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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刘韶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

刘韶华  

页数:

205  

内容概要

  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人和他人达成合意,由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而将他人(显名股东)记载于公司商事登记簿、章程、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的股权结构安排。隐名出资形成的原因既可能是出于理财安排、法律规避、企业改制的需要,也可能是主动的信托设计的结果。有限公司隐名出资在内部与公司的人合特征相抵触,在外部与公司登记公示原则相冲突,并常与法律规避行为相联系,在实践中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由于隐名出资是一种非适法状态,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引;同时司法实践中又存在对隐名出资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将隐名出资制度等同于确认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简单化倾向,忽视其中可能蕴涵的隐名出资人特有的权利体系和责任体系的复杂性,以及隐名出资形态关系对于整个公司制度的动态影响。

作者简介

  刘韶华,女,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司法制度专业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曾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业务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信托法、合同法、公司法。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隐名出资法律问题概述第一节 隐名出资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的界定二、隐名出资形态的基本特征三、隐名出资的种类第二节 隐名出资状态的形成原因——以中国的实践为分析样本一、法律规避二、企业改制三、股权信托设计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合理性分析和正当性评价一、法学上的评价指标——私法自治二、经济学上的评价标准——经济理性第二章 隐名出资法律关系分析第一节 分析进路一、理论预设二、价值分析和利益衡量第二节 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一、英美法的进路: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公司法上的交集和分野二、大陆法系的选择:外观主义的坚持三、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应对之策第三节 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的内部关系一、由显名股东独立行使股东权的信托安排二、隐名出资人间接控股之非信托设计三、属性模糊的隐名出资协议第三章 隐名出资人的权利及限制——隐名出资协议在公司法制中的效力边界第一节 隐名出资人对于显名股东的监督权一、隐名出资人的知情权二、隐名出资人对显名股东表决权的监控第二节 隐名出资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性质二、对股份不当处分的撤销权——衡平法上追踪权的改造三、对显名股东违反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行为的撤销权第三节 隐名出资人的受益权的享有、救济和限制一、隐名出资人的股份收益请求权二、违反信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抗辩……第四章 隐名出资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隐名出资的强制披露第六章 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终结结语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而使隐名合伙人成为与显名合伙人具有相同地位的合伙企业的连带债务人;如果隐名合伙人未直接加入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其对合伙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也会在下一层级的合伙人责任分担机制中得以实现。  所以,在合伙企业中,无论是显名合伙人还是隐名合伙人,在最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别。而在公司制度中,隐名出资人的身份即使被披露并得到确认,也不必然取得隐名股东的身份。与合伙企业不同,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将成员责任屏蔽于组织体之外的有限责任。  为防止有限责任制度对交易安全可能的损害,公司法的构造中设置了资本制度等一系列对公司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保障机制,以加重股东在其他方面的责任以衡平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体系。股东登记公示就是一项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基本措施,通过登记所公示的权利外观据以确定股东出资责任的主体和内容。  外观主义理论根植于日耳曼法,对于无权处分行为所导致的物权变动,采取“以手护手”观念以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19世纪初,在德国私法学将构建外观优越的理论作为课题的时候,已经将日耳曼法,特别是中世纪德国法中与外观优越类似的法现象Gewere制度纳入视野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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