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客体论
2010-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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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① 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诉讼法学文库2010:刑事诉讼客体论5》对大陆法系诉讼客体理论进行了细致梳理,揭示并澄清了其本来面目及应有功能,并结合我国特定的诉讼理念、诉讼模式和相关制度,从概念认识、原理阐释与制度完善等层面,对我国刑事诉讼客体理论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张小玲,1976年生,安徽省铜陵市人。1994年至2001年就读于安徽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曾在《政法论坛》、《法商研究》、《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出版合著、参著多部。
录第一章 刑事诉讼客体的概念第一节 大陆法系关于刑事诉讼客体概念的诉讼理论及其评析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诉讼理论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诉讼理论之比较与评析第二节 我国关于刑事诉讼客体概念的传统理论探析——我国民国时期相关诉讼理论及其评析一、我国民国时期相关诉讼理论二、我国民国时期相关诉讼理论之评析第三节 我国关于刑事诉讼客体概念的现代理论述评一、我国相关诉讼理论之现状二、我国相关诉讼理论之评析第四节 界定我国刑事诉讼客体概念的方法一、我国既有的概念研究方法:语词分析法二、我国既有的概念研究方法的反思:语源考察与语境分析的缺失三、我国既有的概念研究方法的改进:语源分析法与语境分析法的引入第五节 我国刑事诉讼客体的内涵一、客体的内涵二、我国刑事诉讼客体的内涵第六节 我国刑事诉讼客体的外延一、对我国刑事诉讼客体外延的宏观分析二、我国审前程序诉讼客体之外延三、我国审判程序诉讼客体之外延第二章 刑事诉讼客体的识别——单一性与同一性第一节 单一性与同一性的概念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诉讼理论及其评析二、我国刑事诉讼客体单一性与同一性的概念第二节 单一性的认定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诉讼理论与实践二、我国刑事诉讼客体单一性的认定第三节 同一性的认定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诉讼理论与实践二、我国刑事诉讼客体同一性的认定第三章 刑事诉讼客体的变更——以公诉变更为视角第一节 刑事诉讼客体变更的概念及其价值分析一、刑事诉讼客体变更的概念与方式二、刑事诉讼客体变更的价值与功能第二节 刑事诉讼客体变更的比较法考察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与实践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第三节 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及其改革与完善一、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我国相关立法的改革与完善第四章 刑事诉讼客体视野中的案件单位原则第一节 案件单位原则的含义一、案件单位原则的提出——日本案件单位说与人单位说的争论二、案件单位原则的含义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相关诉讼理论与实践一、日本相关诉讼理论与实践二、德国相关诉讼理论与实践第三节 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及其改革与完善一、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我国相关立法的改革与完善第五章 刑事诉讼客体视野中的诉审同一原则第一节 诉审同一原则及其理论基础第二节 两大法系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及其评析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与实践及其评析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及其评析第三节 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及其改革与完善一、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我国相关立法的改革与完善第六章 刑事诉讼客体视野中的禁止重复追诉原则第一节 禁止重复追诉及其理论基础一、大陆法系国家:诉讼系属的效力与既判力理论二、英美法系国家: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第二节 国外关于禁止重复追诉的立法与实践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与实践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第三节 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及其改革与完善一、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我国相关立法的改革与完善参考文献后记
平场博士认为,单一性和同一性的区别表现在:单一性是将已经认定的事实,即起诉书所记载的原诉因的存在作为前提,在此之上附加新事实,即追加诉因而产生的问题;而后者是在对已认定的事实即原诉因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否定的基础上,代之以新的事实,即新的诉因事实而产生的判断。具体而言,平场博士认为,“公诉事实的同一性”是一个机能概念,也就是说,它仅仅是作为“诉因变更的界限”而存在,并非诉讼客体本身。以此为基点,他指出,公诉事实的同一性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进行认定,其关键是无罪判决的一事不再理的效力,这是因为一事不再理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和审判的范围是一致的。具体而言,有罪判决的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就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同一犯罪(一罪)的范围。除了有罪判决外,无罪判决也认可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其范围在法律政策上,同有罪判决是一样的。对于提起的诉因,在可能判决为有罪的情况下,为了填补诉因和一事不再理效力之间的漏洞,而认可的补充,就是追加的诉因。因此,诉因的追加所允许的限度是一罪的范围,也就是公诉事实的单一性。与此相对,预想此诉因无法被证明,那么,允许在无罪判决的一事不再理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变更主张,是实体正义的进一步要求。这就是诉因的变更,其限度是无罪判决的一事不再理效力所及的范围,这是公诉事实的同一性问题。 那么,同一性与单一性之间具有何种联系呢?平场博士认为,公诉事实的同一性与单一性在范围上是一致的。他分析指出,如果有罪判决的一事不再理效力所及的范围必须和无罪判决是一样的话,公诉事实的同一性也必须和公诉事实的单一性范围是相同的。假设原诉因被证明有罪,其一事不再理的效力能否适用于新诉因呢?对此如果持肯定的态度,那么,诉因的变更是允许的。也就是说,公诉事实具有同一性。因此,公诉事实同一作为假说的判断.并没有脱离公诉事实的单一性。
“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8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