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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探究(第4卷)

刘明祥,田宏杰 刘明祥,田宏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01出版)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刘明祥,田宏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01出版)  

作者:

刘明祥,田宏杰  

页数:

429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刑事法探究(第4卷)》共分7个栏目,即专题研讨、司法改革、理论探索、实务观察、学术前沿、域外追踪和名家讲座。虽然论文主题各异,角度迥然,但昭示了一个共同的特征和学术研究旨趣:2011年伊始的刑法学研究将从坐而论道的理论推演转变为对现实世界中的社会问题的强烈关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新型研究方法的大量引入运用与对社会实践重大问题的敏锐把握,不仅已经成为刑法学研究的主流,而且将会成为未来旷野探索的指引。

书籍目录

主编絮语【专题研讨】 韩国企业犯罪的实态 论中国刑法单位犯罪及其合理设置 单位犯罪司法困境的解决之路 论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处罚及其完善方向 企业犯罪之对策的刑事制裁 在韩国针对单位(企业)的刑事处罚争论 单位犯罪的处罚【司法改革】 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机制研究 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检察机制救助研究【理论探索】 新中国刑法的修改与完善 理解制度变迁:刑法典的修订及其解读 论德国客观归责理论之借鉴 刑事和解的基底探析及其中国路径 挪用犯罪不退还问题暨转化犯形态研究 重新审视高利转贷罪 行贿犯罪若干疑难复杂问题研究【实务观察】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对策研究 刑辩业务风险控制实证研究——以北京为样本地区的展开【学术前沿】 法益和新型犯罪 医事刑法分论的重要问题 论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影响【域外追踪】 经济犯罪防治刑法内与刑法外的措施 论美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名家讲座】 构成要件论:从贝林到特拉伊宁 刑法参与论的发展与检讨

章节摘录

  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对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其处以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刑罚,如刑法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就是如此。按照该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场合,对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的情形处罚。在我国刑法分则当中,对绝大多数单位犯罪成员的处罚,都采用了这种方式。  二是对其处以较自然人犯罪为轻的法定刑。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比,主刑相同,但没有罚金刑。例如,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就是如此。按照该条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场合,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10以上5%以下罚金。但单位犯本罪的场合,对具中的自然人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没有罚金刑。(2)不但没有罚金刑,主刑也比较轻。例如,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就是如此。按照该条的规定,自然人犯该罪的场合,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在自然人因为单位犯罪而受处罚的时候,最高则只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双罚制”的法律规定。必须说明的是,尽管双罚制当中对单位组成人员处罚多数还是很严厉的,但在实际应用当中,则对其网开一面、大开绿灯。上述在刑法条文中对因为单位犯罪而受罚的责任人员直接规定处以较轻的法定刑的场合就不用说了,即便是在法条明确规定单位责任人员和自然人犯罪场合同样处理的类型中,也有对其不作处理的方式。这就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提高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从而将很多应当受到处罚的情形排除在单位犯罪的门槛之外。如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个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场合,就要构成刑法第175条所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但是,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只有在10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①换言之,单位成立该罪的标准比个人的场合要高出一倍。类似做法,在其他司法解释当中也大量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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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祥、田宏杰主编的《刑事法探究(第4卷)》共分7个栏目,即专题研讨、司法改革、理论探索、实务观察、学术前沿、域外追踪和名家讲座。书稿选择刑事法领域的前沿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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