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经济法教程
2006-9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刘永宝
522
532000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强化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管理,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的经济立法不断完善。为及时反映新的经济立法内容和精神,并突出其实用性,我们组织编写本书。 针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变化,本书在编写过程中,适时地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或补充,如《公司法》、《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等。但由于条件所限,本书的编写仍然存在着不足。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二章 公司法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六章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第七章 破产法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价格法第十二章 广告法第十三章 专利法第十四章 商标法第十五章 合同法第十六章 证券法第十七章 票据法第十八章 银行法第十九章 保险法第二十章 税法第二十一章 会计法和统计法第二十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二十三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章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章 环境法第二十六章 劳动法第二十七章 社会保障法参考书目
版权页:(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关系方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有不同的侧重,从而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行政法可以说是以权力为本位,当然也包含对权力的制约,它是以行政权力的设置和制约为核心,强调通过上下隶属的行政体系,主要依靠命令服从的机制进行调整。民法传统上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对政府、社会等任何集体及其利益都持怀疑和警惕的态度,强调人人生来平等,享有平等的能力和自由。这种在反封建斗争中形成的基本理念曾对历史发展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它仍然是推动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在微观经济领域有很大的激励和动员作用,能够调动个人也就是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保护社会个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相对国民经济整体和运行的全过程而言,个人权利本位有着相当大的局限性。这是因为,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的社会化已经使企业等社会组织在市场活动中充当着主体和主导的角色,个人的地位和权益往往不得不屈居于社会组织之下;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现代国家基于经济社会化要求所形成的社会意志和利益,已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经济生活当中。社会和法律要求个人权益在同依法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权力发生冲突时,社会整体利益必须优于个体及其权利,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的全局来说,民法只能是基础法,而不是起主导作用的法律。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常常孤立地强调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忽视甚至无端对抗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往往片面强调权利和自由,忽视对社会组织团体、国家和社会承担的责任。这样,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就需要形成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并建立完备的经济法体系来协调好个人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实用经济法教程(修订第2版)》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