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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吴建斌,朱娟 编著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

2010-2  

出版社: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

吴建斌,朱娟 编著  

页数:

260  

Tag标签:

无  

前言

近年,除了全国各个经贸类院系普遍开设国际商法必修课之外,不少法律院系也陆续设置了同名选修课程,不同版本的《国际商法》教材应运而生。我们受邀编写本教材时,主要考虑如何针对不同知识背景的学生,既避免与法律院系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课程的交叉和重复,又做到让修习过《进出口业务》、《国际海上运输和保险》、《国际结算》的经贸类专业学生获得新的知识,并且加强其实践性和应用性,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基于此,本教材力图体现以下几个特色:第一,在国际商法基本理论与规则的讲解与梳理上,既进行适当的拓展,又避免长篇大论,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第二,每章以经典或者最新案例引出问题,在介绍各章一般知识的基础上,再围绕案例中的重要知识点展开分析探讨,做到理论和实践相融合,具体和一般相呼应;第三,尽可能反映国内甚至国际上有关国际商法的立法、司法、理论研究等的最新动态与最新成果,如有关国际商事组织法的内容、UCP600的新规则等;第四,考虑到本教材容量的限制,还有大量专业知识无法进行全面详尽的介绍,我们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整理出参考文献附后,以便于读者扩展学习。本教材由吴建斌与朱娟共同合作编写完成。其中,前言、绪论及组织法部分主要由吴建斌编写,交易法的内容则主要由朱娟编写,最后由吴建斌审阅定稿。正如金无赤金、人无完人一样,一本教材即使当作艺术品那样编写制作,也难免存在讹误瑕疵,还望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不断更新完善。

内容概要

本书立足于国际商事交易所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内容。同时吸收、借鉴国际商法学科及商事交易实践发展的最新动态,并注重学习的趣味性和可读性,在阐释理论的同时注重实例讨论。此外,本书还配有专门的习题集和教学PPT,方便读者学习使用。  本书适用于各类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的本专科学生、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对国际商法有兴趣的读者。

书籍目录

前言 绪论  [绪论要点]  [导入案例]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思考与练习]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本章要点]  [导入案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合伙   第三节 公司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思考与练习] 第二章 商事代理法  [本章要点]  [导入案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   第三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四节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思考与练习] 第三章 商事合同法  [本章要点]  [导入案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合同的担保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思考与练习]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本章要点]  [导入案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违约及其补救方法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节 产品责任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思考与练习]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本章要点]  [导入案例]   第一节 海上运输   第二节 铁路运输与航空运输   第三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思考与练习]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本章要点]  [导入案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节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保险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思考与练习] 第七章 国际结算法  [本章要点]  [导入案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结算工具   第三节 结算方式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思考与练习]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本章要点]  [导入案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第三节 仲裁协议与仲裁庭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本章小结]  [关键概念]  [思考与练习]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2000年3月1日,王延芬与任万利在企业买断改制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任万利任厂长,王延芬任副厂长,合作经营管理企业辽宁档案设备厂,共担风险,共同受益;(2)双方按6:4的比例分成,原则上包括工资、奖金、分红等全部所得;(3)任万利负责企业全面工作,主管销售、技术部、财务工作,王延芬负责主管经营管理、工程部、供应部、质保部、办公室及后勤等工作;(4)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按6:4各自享有与承担;(5)合作是共同的,单方提出撤出时,不分出红利。协议签订后,双方一直能够按约履行。2001年9月11日,任万利因交通肇事死亡,王延芬受重伤入院。王敬袖、任伟以任万利的继承人身份进入辽宁档案设备厂。王敬袖在未经王延芬同意的情况下,自封为企业的厂长,并在厂内张贴公示,将王延芬开除出厂,并将王延芬保管的公章等抢走,为此王延芬诉至法院。诉讼中该企业资产经评估与审计确定,截至2002年6月30日,资产总额为886 269.90元,负债总额为1 137 340.16元,净资产总额为一251 070.26元。一审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延芬与任万利在企业创办之初,虽未正式签订合伙协议,但俩人却以合伙的方式进行了资金及设备的投入,并在转制后以“合作协议”的书面形式加以补充和确认。当时登记为集体以及后来的联营并不影响其合伙的实质,并且买断资金由企业财产支付,实际上也是王延芬与任万利共同买断。在法律尚无对隐名合伙关系企业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确定装具厂为合伙企业、原告王延芬为隐名合伙人的地位。现合伙人之一任万利已死亡,属于当然退伙,并进行清算。该厂经过评估与审计,资产为负数。鉴于原告王延芬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任万利的继承人即本案的二被告入伙,也不要求二被告承担合伙期间的亏损,应判决辽宁档案设备厂为原告王延芬独自所有,并承担该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故判决:(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辽宁档案设备厂的全部资产归原告王延芬所有并独立经营。截至2002年6月30日前的债权债务均由原告一人承担;(2)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退出辽宁档案设备厂,并将该厂的所有经营手续及各类公章、账簿等交还给原告;(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王敬袖不服,以辽宁档案设备厂是任万利个人出资购买的、王延芬诉讼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予以改判。王延芬请求维持原判。任伟支持王敬袖的请求。二审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敬袖关于辽宁档案设备厂是任万利个人买断的、被上诉人王延芬不是合伙人之主张与事实不符,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任万利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当然退伙。上诉人王敬袖、原审被告任伟只对任万利在辽宁档案设备厂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上诉人王敬袖、原审被告任伟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获得经营权,而王延芬与任万利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对合伙人死亡后的权利没有约定,合伙人王延芬不同意上诉入王敬袖、原审被告任伟入伙,因此,上诉入王敬袖、原审被告任伟提出其享有辽宁档案设备厂经营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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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学校订书,选择网购。便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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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很好,很不错的哦,价格有些贵


书本的页面全是粘在一起没割开的 要自己拿剪刀一页一页剪开 气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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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上学期的教科书,整体来说,很赞!是我看了商法中既简洁又不那么简洁的一本书,是教科书的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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