新编法理学》(副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监狱学基础理论》(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中国监狱新论》(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刑法分则案例教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美国、英国监狱暴乱及对策》(专著,文联出版社2004年版)、《外国刑罚执行制度概要》(专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美国监狱百科全书》(译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外国刑罚执行制度发展简史 一、奴隶制国家的刑罚执行 二、封建制国家的刑罚执行 三、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刑罚执行 四、当代美国的行刑实践第二章 联合国的刑罚执行规则 一、联合国在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领域的作用 二、国际行刑会议简况 三、联合国的行刑规则第三章 刑罚与行刑立法 一、刑罚理论 二、刑罚体系 三、刑罚功能 四、刑罚个别化 五、行刑立法第四章 监狱执行刑罚的指导原则 一、监狱 二、罪犯 三、监狱执行刑罚的指导原则第五章 监狱行刑制度 一、监狱行刑效力与行刑原则 二、监狱行刑程序制度与行刑变更制度 三、刑罚消灭第六章 罪犯监管制度 一、安全警戒防范制度 二、罪犯分类制度 三、累进处遇制 四、生活卫生管理 五、诉冤制度第七章 罪犯矫正教育制度 一、罪犯矫正教育概述 二、文化教育 三、职业技术教育 四、宗教教诲 五、心理矫治 六、社会生活教育第八章 罪犯劳动制度 一、罪犯劳动的历史沿革 二、罪犯劳动的性质与功能 三、罪犯劳动的组织实施第九章 特殊犯人群体的行刑管理 一、未成年犯的行刑管理 二、女犯的行刑管理 三、老年囚犯的行刑管理 四、艾滋病囚犯的行刑管理 五、死刑囚犯的行刑管理第十章 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二、缓刑犯的社区矫正制度 三、假释犯的社区矫正制度 四、开放式处遇制度 五、限制自由刑制度第十一章 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 一、社会保障制度 二、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概念 三、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根据 四、出狱人社会保护的内容第十二章 外国刑罚执行的新发展 一、加拿大的《青少年刑事司法法》 二、英国重新架构刑罚体系并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三、2005年美国联邦监狱局的行刑实践 四、新加坡监狱行刑制度的新发展 五、2006年日本颁布实施《刑事设施及服刑者处遇法》 六、恢复性行刑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外国刑罚执行制度发展简史  世界范围内,自古以来,刑罚就是国家制裁犯罪的强制性措施。从国家形成以来,在国家社会性质的纵向时间维度上,人类社会普遍经历了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无疑,人类社会制度性质的发展变迁,给作为国家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刑罚执行制度的历史发展变迁,勾勒出了时间流程的脉络轮廓。当然,外国刑罚执行制度发展的历史流程,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而是呈现为犬牙交错的状态,展示了曾经存在过的历史刻痕。  一、奴隶制国家的刑罚执行  (一)奴隶制国家的刑罚执行简况  人类度过漫长的原始社会后,就进人了奴隶制社会时期。在奴隶制文明中,一定区域聚落中已有几个相互联系的拥有相当人口数的城镇、集镇或城市,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文字,已有纪念性的建筑遗迹和进行仪典活动的中心场所,这些都是考古界和古代史学界衡量文明产生的标志①。由此来看,最早的奴隶制文明中心是古代埃及、古代巴比伦、古代印度、古代希腊,加上古代中国号称世界五大文明发祥地。除了古代埃及法律、古代巴比伦法律、古代印度法律之外,不能不提及的还有古罗马法。这些奴隶制文明国家设置了管理社会的国家机关,颁布了法律,经济统计、行政管理、文化活动更加有序,出现了统治阶级,神庙、仪典场所、城防工事、监狱等发挥着压迫和统治人民的作用,刑罚执行成为国家的惯常公务。“刽子手们得到指示,要把各类死刑作为观赏节目来执行,过程拖得越长越好。”  古代埃及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文明古国之一,公元前4000年前后开始出现了法律制度②,法律涉及阶级关系、政治制度、民法、刑法等基本内容。法律规定,违反宗教祭祀规则,捕杀祭天的禽兽,不遵守“天书”设定的医疗章程等,都是重大刑事犯罪。刑事犯罪中最严重的是国事罪,制裁犯罪的刑罚方法有生命刑、肉体刑、自由刑、劳役刑和耻辱刑等,已经禁止了血亲复仇。对欺诈、盗窃、伪造印章和货币、私制度量衡的犯罪,处以损害肢体的肉体刑。对违反誓言、杀人、诬告犯罪,处以死刑,对杀父的罪犯,处以凌迟或火烧死的死刑。对犯国事罪的罪犯,不仅处死后将其尸体抛入河中,而且还实行株连。执行死刑的方法很多.肉体刑执行方法内容有割手、割鼻、割舌、割耳、割生殖器等,耻辱刑的执行方式之一是把犯罪人绑在行刑架上游街示众。自由刑的执行是由监狱完成的。此外,监狱还用来囚禁俘虏、奴隶。  古代巴比伦也诞生了最早的法律文明,以《汉穆拉比法典》闻名全世界。《汉穆拉比法典》是古代巴比伦的主要法典,是世界上流传至今保存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机构、君主专制制度,土地国有制度与土地有限私有制度,债权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刑法,诉讼制度。规定的刑罚措施主要有生命刑和肉体刑。生命刑的执行措施主要有火焚、水溺等,肉体刑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挖眼、割耳、割舌、割乳房、断指等。希伯来法是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国家③的全部法律的总称,其主要渊源是《摩西五经》。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刑法、诉讼制度,规定的刑罚主要有生命刑和肉体刑,肉体刑的执行具体分为针对五官的伤害法和针对肢体的伤害法。《摩西律法》强调同害复仇原则,如发生殴斗造成伤害规定“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6世纪的古印度奴隶制时期创造了辉煌的古印度法,包括婆罗门教法、佛教法和国王的敕令。古印度法的大体内容包括种姓制度、所有权、债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刑法、诉讼制度。规定的刑罚主要有生命刑和肉体刑,生命刑的执行方法主要有火刑、热油刑、尖棒串死刑、溺死刑等,肉体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断舌、断手、断肢、断脚、切除两唇、切除阴茎、烧红刺刀穿口刑、肛门刑等。①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在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9世纪的荷马时代,希腊全境形成了城邦国家和城邦法律,所有的城邦法律统称为古希腊法,其中以雅典法最具代表性。雅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结构、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制度等。常用的刑罚措施主要有死刑、肉体刑、耻辱型、自由刑、流刑、财产刑等。肉体刑的执行措施有鞭笞、烙印等,自由刑的执行方式有剥夺自由、出卖为奴等,其中剥夺自由是由监狱负责执行的。  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创造了辉煌的文化。古罗马文化对世界的最大贡献当属法学②,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渊源繁多,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③,对后世欧美各国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④。罗马法是指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某种角度上,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私法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法律”,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等规范;“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内容包括共和宪政制度、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规范。罗马法中的公法规定的刑罚有生命刑、肉体刑、劳役刑、监禁刑、流刑、财产刑等,生命刑的执行方法有砍头、绞死、钉十字架、烧死、让野兽咬死等,劳役刑的执行方法有强制在矿山劳动、罚做奴隶、强制为公众劳作等。  (二)奴隶制国家的刑罚执行特征  由于历史的久远和人类文明发展水平的制约,保存下来并展现给我们的外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国家刑罚执行的史料本身就非常稀少,即使考古发掘的资料再丰富充其量也只是挂一漏万。尽管如此,这也给我们了解研究外国奴隶制国家的刑罚执行的一般特征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基于零星的历史资料,从犯罪与制裁的对应角度上讲,死刑的执行、肉体刑的执行、耻辱刑的执行与奴隶制国家的形成、法律的出现是同步的。由于奴隶制社会与原始社会有着直接过渡的天然联系,因而在采取的刑罚方面不可避免地带有原始社会的某些习俗痕迹。  第一,刑罚执行具有宗教色彩。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普遍依赖自然界,对自然现象的祭祀仪式逐渐演变成了原始宗教,对陌生东西的恐惧在原始宗教中占有一定分量。一位年老的爱斯基摩巫医对探险家努德?拉斯马森说:“我们不是相信,而是害怕。”①奴隶制社会把原始宗教改造成国家宗教,在统治上其欺骗性就更巧妙了,“君权神授”,“替天行刑”令人无可非议。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是刻在玄武岩圆柱上的,这根石柱上端刻着汉穆拉比王由太阳神亲手授予他“权标”的浮雕,以示神意的具体化、法条化。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则以神话的内容充斥篇幅,法典的条文以摩奴与众大仙的问答形式出现。其他奴隶制国家也是如此,声称刑罚是神意报应,把违反宗教方面的犯罪作为惩罚的重点。  第二,刑罚执行具有不平等性。奴隶制社会时期,基于奴隶是一种“会说话的工具”的观念,在任何事情上都不把奴隶与其他人同等对待,刑罚适用、执行上同样如此。根据《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刑罚的轻重除与罪行大小有关外,还与犯罪人和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有密切关系,对自由民、被征服者的刑罚较轻,对奴隶的刑罚较重。《摩奴法典》的规定就更加明显了,奴隶主贵族犯罪,高级种姓的则免于刑罚,通常只被罚款,除非是反对统治集团的犯罪,才施以刑罚。古罗马的刑罚充分体现了阶级的不平等,奴隶主可以像处置其他财产一样处置奴隶,甚至残害他们的生命,根本不是什么犯罪;但奴隶若侵害国家或奴隶主的利益,便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第三,刑罚执行具有残酷性。由于奴隶主惧于阶级矛盾的激化,奴隶制国家普遍以对付敌人、动物的杀戮手段对付犯罪人,因而刑罚极其残酷,普遍地以生命刑、肉体刑为主要刑罚手段。不仅把死刑的适用范围居于刑罚之首,而且执行死刑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例如绞刑、斩首、车裂、四马分尸、活埋、火焚、水烹、油煎等等,滥施酷刑。肉刑的执行方式同样极其残酷,包括断手、刖刑、剜眼、割耳、割舌、宫刑等。《汉穆拉比法典》中,死刑适用的范围广泛,直接处死的规定就有30多条,死刑的处罚手段极其残酷,溺死、烧死、刺杀、绞死是经常使用的行刑手段。《摩奴法典》规定,欠债不还和偷窃是严重罪行,应处以重刑,甚至死刑。古罗马的刑罚以对犯人实行肉体折磨及精神虐待为目的,有的死刑先用鞭打出血后再用袋子将犯人与狗、鸡、猴装在一起投入大海,有的死刑先施以笞刑、拷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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