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23法域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胡德胜 译 郑州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3  

出版社:

郑州大学出版社  

作者:

胡德胜 译  

页数:

250  

译者:

胡德胜  

前言

  本书是译者所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环境用水法理创新和应用研究”(06BFX028)和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  环境问题成为一项国际性关注事项的标志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通过。生态学的发展,使人类已经认识到:保护环境的实质核心是保护生态系统,特别是保护地球上的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保护地球整体生态系统的重要过程。这或许正是我国目前在法律与政策文件中更多使用“生态环境”一词的科学动因。水是生命之源,所有生物离开了水就无法生存,健康的生态系统需要最低数量和适当质量的水。因此,生态环境用水是一个涉及遵循自然和科学规律,关系到国家现代化建设中战略性和前瞻性、事关全局性成败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在法律与政策上研究生态环境用水的法理和应用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可持续发展法律法规的目标的必然要求。  我们处于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国是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的诸多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适格履行国际义务,既需要立足于自然科学理论,又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子云:“三人行,必有吾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内容概要

健康的生态系统需要最低数量和适当质量的水。保障生态环境用水是一个涉及遵循自然和科学规律,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重大课题。本书选译了境外23个法域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法律与政策,涉及法域众多,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本书可供法学、政府管理、水利科学和英文翻译等方面的有关人员使用。

作者简介

胡德胜,男,汉族,1965年出生,河南卫辉人,法学学士(北京大学,1988),哲学博士(英国邓迪大学,2005),博士后(英国邓迪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师,律师,仲裁员。善于从法、经济和自然科学的融合角度研究问题,主要研究方向和领域有国际法和比较法,环境、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律与政策,民商经济法。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出版中文和英文著作10余部,在Water Policy、University of Denver Water Law Review、《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期刊上发表中文和英文论文30余篇,曾为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富水法域篇第1章 加拿大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加拿大《1985年环境部法》节译 第二节 加拿大《1970年水法》节译 第三节 《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节译 第四节 加拿大《1987年联邦水事政策》节译 第五节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水法》节译第2章 芬兰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芬兰宪法》节译 第二节 芬兰《2004年水资源管理法》节译 第三节 芬兰《1961年水法》节译 第四节 芬兰《1996年自然保育法》节译第3章 密歇根州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1963年密歇根州宪法》节译 第二节 《大湖区宪章》节译 第三节 密歇根州《1994年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节译第4章 爱沙尼亚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爱沙尼亚宪法》 第二节 爱沙尼亚《水法》第5章 俄罗斯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节译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节译 第三节 《2006年俄罗斯联邦水法典》节译第6章 巴西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节译 第二节 巴西《1981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节译 第三节 巴西《1997年国家水资源政策法》节译 第四节 巴西《2000年水事局法》节译第7章 印度尼西亚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1945年印尼宪法》节译 第二节 2004年《水资源法》节译 第三节 1997年《环境管理法》节译 第四节 1991年《河流法规》节译 第五节 1991年《湿地法规》节译第8章 马来西亚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马来西亚《1920年水法》节译 第二节 马来西亚《1974年环境质量法》节译 第三节 马来西亚《1980年国家公园法》节译第二编 中等法域篇第9章 密西西比州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1972年密西西比州法典》 第二节 《1972年密西西比州法典》 第三节 《1972年密西西比州法典》第10章 塔斯马尼亚州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1999年水管理法》节译 第二节 《水管理政策(2001年第l号):生态环境用水》节译第11章 英国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英国《1989年水法》节译 第二节 英国《1990年环境保护法》节译 第三节 英国《1991年水资源法》(2003年修改)节译 第四节 英国《2003年水法》节译第12章 保加利亚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节译 第二节 保加利亚《2002年环境保护法》节译 第三节 保加利亚《1999年水法》节译第13章 乌克兰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1996年乌克兰宪法》节译 第二节 乌克兰《1995年水法典》节译 第三节 《关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和确保环境安全的乌克兰国家政策原则指南》节译第14章 墨西哥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墨西哥合众国宪法》节译 第二节 墨西哥《1992年国家水法》节译第15章 土耳其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1982年土耳其宪法》节译 第二节 《1983年环境法》节译 第三节 《1953年国家水力工程总局建立及其职责法》节译 第四节 《1960年地下水资源法》节译 第五节 《1988年水污染管制条例》节译第三编 缺水法域篇第16章 加利福尼亚州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加利福尼亚宪法》节译 第二节 《加利福尼亚水法典》节译 第三节 《加利福尼亚自然与风景河流法》节译 第四节 《加利福尼亚垂钓和娱乐法典》节译第17章 南非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节译 第二节 《南非新水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节译 第三节 1997年《南非国家水事政策白皮书》节译 第四节 南非《1998年国家水法》节译第18章 南澳大利亚州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1994年水事改革框架》节译 第二节 1996年《关于生态系统用水供应的国家原则》节译 第三节 2004年《关于国家水资源行动计划的政府问协议》节译 第四节 《2004年自然资源管理法》节译 第五节 《自然资源管理规划(2006年)》节译第19章 乌兹别克斯坦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节译 第二节 《1993年水体和水体利用法》节译 第三节 《1992年自然保护法》节译 第四节 《1993年特别自然区域保护法》节译第20章 捷克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捷克《水法》节译 第二节 《拉贝河保护国际委员会协定》节译第21章 印度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印度宪法》节译 第二节 印度《1986年环境(保护)法》节译 第三节 印度《2002年国家水政策》节译 第四节 印度《2005年地下水开发和管理的监督与控制示范法》节译第22章 肯尼亚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1968年非洲自然及自然资源保育公约》节译 第二节 《2003年非洲自然及自然资源保育公约》节译 第三节 《2002年水法》节译 第四节 《1976年野生动物(保育和管理)法》节译 第五节 《1999年环境管理和协调法》节译 第六节 《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条例》节译第23章 津巴布韦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第一节 《津巴布韦宪法》节译 第二节 《1968年非洲自然及自然资源保育公约》节译 第二节 《2003年非洲自然及自然资源保育公约》节译 第四节 《2003年水法》节译 第五节 《2002年环境管理法》节译 第六节 《1975年公园和野生动物法》节译

章节摘录

  第13条 家庭生活用水  (1)饮用水是指用于饮用、准备食物以及其他家庭生活需要的用水。在供应不足,不能满足全体人民、医疗以及教育机构的饮用和准备食物用水的情形下,地方政府可以限制饮用水的使用。  (2)饮用水的质量、需求控制和水质分析方法应当由环境部的法规规定。  (3)为了满足饮水或食物准备或者其他家庭生活消费的用水需求,根据水体的一般利用程序或特别利用程序,人人有权使用地表水、海水或地下水。  (4)用于或即将用于饮用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质和控制要求应当根据社会事务部的法规而建立,同时考虑到生产饮用水的水处理方法。  (5)特别用水户抽取饮用水的,应当自费检查水质是否符合本条第2、第4款对水质的规定。  (6)特别用水户有权对水进行处理和生产、销售饮用水。  (7)本法实施期间,由地方政府所有或占有的、水道或固定水体上的商业饮用水取水区不需要取得该水体所有人的同意或者与之订立合同。为了地方政府利益,用于控制取水和水体保持的特别用水权应当建立。  (8)地方政府委任的拥有取水权的人应当根据本条第7款实现权利并履行义务。水体所有人不应当基于用水权的使用收费或妨碍这些权利的行使。  (9)环境部应当批准由饮用水取水区变为取水区的水体名单  第15条 纳污水体的使用  (1)将污水排放进水体是水的特别利用。  (2)根据中央政府设立的程序,污水可以排入水体中;该程序应包含将污水排放至水体的要求以及检查这些要求是否被满足的措施。  (2a)水的特殊使用人将自费实施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措施。  (3)公共健康被或可能会被危害、或者环境被破坏的,监督机构或地方政府应当暂停污水的排放。  (4)水体或部分作为污水接收者的水体的目录由环境部根据它们对污染的敏感度批准。


编辑推荐

  《23法域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选译了境外25个法域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法律与政策,涉及法域众多,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23法域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可供法学、政府管理、水利科学和英文翻译等方面的有关人员使用。健康的生态系统需要最低数量和适当质量的水。保障生态环境用水是一个涉及遵循自然和科学规律,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重大课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吊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23法域生态环境用水法律与政策选译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