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
2011-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吴如巧 著
198
本书分析,阐述了证据收集权的性质、价值及主体,并对两大法系在证据收集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规定作了深入探讨。在回顾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冬展历程、考察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扣关制度的构想。
吴如巧,男,汉族,安徽淮南人,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诉讼法与ADR研究中心秘书长,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与证据法学。在《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政治与法律》、《河北法学》等报刊上发表文章30余篇,出版著作3部,主持或参与多项研究课题。在校期间曾获多项奖励,2010年6月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
导 论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本书的分析方法与研究框架
四、本书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证据收集制度概述
第一节 证据收集的概念、性质与目的
一、证据收集行为的概念厘清
二、证据收集行为的性质定位
三、证据收集行为的目的探求
第二节 证据收集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案件真相发现之促进
二、当事人平等地位之维护
三、法院正当裁判之保障
四、诉讼效率提高之推动
第三节 证据收集的主体与对象
一、证据收集主体的确定及理由
二、当事人对证据收集过程的主导
三、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对当事人取证能力的补充
四、法院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五、分工与协作: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关系定位
第二章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之比较研究
第一节 两大法系证据收集制度概述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收集制度
……
第三章 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版权页: 不仅如此,我国对证人保护及补偿制度的欠缺亦是造成证人不愿作证的重要原因。应当承认,实践中证人之所以不愿作证,一个重要的心理因素就是害怕遭到受其证言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的威胁和迫害。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已作出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和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亦针对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和迫害证人的行为分别制定了妨碍作证罪和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罪,但应当指出的是,法律对证人的此种事后保护并不足以对证人的权益进行全面而周到的保护。很显然,法律于此处所保护的对象并不全面,迫害者所针对的对象并不仅限于证人本身,有时还会针对证人的近亲属,因此扩大法律保护对象的范围颇有必要;另外,法律仅对证人的人身予以保护,而没有将证人的财产纳入保护范畴,因此就客体范围而言,也失之狭窄。同时,法律对证人的具体保护措施亦没有明确规定,而只是对迫害证人的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但对迫害者的制裁并不能取代对受害者的积极保护。证人保护体系的诸多欠缺,使得实践中证人一旦因作证而遭到迫害时,其人身和财产损失很难获得弥补。除了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之外,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支出费用及经济损失的补偿制度也存在诸多瑕疵。《民事证据规定》对于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负担已经作出了规定,即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最后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遗憾的是,这一规定显然忽视了对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所可能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如因作证而造成的误工损失)的补偿。证人的此种损失应依何标准由谁补偿,《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证据规定》都付之阙如。可以说在我国当前司法背景之下,作证不但不会给证人带来任何实际收益,反而会因作证而使证人面临人身危险和经济损失。在这种双重不利因素的阻碍下,很难期望证人有足够的动力在诉讼中作证抑或出庭作证,即使法律赋予每个知悉案情之人以作证的义务。
《诉讼法学文库: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2011)》作者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在证据收集制度的理念、方法、范围等方面所存在差异的对比分析,尝试从诉讼理念、诉讼程序、诉讼结构及制度差异四个方面,对前述差异作出新的、更深入的阐释。相对先前的既有成果而言,作者的分析更为深刻,视角也更为新颖。
原本打算买一本关于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法律普及读物,可惜太粗心,买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