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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 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05-0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等 编  

页数:

188  

内容概要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1年第5辑·总第137辑)》的主要内容包括: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信诈骗“罪与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答记者问、拓宽行政审判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行政审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思考、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疑难问题探究。

书籍目录

【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5号公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2月28日 法释[2011]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3月1日 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胡云腾周加海刘电信诈骗“罪与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答记者问【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1年1月18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工作指导性文件及其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办案实务研究】拓宽行政审判职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行政审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思考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疑难问题探究

章节摘录

  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环节,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换言之,对于原需要单独确认的案件而言,根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日以后办理或审理时,应在赔偿程序中一并解决原有的违法侵权确认问题。这样的修改意味着《解释》要针对目前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分开受理、审理的现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条针对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规定应当继续审理。如此规定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即使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前置的环节,但违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没有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应予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侵权情形,仍需要加以认定,为减少申请人的诉累,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受理该确认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第二,原独立设置的司法确认程序中,基层人民法院对自身的司法行为没有确认权,对其司法行为的确认工作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确认法院的级别相对较高,鉴于这些案件已由较高一级的法院受理,不宜再退到下级法院处理。因此,对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依照1994年《国家赔偿法》及《确认规定》的有关规定,继续审理并作出是否确认违法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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