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
2012-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陈国庆 编
437
55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进一步强化了刑事诉讼法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方面的功能;使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得以进一步彰显和落实;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进一步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惩治犯罪的法律武器和必须遵循的规范;为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绪论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版权页:绪论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原则和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曾进行了系统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要求(包括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依法保障人权)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修改《刑事诉讼法》陆续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学界对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也日益深化。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和措施。刑事诉讼制度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必须适应实践需要不断修改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09年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起草工作。经反复与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美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将《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方面。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内容有重大发展和完善。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继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又一次重大、系统的修改,这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司法机关有效惩治犯罪的能力和效率,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我国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情况,有必要在认真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对《刑事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2.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修改决定》完善了侦查机关的职权,赋予侦查机关更多、更有效的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提高了查处犯罪的能力。同时,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了公、检、法三机关的监督制约,有利于维护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3.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修改逮捕条件、采取措施减少羁押、扩大简另程序适用范围,增设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轻微犯罪更好地体现了从宽、从轻处理的原则。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侦查措施、强制措施,重点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更有利于查处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改决定》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增加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完善了人身检查的程序,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没有作出规定,《修改决定》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4.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重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重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杈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同时,注意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5.对涉及检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研究,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坚持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目标。二是坚持有效惩治犯罪与有力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既要增加诉讼手段,完善诉讼程序,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又要推进诉讼文明、诉讼民主,提高保障人权的水平,使二者在更高的层次上达到新的平衡。三是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紧密结合,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四是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以公正为本,兼顾效率。五是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的有机统一,使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拓展监督与规范监督相结合。六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既要坚持多年来被司法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有效的、科学的刑事诉讼制度,又要根据实践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有所创新和发展,特别是要把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成果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七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别国经验的有机统一,一切以解决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同时又充分考虑刑事诉讼制度的世界潮流,借鉴吸收别国的有益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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